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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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 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 2007 年 8 月 26 日发布,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开始施行。共 7 章 70 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 号,已经 2016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第 119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 2016 年 3 月 1 日施行。 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国务院令第 698 号)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通过,并于 2018 年 4 月 4 日公布实施。决定 附件 1 第九条对物 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1 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 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中文名:物业管理条例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颁布人:温家宝 类 别:行政法规 首次拟定:2003 年 06 月 08 日 实施时间: 2007 年 10 月 01 日 修订日期:2007 年 08 月 26 日,2018 年 03 月 19 日 目录目录

3、. 1 制定原因 . 2 发布信息 . 3 修订内容 . 4 条例全文 . 5 内容解读 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原因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原因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 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 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修

4、订内容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内容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8 号)号)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通过,并于 2018 年 4 月 4 日公布实施。具体修改内容为 4 : 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删去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

5、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2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 号号,自自 2016 年年 3 月月 1 日。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日。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删除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删除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 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6、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 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在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 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2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

7、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 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决

8、定本条例第十一 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

9、为“临时管理规 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条例全文 (2003 年 6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9 号公布 根据 2007 年 8 月 2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 号)以及 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订)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10、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 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大会

11、 第六条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3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12、他权利。 第七条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

13、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 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4、;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 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 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

15、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 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4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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