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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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 第二编第二编 分则分则 第一章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第二节 走私罪走私罪 第三节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四章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第

2、五章 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妨害文物管理罪罪 第五节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七章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第

3、九章 渎职罪渎职罪 第十章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附则 附件一附件一 2 附件二附件二 第一章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 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

4、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 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 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 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 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

5、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6、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 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3 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

7、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 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

8、条、 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返回返回 第二章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 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

9、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第一百一十六条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 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 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10、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 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第一百二十二

11、条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12、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 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

13、)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4、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 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15、,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16、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 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 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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