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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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2012 年 5 月 26 日中共中央批准并发布 2019 年 8 月 30 日中共中央政治 局会议修订)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提高党内法规质 量,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依规治党,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 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 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

2、中央权威和集中统 一领导。 第三条第三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 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 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 依据。 第四条第四条 制定党内法规,主要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 2 (二)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 方法; (三)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 惩、保障; (四)党的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监督。 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

3、律 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 法、规则、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 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 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 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 全面规定。 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 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可以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 则的名称。 第六条第六条 党内法规一般使用条款

4、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 3 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七条第七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 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 (二)坚持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出 发; (三)坚持以党章为根本,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 线、基本方略;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 中统一; (五)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注重党内 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 (六)坚持便利管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八条第八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由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日常 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

5、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 作。 第二章第二章 权权 限限 第九条第九条 党的中央组织就下列事项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 标; (二)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的基本 4 制度; (三)党员义务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面的基本制度; (七)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凡是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事项,只能由中央党内法 规作出规定。 第十条第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就其职 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6、 (一)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党的工作相关职 责。 确有必要的,经党中央批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委 可以就特定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 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一)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领导本地区经济社 会发展和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根据党中央授权,就应当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的 有关事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 5 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先行制定党内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制 定中央党内法规。 根据党中

7、央授权制定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应当严格遵循 授权要求,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经报党中央 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有关部委 应当联合制定党内法规或者提请党中央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制定党内法规涉及政府职权范围事项的,可以由党政机关 联合制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上位党内法规明确要求制定配套党内法规的, 应当及时制定;没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 制定配套党内法规,不得超出上位党内法规规定的范围, 作出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除非必 要情况,对上位党内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 定。 第三章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规划与计划

8、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 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构建 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 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 6 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党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 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 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党中央审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和省、自 治区、

9、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 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 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第四章 起起 草草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 员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等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 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等起草或者成立专 门起草小组起草。特别重要的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组织起 草。 中

10、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7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 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 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 收党委及其工作机关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 专门机构开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 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

11、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 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 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 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 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 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 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 和基层党员、干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 8 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

12、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 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 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 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 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五章第五章 审批与发布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 属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 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 (二)是否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四)是否同上位党内法

13、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 的规定相冲突; (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七)是否存在谋求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问题; (八)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以及规范表述要求。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向 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 9 意见,法规工作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 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中央党内法规草案的审批,按照下列方式进 行: (一)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二)条例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三)规定、办法、规

14、则、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 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对调整范围单一或者配套性规定、办法、规则、细 则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中央办公厅报党中央审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 草案,由其领导机构会议审议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党委全 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法规工作机 构审核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发布。 中央党内法规采用中央文件形式发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 会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形式发布。党 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党中央工作机关文件形式发 布。省、自治区、

15、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党委文件或 者党委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发布时,党内法规标题应当添加 题注,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发布日期。 10 党内法规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 不宜公开外,应当在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党 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 可以先试行。试行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六章第六章 保保 障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严格遵循效力位阶要 求: (一)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 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二)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 党中央

16、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 触; (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 内法规的效力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 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党中央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11 (一)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三)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其他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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