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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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先进典型表率示范作用,激励广大党 员和党组织奋发进取、创先争优,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 斗力,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 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是指通过授予勋章、 荣誉称号,表彰以及颁发纪念章等形式,对党员、党组织等进行 褒奖。 第三条 党内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

2、严掌握; (五)以精神激励为主; (六)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勋章第二章勋章 第四条 党中央设立“” 。 “”是党内最高 荣誉。 第五条 “”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 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作出杰出贡献、创造宝贵精神财富的党 员。授予对象应当在全党全社会具有重大影响、受到高度赞誉。 - 2 - “”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本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党 员。 第六条 “”通过评授和普授两种方式产生,特殊 情况下可以由党中央直接授予。评授指评选授予,按设定条件好 中选优,评选确立,一般每 5 年授予 1 次,在中国共产党成立“逢 五、 逢十”周年时进行, 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 普授指普遍授予, 根据

3、特定历史时期的任务、特点确定基本条件,凡符合基本条件 的参与者,参加者均可授予。 第七条 中央组织部提名“”授予人选。经党和国 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审查,报党中央决定。党中央可以直 接决定“”授予人选。 第八条 党中央举行颁授仪式,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签发证书 并颁授 “” 。 颁授仪式一般安排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 举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 第九条 根据需要,党中央可以设立其他名称的勋章。 第三章荣誉称号第三章荣誉称号 第十条 党中央设立荣誉称号,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 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崇高精神 风范,以及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

4、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的党员和党组织。荣誉称号 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或者冠以专项工作称谓。 荣誉称号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本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第十一条 党中央可以与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授予荣誉称 - 3 - 号。 第十二条 中央组织部根据有关方面建议,提名荣誉称号授 予对象,经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审查,报党中央决 定。党中央可以直接决定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 第十三条 荣誉称号不定期授予。党中央对获得荣誉称号的 党员颁发证书、 奖章,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党组织颁发证书, 奖牌。 第四章表彰第四章表彰 第十四条 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对 下属单

5、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党委(以下简称国家 工作部门党委) 、基层党委,可以设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 作者、先进党组织等表彰项目。经党中央批准,省、自治区、直 辖市党委,中央组织部,可以设立优秀党组织书记表彰项目。中 央纪委、党中央工作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工作 部门,可以设立个人和集体表彰项目,表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党委可以设立其他表彰项目。 第十五条 党中央、中央纪委、党中央工作部门设立的表彰 项目,冠以“全国”称谓;其他表彰项目,冠以地区、系统、单 位等称谓。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等,可以根据其层 级、类别命名。 第十六条 对模

6、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 遵守党的纪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带头发挥先锋 模范作用的正式党员,可以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重点表彰基层 和生产、工作一线的党员。对模范履行党的建设工作职责、作出 - 4 - 显著成绩的专职或者兼职党务工作者,可以表彰为优秀党务工作 者;重点表彰基层党务工作者。对模范履行职能职责、出色完成 各项工作任务的党组织,可以表彰为先进党组织;重点表彰基层 党组织,可以表彰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根据 前款规定,提出表彰对象的具体条件。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 工作者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本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第十七条 党组织一般定期开展集中

7、表彰。党中央集中表彰, 一般每 5 年 1 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中央派出的代表 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一般每 5 年 1 至 2 次。省级 以下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集中 表彰,一般每 5 年 2 至 3 次。基层党委集中表彰的时间,由上级 党组织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集中表彰的数量,一般根据党员和党组织数量、 结构、分布等因素确定。表彰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 工作者、全国先进党组织数量,由党中央确定。省、自治区、直 辖市党委,党中央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数量,与中央组织 部沟通后

8、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中央派出的代表机 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对下级党组织开展集中表彰数量作出指 导性规定。 第十九条 党组织开展集中表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制定表彰工作方案,报上级 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备案。 - 5 - (二)推荐。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 合的方式组织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推荐,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 (三)考察。党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征求纪检机关、 相关部门意见。经考察合格后,向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提出建议表 彰对象。 (四)审核。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五)

9、公示。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 (六)决定。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表 彰对象,作出表彰决定。集中表彰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 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党组织,由中央组织部提出表彰工作方案 并组织实施。拟表彰对象报党中央批准后,由党中央作出表彰决 定。表彰对象名单由中央组织部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 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开展表彰的党组织一般应当举行表彰大会,颁布 表彰决定,对获得表彰的党员颁发证书,可以同时颁发奖章;对 获得表彰的党组织颁发证书、奖牌。党中央表彰全国优秀共产党 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党组织等,一般在庆祝中国 共产党成立“逢五、逢十”周年

10、大会上进行,也可以专门召开表 彰大会。 第二十一条 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党员和党 组织,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开展及时性表彰,根据实际情况确 - 6 - 定数量,可以适当简化工作程序。 第五章纪念章第五章纪念章 第二十二条 党中央可以单独于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向参 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党员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第二十三条 经党中央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 单独或者与同级政府等联合向党员颁发荣誉性纪念章。经党中央 批准,中央纪委、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派出的机关代表、国 家工作部门党委可以向党员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11、 第六章待遇和管理第六章待遇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 、 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载入党、 国家、军队功勋薄。 “” 、荣誉称号获得者可以受邀参加 党和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列席党的重要会议。觉中央在中 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或者其他重要节日对 “” 、 荣誉称号 获得者进行慰问,也可以委托中央组织部或者有关党组织进行慰 问。 “” 、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其他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五 条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 国先进党组织代表可以受邀参加党和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 中央组织部或者有关党组织,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或者其他 重要节日对其进行慰问。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

12、党务工作 者、全国先进党组织的其他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受到党内 表彰的其他个人和组织,按照规定享有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 党中央授予“”和荣誉称号,表彰全 - 7 - 国优秀共产党员、 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 全国先进党组织等工作, 由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党内其他各项表 彰工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门归口负责。党 委组织部门对下级党组织表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运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 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的先 进事迹和精神风范。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了解党内功勋荣誉表 彰获得者的生产、工作、

13、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 助解决困难,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参观考察、走访慰问等活动, 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应当发扬成绩、保持 荣誉,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 第三十条 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功勋荣誉表彰的,由 授予的党组织予以撤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收回其证书及勋章、 奖章、奖牌等,撤销其获得的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 励。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将授予或者撤销党员党内功勋荣 誉表彰的相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党中央颁发的的证书及勋章、奖章、奖牌和纪 念章式样、制作及有关管理事

14、项,由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 委员会作出规定。中央纪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中央 - 8 - 工作部门,党中央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对本级 和下级党组织颁发的证书及奖章、奖牌和纪念章式样、制作及有 关管理事项作出规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证书及勋章、奖章、 奖牌、纪念章,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在党内功勋荣誉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 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央纪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中央 工作部门,党中央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可以根 据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法。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中国人民解 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内表彰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17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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