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全文)(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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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 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 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 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 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 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 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 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 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 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

2、法宝。 第三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 在中国共 产党领导下,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 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 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 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 2 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 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 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

3、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 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3 第五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 统一战线工 作任务重的乡(镇、

4、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 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 统一 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 工作机构;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 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 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 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 的法律法规的制定, 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落实情况, 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 核的

5、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 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 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4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 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 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 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 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 战线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 作第一责任

6、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 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 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 承担 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 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 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 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5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 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 支持民主党派 和无

7、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 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 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 反映意见, 协调关系, 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 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 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 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 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 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 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 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8、联系香港、澳门、台 湾和海外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 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 做好台 胞、台属有关工作。 (七)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 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 6 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 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 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 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 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 工作;领导工商联党组,指

9、导工商联工作;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 理工作。 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 指导中央社会主义 学院工作。 (九)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第八条 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 统战部 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部 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支持配合外事、对台、侨 务、港澳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 市、 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民族、宗 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 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 部长。 第十条 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中央 7 统战

10、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 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 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 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 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 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 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 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

11、二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 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 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的修改建议,有 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 改建议; 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 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 题。 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8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 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三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 参

12、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 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 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 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 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 意见和建议;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 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 根据 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

13、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 表人士参加。地方党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 中国共 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 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 9 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 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 (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 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

14、 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 作; (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 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 有关调查研究; (八) 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 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 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 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 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 10 身建设。 (一) 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 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支持民主党派

15、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 育管理工作; (三)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 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四)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协 调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 面的问题; (五)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保障; (六) 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合党 校的作用。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 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 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 知识分子,其他

16、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 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 11 动。 第十七条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 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 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新的 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 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 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 、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 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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