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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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 第三节经营 第四节使用 第三章检验、检测 第四章监督治理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第一章总那么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 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治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 容器 含气瓶 、 压力管道、 电梯、

2、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治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治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 综合治理的原那么。 2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 全监督治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 实施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的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治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3、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 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治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治理, 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的部门制 定。 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治理水平

4、。 第十条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 鼓舞先进技术和先 进治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 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的部门和 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要紧负责人对其生产、经 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

5、设备安 全治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3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人员、 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人员、检测人员和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治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 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 报并同意检验。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采纳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妨碍的,应当向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6、治理的部门申报, 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治理的部门及时托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评审结 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的部门应当将同意使用的新材料、 新 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国家鼓舞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生产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治理的原那么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 度。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的部 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7、;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治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 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 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 采纳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 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

8、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 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4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托付 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托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 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 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9、治理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 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 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 改造、 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 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因生产缘故造成特种设备 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马

10、上停止生产, 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的部门发明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 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第三节经营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 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其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 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差不多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 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差不多报废的

11、特种设备, 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治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 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并经检验 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5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纳中文。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 规。 第三十一条进口特种设备, 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

12、理的 部门履行提早告知义务。 第四节使用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差不多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 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 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 等安全治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 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

13、使用维护保养 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 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治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情 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

14、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6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 共有人能够托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 他治理人治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 相应责任。共有人未托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治理人履行治理义务,承担相应 责任。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 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检验合格 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

15、后, 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 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接着使用。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 性检查,发明问题应当马上处理;情况紧急时,能够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 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明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 当马上向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 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接着使用。 第四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 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 认。 电梯、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 安全考前须知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 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 说明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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