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六十五条(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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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 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 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 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 级

2、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补办 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 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限期改正, 按照情节 轻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影响 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活动, 以及未经水行政

3、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建有关水工程设 施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 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 37 条第 2 款规定: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汛期确保洪水的顺 利排泄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头等大事,近年来,在城乡建设和经济建设中,一些地 方和单位与水争地、 侵占河道建设各种建筑物、 构筑物, 造成河流过流面积减少、 泄洪不畅, 壅高洪水水位,延长了洪水过程。有的地方和单位

4、在河道两岸堤防上不按照防洪法的要 求进行开发建设、土木施工,严重危害到汛期堤防承受洪水的能力,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受到威胁。因此,这一款规定明令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防洪法对此也 作了专门规定。 行为人实施了本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有以下几种: 2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违 法行为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筑物

5、, 或者从事影响 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行为。 2.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向违法行为人发出处罚通知,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拆除其违法建设的建筑 物、构筑物。违法行为人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可能 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这种处罚是一种行为罚,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一种制止其违 法行为继续进行并予以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 3.恢复原状。 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违法行为人采 取治理措施,进行整治,恢复河道及堤防被非法占用前的状态。 4.对于违法行为人

6、在有关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拆除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未恢 复河道、 堤防原状的, 本款规定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或其委托的单位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这是一种行政代执行处罚。 5.罚款。 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强制违法行为人交纳 一定数量货币的行政处罚。 本款规定的罚款处罚必须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执行, 即违法行为 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未恢复河道、堤防原状的前提下,才可以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的处罚。按照本款规定,不可对违法行为人单处罚款。本款规定的罚 款幅度是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7、款的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 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 19 条规定: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 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在其他 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

8、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 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本法第 38 条第 1 款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 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 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 3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 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

9、洪法 未作规定的, 就应当承担本款规定的法律责任。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对上述违法行为如果 防 洪法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则应当从其规定。只有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 且防洪法 没有相关处罚规定的时候,才适用本款的规定。 行为人实施了本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有以下几种: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违 法行为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 或者建设桥梁、 码头和其他拦 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

10、违法行为。 2.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行政 执法中, 发现并确认违法行为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 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 跨河管道、 电缆等工程设施后, 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限内补办建设工程所需的有关手 续。 3.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管理机构向违法行为人发出处罚通知, 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拆除其违法建设的建 筑物、构筑物。违法行为人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 法

11、建筑物、构筑物。本处罚的前提是,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办工程建设所需的手 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情况下, 才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此处罚, 如果行为人补办了工程建 设所需的手续,则不应再对其进行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 4.对于违法行为人在有关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本款 规定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强行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罚款。 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强制违法行为人交纳 一定数量货币的行政处罚。 本款规定的罚款处罚必须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执行, 即违法行为 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拆除违

12、法建筑物、 构筑物的前提下, 才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的处 罚,不可对违法行为人单处罚款。本款规定的罚款幅度是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的 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 4 具体情况决定。 三、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 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前款所列工程设施, 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有关单位就应当严格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建设,否则即构成违法,就应当承担本款规定的法律责任。 按照本款规定, 行为人实施了本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

13、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有以下几 种: 1.责令限期改正。 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未按照审 查同意的工程建设方案的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人, 发出处罚通知, 责令违 法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后,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 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强制未按照审查同意 的工程建设方案的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行政处罚。 根据本款规定,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单处罚款。本款规定的罚款幅度是

14、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 罚款的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违 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 你 5 本可以用那些和他们一起抱怨人生的时间,来读一篇有趣的小说,或者玩一个你喜欢的游戏。 渐渐的,你不再像以往那样开心快乐,曾经的梦想湮灭在每日回荡在耳边的抱怨中。你也会发现,尽管你很努力了,可就是无法让你的朋友或是闺蜜变得更开心一些。 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问题:你会怀疑自己的能力,怀疑自己一贯坚持的信念。 我们要有所警惕和分辨,不要让身边的人消耗了你,让你不能前进。 这些人正在消耗你。 01. 不守承诺的人 承诺了的事,就应该努力地去做到。 倘若做不到,

15、就别轻易许诺。这类人的特点就是时常许诺,然而做到的事却是很少。于是,他的人生信用便会大大降低,到最后,也许还会成为一种欺诈。如果发现身边有这样的人,应 该警惕,否则到最后吃苦的还是自己。 02. 不守时间的人 俗话说浪费别人的时间就等于谋财害命,所以不守时间也就意味着是浪费别人的时间。与这种人交往的话,不仅把自己的时间花掉了,还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03. 时常抱怨的人 生活之事十有八九是不如意的,这些都是正常的。 我们应该看到生活前进的方向, 努力前进。 而 不是在自怨自艾,同时还把消极的思想传递给别人。这样的人呢,一遇到困难便停滞不前,巴不得别人来帮他一把。本来你是积极向上的,可是如果受

16、到这种人的影响,那么你也很有可能会 变成这样的人,所以应该警惕。 04. 斤斤计较的人 凡事都斤斤计较的人,看不到远方的大前途,一味把精力放在小事上。比如两个人去吃饭,前提是 AA 制。然后饭吃好后他多付了 5 毛,最后他说我多付了 5 毛,你抽空给我吧。如此计 较的人,失去了知己,也不会有很大的前途。 6 05. 不会感恩的人 你善心地帮助了他,可是他却不以为然,而且还想当然的认为这是应当的。多次地帮助,换来的没有一句感谢的话语,更有甚者,还在背后说别人的坏话,真是吃力不讨好。 06. 自私自利的人 以自我为中心,不会考虑别人的感受,想怎样就是怎样,也不会考虑大局,只为自己的感受。这种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私利会不择手段。 如果看完以上的描述,你的脑海里冒出一张张熟悉的脸,显然,你正在被人日复一日地消耗着。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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