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理药品注册的概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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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药品注册的概念二.注册人员在仿制药研发过程中的作用(一).仿制药的概念及其由来(二).注册人员在仿制药研发过程中的作用1.立项阶段:协助业务发展部门进行市场调研(1).原研厂和上市日期(2).正在申报和已获批文的企业(3).市场上的主流剂型和规格(4).各国药典、基本药物目录和医保目录的收载情况(5).各地的政府定价2.准备申报资料阶段(1).审核质量研究资料(2).审核证明性文件(3).撰写立题依据(4).撰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5).撰写综述资料(6).跟各部门讨论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样稿3.递交申报资料直至获得批准文号期间的工作4.补充申请三.注册人员在原研药研发过程中的作用(一).原研

2、药注册与仿制药注册的区别(二).注册人员在原研药研发过程中的作用四.结束语一. 药品注册的概念 “药品注册”,业内又称为“药政事务”(Regulatory Affairs,简称RA)。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药品注册”的定义如下:“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这是从药政当局(drug authorities)的角度来讲的。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在一个具有良好研发能力的企业,从立项前的调研到获得上市许可,再到上市后的承诺研究和补充申请等,RA人员的参与贯穿产品的整个生

3、命周期。一个合格的RA人员除了需要按照药政当局的格式要求整理资料并跟踪审评进度外,还需要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原则、审评技术要求以及药政当局的各种电子刊物和相关文献,具备CMC、药理毒理、临床试验、商标专利、甚至市场销售方面的知识,熟悉药品的研发和审评流程,掌握跟药政当局和公司内部各部门的沟通技巧。高级别的RA人员还需要从大局考虑,进行战略性思考:“这件事对RA有什么影响,对其它部门又有什么影响?RA能够做什么?这样做有哪些风险和获益?这些风险和获益是暂时的还是长期的?不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更高级别的RA人员会跟药政当局进行更高层次的交流,比如FDA和EMA的最新动向、对跨国企业先进研发技术

4、的介绍、对药政当局一些征询意见稿的反馈,等等。当然,由于企业规模和产品线的不同,一个RA人员通常只会专注于某一领域,再高级别的RA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也会有局限性。仿制药企业的RA不懂IMCT、原研药企业的RA不懂BE study是很常见的。这里的版友多在仿制药企业工作,我就先介绍RA人员是如何参与仿制药研发的吧。二.注册人员在仿制药研发过程中的作用(一).仿制药的概念及其由来“仿制药”,英文名为“generic drug”,过去称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2007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改为“仿制药”。2005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其的定义是“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品”,200

5、7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其的定义是“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从表面上看,其内涵和外延没有任何变化,只是称谓的不同,但却体现了药品审评思路和导向的转变。“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称谓强调的是作为终端控制手段的质量标准,这使得不少企业认为“仿品种就是仿标准”,只要按照被仿制药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就算仿制成功,因此没有结合自己产品的生产工艺和原辅料来源进行充分的质量研究,导致最终被退审。正是在这种背景下,CDE提出了“仿品种不是仿标准”的说法,从强调依靠质量标准的终端控制改为依靠制备工艺的过程控制。“仿制药”的概念也是在这样的理念中应运而生。“好的产品不是检验出来的,而是

6、生产出来的。”“仿制药”的提法就强调了过程控制的重要作用。当然,随着技术的发展,业界的认识也在不断进步。以前提倡的“质量源于生产”的理念已逐渐被“质量源于设计”(Quality by Design,QbD)的理念所取代。FDA早在2005年就在一些企业中开展了QbD的试点研究(CMC Pilot Program),但由于在专用术语和培训等方面遇到的一些挑战,至今还没有颁布针对QbD的指导原则。我国作为一个仿制药大国(而非仿制药强国),在诸多方面跟欧美存在差距,对QbD的理解和运用更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目前尚未听说外资原研企业向SFDA提交QbD申请资料,更不用说国内的仿制药生产企业。(有的外资

7、原研企业尽管在国外已经进行了QbD研究,但QbD在中国还是新鲜事物,审评时间必然长于一般的注册申请,不利于产品的early launch。出于早日占领国内市场的考虑,未必会提交QbD资料。)话题再转回仿制药。目前有些企业将被仿制药和自己的产品按照被仿制药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后,对检验结果中存在的差异不以为然,不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而是以“仿品种不是仿标准”为理由搪塞过去。这也是十分错误的做法。“质量作为产品的内在品质是抽象的,只有通过质量标准的检验才能将产品的内在质量展示出来,通过求证产品质量特征与安全有效性以及工艺条件和参数与质量指标间关联特性,确立设计空间并探求最佳参数范围,方可从生产过程

8、确保产品质量”。“一般情况下,国内外药典标准以及企业放行标准和货架期标准的更新是对该品质量控制认识的不断深入、药品质控理念的不断提升、临床应用中安全性有效性的新变化等重要信息在其质量控制中的体现,因而同品种乃至同类品种国内外质量标准概况应是药品研发和评价中的重要参考。”改变剂型、盐(碱)基、给药人群、给药途径的产品也可以说是广义的仿制药,只是根据与原研药所存在差异的程度而有不同的注册分类,审评的重点也是这种差异会不会对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就研发工作的总体思路而言,创新药是通过系统的探索性研究来证明其安全有效性;仿制药则是通过与上市产品的对比性研究,证明其物质基础的一致性和质量特

9、征的等同性,来桥接上市药品的安全有效性。”(详情参见CDE电子刊物“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到仿制药对仿制药定义变迁的几点思考”。)(二).注册人员在仿制药研发过程中的作用1. 早在立项之初,RA部门就要协助BD部门进行市场调研:一个看似具有仿制前景的品种, 其原研厂是哪一家,于哪一年上市?可以查阅新药临床药理与应用手册。该手册中有该药品的原研厂家、首次上市日期、药代动力学、药理毒理和临床信息。 目前有多少家企业向SFDA申报,多少家获得批准?获得IDL和ML的企业可在SFDA网站“数据查询”专栏的“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中分别查到,申报注册的企业也可在CDE网站“受理目录浏览”专栏中查到,但对于

10、有多少家企业获得了CTP就很难说了,必须经过复杂缜密的分析才能得出结论。虽然SFDA网站“数据查询”专栏里还有药品注册进度查询、药品注册受理信息、药品注册批准信息、药品注册批件发送信息、批准临床研究的新药等数据库,但都不一定准确。例如:1.受理号为CXHL0501202苏的产品,SFDA“药品注册进度查询”中显示为“在审批”(未交费),而“药品注册批件发送信息”中显示2007.05.11已邮寄批件(批件号2007L01274);2.受理号为CXHS0700129宁的品种,SFDA“药品注册进度查询”中显示已有批准文号,但在“药品注册批件发送信息”中查不到相关信息;3.盐酸帕洛诺司琼氯化钠注射液

11、(临床):申请件数为1,但在CDE“受理目录浏览”中查到的申报企业有两家,受理号分别为CXHL0502577和CXHL0600352;4盐酸帕洛诺司琼的API获得批准文号的有4家企业,注射液获得批准文号的也有4家企业,但在“药品注册批准信息”中用“盐酸帕洛诺司琼”查询,显示的结果为0;5.查美沙拉嗪栓的报批情况时,丁香园数据库里有受理号A980031,在SFDA网站上可凭该受理号查得进度。但在CDE的“受理品种目录浏览”和“在审品种目录浏览”里都无该受理号。此外,丁香园也有“药品受理与注册数据库”,但也不是十分准确。因为数据库中的数据不全或出错,分析到底有多少家企业获得了CTP是十分费脑子的工

12、作。除了从时间上去对比分析,还需要查询申报企业的网站和一些临床试验的相关网站。 市场上的主流剂型和规格有哪些?光看国内的申报情况是不够的,我还会去看FDA的Orange Book,比较FDA和SFDA已批准剂型和规格的区别,分析其原因。例如,某片剂国外常用规格为4mg、8mg、16mg和24mg,而国内已批准的规格只有4mg和8mg。查阅相关文献后发现,这是因为东西方人种的体质存在差异,东方人很少能耐受16mg和24mg的剂量。如果申请16mg或24mg规格,SFDA很有可能不批准。即便批准了,business value也会很低,因为完全可以用8mg服用2片或3片来代替。因此,没有开发16m

13、g和24mg的必要;又如,拟将某片剂改为缓释胶囊,SFDA数据库显示国内获得批准文号的厂商只有一家,而FDA橙皮书里查到的外国缓释胶囊生产厂商不少,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由片剂改为缓释胶囊的合理性。 各国药典(主要看ChP、USP和EP)中是否已收载该药品的API和制剂?该药品是否进入了EDL?通常只有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药物才能进入EDL,因此如果一个药品已进入EDL,则可以作为立题依据之一。同样,进入RDL也可以作为立题依据之一。 各地的政府定价分别是多少?各地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可为药品上市后的产品定价提供参考,也可以写在立题依据中。2.在准备申报资料阶段,RA人员需要同时开展以

14、下工作(按个人认为的重要性和工作量排序): 审核质量研究资料。为确保申报资料万无一失,可以设想自己就是CDE审评员,从他们的角度进行审评。先假设这是份造假的资料,在审评过程中时时存疑,探究各种细节,然后通过令人信服的证据推翻造假的假设。这也是为今后的现场核查提前做准备。(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资料必须真实。不真实的资料编造得再完美也会有漏洞。)我以前所在的公司(改剂型为主)研发过程比较严谨,质量研究资料中的错误通常都是typing error或slip of the pen,审核起来是比较轻松的。但当我们作为注册代理机构为我们的进口API供应商准备IDL申报资料时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通常对方

15、也是业内口碑很好的大型API生产商,但由于对中国的注册要求不了解,给我们的技术资料会有遗漏。虽然我们之前会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中的申报资料要求翻译成英文发给他们,但不可能写得那么详细。而且有时API供应商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考虑,也不会主动给我们提供详细的资料,尤其是DMF的非公开部分。例如某API的合成工艺,供应商最初提供的资料只有合成工艺简述、流程图和反应路线图,收到CDE发来的补充资料通知后才提供了几十页的详细资料;又如,国外API供应商的质量标准通常参照USP或EP设定。虽然USP和EP的质量标准通常高于同品种的ChP标准,但也不排除USP或EP采用TLC鉴别而ChP采用HPLC鉴别这样的例外出现。这时就要跟API供应商说明:进口仿制药除了要符合企业自身参照国外药典设定的标准,还必须符合ChP的标准。如果不按照ChP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研究,CDE会要求补充资料,这样会延缓审评进度,推迟获得IDL的时间。 审核证明性文件。包括:本公司的“三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GMP证书);专利权属状态说明和不侵权声明;API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CoA、API生产企业的“三证”、供货协议和发票;辅料的批准证明文件(如有)、质量标准、CoA和发票;包材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CoA和发票;对照品的发票,等等。像对照品发票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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