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理药品储存养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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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药品储存养护制度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3、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4、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5、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药品入库验收制度1、药剂科负责对全院购入药品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2、购入药品仅对其外观、数量、包装等外在项目进行验收,内在质量出现问题均由供货方负责。对供货单位、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效期 、包装、批准文号等项进行登记。3、购入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建立专册检验登记簿,验收时保管、供货方、质检人员三方现场验收,针剂逐支验收,片剂逐盒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4、对购入的进口药品要求供货方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检验报告”,不

2、能提供者不予验收。5、有效期为一年的药品效期余三个月不得入库,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药品,效期余六个月不得入库。 6、验收人员验货时发现近效期的药品及一次性耗材应立即通知供货单位退货。二、药品的质量验收管理与出入库管理1.药品的质量验收管理(掌握) 医疗机构对采购药品的质量验收管理是保证药品质量、防止可能不合格的药品和不符合包装规定要求的药品进入使用过程的重要环节。药学部(科)按照法定的标准、规定及约定的其他要求进行对照验收并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药品验收记录来证明验收。医疗机构对购进药品的质量验收主要是指验收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两个方面。药品合格证明检查主要是对药品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的检查,

3、每件药品内应附有出厂检验报告书,制剂每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对实行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品种,应检查其符合规定的批签发文件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商质量管理机构的原印章。药品其他标识验收系指对药品内外包装及所印标识的检查和核对。对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的标识内容应该包括:生产厂商、地址、联系方式、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等,并注意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内容一致。药品验收应明确负责及从事药品质量验收的组织和人员,对于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要求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在场,逐箱验点到最小包装。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应按验

4、收内容逐一如实记录,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对购入药品质量有疑义时,医疗机构可委托国家认定资格的药检部门进行抽检。2.药品的出入库管理(掌握) 在采购药品质量验收结论出来后,可按照结论性质,办理入库手续。采购入库的药品应对品种、数量、质量认真验收,分类定位排列,入库应具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规定的组织或人员签发并盖有质量验收合格专用章的入库通知单,按照药品入库手续入库。对质量验收不合格药品,需要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并将不合格药品移至不合格区,并做好不合格药品记录,并按规定进行报告。药品出库须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和按批号发药的原则,出库时凭出库凭证出库,在出库

5、时按照规定对出库药品的数量和内容进行检查和复核。出库检查按照药学部门规定应双人同时进行,并做好出库检查和复核的记录。药品储存、养护制度1、药品的储存与养护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2、保管人员应熟悉药品及器械质量性质及储存要求,按其不同属性分类及相关要求规定码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各点:2.1 药品、器械必须分库保存,内服药与外用药必须分开存放,性能相互影响容易串味,名称容易搞错的品种也应分开存放。2.2 特殊药品应专柜或专库存放,指定专人保管。2.3 危险品应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仓库安全防火管理规则”等规定

6、,按其危险性质分类存放于专柜。2.4 药品按效期远近依次专码堆放。2.5 退货药品应存放于退货区域有明显标识并及时处理。3、药品应按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冷处保管温度控制在2-10度之间;阴凉暗处温度控制在20度以下;室温温度控制在0-30度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之间。4、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在库储存的药品的温度、湿度、效期等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5、药品入库时,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标志不清等药品有权拒收。6、搬运或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标记的要求,安全操作。7、要贯彻“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易变先出”等原则。8、要有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

7、部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3、 药品的储存与养护管理(掌握)药品储存管理要坚持药品分类储存原则,做到一般管理药品与特殊管理药品分开存放,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开存放,外用药品与内用药品分开存放,合格药品与退货药品、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分开存放等。对储存药品标示醒目色标,防止差错造成的质量事故。药品在储存过程中可受到诸多因素,如日光、空气、湿度、时间、微生物、包装方法与容器等的影响,药库要有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储存条件,针对药品的不同理化特性及不同要求,采取适当、科学的储存措施,如采用避光、阴凉干燥、通风、低

8、温、防燃、防爆等,以防止药品在储存过程中变质或者最大限度地延缓在储存过程中变质的速度,才能保证用于患者的药品的质量。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要制定在库药品定期质量检查制度,制定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在库药品进行养护。药品储存管理制度1目的:科学、规范管理药品仓库,保证药品储存质量。2适用范围:临床药剂部3具体要求: 3.1药品储存时与墙、屋顶(房梁)间距不小于30cm;药品与地而的间距不小于10cm,或有相应隔离措施。 3.2各库温湿度要求:常温库温度为10-30,阴凉库温度不超过20,冷藏库(柜)温度为2-10;各库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3.3药品应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存放,不同批号药品

9、不得混放。 3.4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调控工作,每日上、下午各观测一次,并填写温湿度记录表。根据具体情况和药品性质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药品储存质量。当调整温湿度设备出现异常时立即联系维修,并将药品妥善保存。 3.5药品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待验药品区、退货药品区标黄色;合格药品区、待发药品区标绿色;不合格药品区标红色。 3.6药品按如下要求实行分区、分类管理: 3.6.1药品应按贮藏要求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柜)。对有温湿度要求的药品,应根据药品说明书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及照明条件,保证储存质量。 3.6.2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别存放。 3.6.3不同剂型药品分置

10、于相应剂型规定的储存区域。 3.6.4不同药理性质分类摆放。 3.6.5性能相互影响及易串味的药品分库存放。 3.6.6品名和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应分柜或隔垛存放。 3.6.7药品按品种、规格、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及效期远近依次存放,近效期药品放在前面。 3.6.8不合格药品单独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并有明显标识。 3.6.9特殊管理药品特殊摆放。 3.6.10高危药品专区贮存,且有专用标识。 3.7实行药品效期储存管理,对效期不足三月时,应登记,并及时更换或退货。 3.8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3.9未经复核人员检查复核并签

11、字的药品不得出库。 3.10药品出库时,应做好出库复核。 3.11对于发出后退回的药品,应做好退货记录。3.12药品库房保管人员每月底进行库存盘点工作,做到账物相符。拆零药品分装管理制度1.分装前应清理工作台、分装工具、分装器皿,保证其清洁。2.分装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检查原药品的包装品名、规格、效期等是否符合规定;分装药品的品名、规格是否与分装计划一致;药袋上印制粘贴的标签是否与分装计划一致。3.按要求着装,佩戴帽子、口罩、手套。4.做好分装计划,在保证供应的前提下,少量、多次分装。5.对使用量小且易引湿、潮解、氧化的有效期短的药品应小批量分装,严格控制分装数量,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6

12、.一次只能分装一个品种,不得同时分装不同批号的同一品种,分装后应及时清理废弃的包装材料。7.分装后应立即在分装登记本上登记分装前后药品的名称、批号、效期、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分装日期等项目并由分装人和核对人签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印鉴卡):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出管理制度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安全合理用药。1.“印鉴卡”的申办及管理医院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规

13、定,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负责保管并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医疗机构医疗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变动时应当向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2.药品采购与验收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采购计划,药品采购员应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送达后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用本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

14、管双签字,无误后方可入库。3.药品的储存和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后应全部储存于专用保险柜内,保险柜应双锁双人负责,除库管人员和调剂部门专门领药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内。4.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各调剂部门、临床各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均实行基数管 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管理特殊药品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字。5.药品的领发各调剂部门及临床各科指定专人,凭处方、专册登记本、领药本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

15、号、有效期等后,签字办理领药手续。领药人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用药部门,并将药品储存于专用保险柜中,完成入帐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它事宜。6.调剂部门的药品使用管理调剂部门应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对于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并将当日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进行装订,做到日清日结。药品调剂人员应按处方管理办法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有特殊药品的调剂资格。调剂人员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中对特殊药品的规定进行处方审核,并核对是否与处方医师的签名留样一致,对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按处方管理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执行。7.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临床科室需要留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书面申请,相关部门签字同意后在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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