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汽车消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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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行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 手册汽车消费贷款 汽车行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 手册汽车消费贷款 14.1 概 述 14.1.1 定义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对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 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汽车指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所确定的汽车生产厂家生产的 轿车、客车、货车等,具体品牌由各地一级分行根据市场需 求及银企关系向总行推荐确认。 汽车特约经销商由二级分行根据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市 场占有率和信誉进行初选,经一级分行确认后与经办行签定 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 (附件 2-14-1) 。 14.1.2 对象 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是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自 然人及企业、事业法人单位。

2、14.1.3 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自然人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或易于变现的资产,足 以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易于变现的资产指有价证券等; (3)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建设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 款存入建设银行; (4)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其中应要求其提供合法 财产设定质押或抵押,或由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我行不接受非本地户口的自然人以其贷款所购车辆设定 的抵押。 (5)愿意接受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 法人 (1)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2)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建设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 款存入建

3、设银行; (3)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 (4)愿意接受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14.1.4 额度 1. 借款人以可以质押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 建设债券、本行出具的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 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 20%, 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 80%。保险公司提供分期还款保 证保险的可视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保险合同的具体条 款应当由当地一级分行事先审定。 2. 借款人以所购车辆、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或依法 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 得少于 3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 70%。 3. 借款人提供第三方连

4、带责任保证方式(银行、保险 公司除外)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 40%,借款 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 60%。 14.1.5 期限 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 1-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 法人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含 3 年) ,自然人最长 不超过 5 年(含 5 年) 。所购车辆用于出租营运、汽车租赁、 客货运输等经营用途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含两年) 。 不同品牌的车辆其最长贷款期限不同,具体期限由总行在下 达经营车辆品牌的通知中规定。 14.1.6 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遇利 率调整,在每年 1 月 1 日调整为新的贷款利率。单位汽车消 费贷

5、款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执行同样利率标准。对中小企业 的单位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可按中小企业利 率浮动标准上浮。 14.2 操作程序14.2 操作程序 操作程序按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 操作流程规定,一般包括受理、调查、审批、发放、贷后 管理五个阶段。 14.2.1 受理 14.2.1.1 受理部门和人员 各经办行的信贷经营部门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的受理 部门,信贷经营部门指定经办人员进行受理。 14.2.1.2 受理程序 1. 提供咨询。经办人员应热情主动接待申请贷款的借 款人,向借款人介绍汽车消费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 利率、保险(包括分期还款保证保险) 、还款方式、违

6、约处 理、办理程序及借款人所需承担的各项费用等,解释汽车消 费贷款的有关规定,明确告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当在进行资 信调查时给予协助。 2. 资格、条件初审。经办人员在初步受理借款意向后, 对借款人进行初审,若借款人符合贷款范围和贷款条件的, 可就借款金额、期限和借款方式进行磋商。协商一致后应要 求借款人将购车首期款足额存入本行。对不符合贷款范围或 贷款条件的,拒绝提供贷款,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 接受申请。借款人填写消费贷款申请书 ,向经办 行正式提出借款申请,经办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如下材料: (1)自然人: 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个人) (附件 2-14-2) ; 居民身份证

7、、户口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 或派出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 材料,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有关收入证明,包括工资收入证明、出租车营运证等; 与建设银行特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抵押物、 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 质押的证明, 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 物还须提供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以家庭共同 财产提供担保的,应由配偶出具同意担保的书面材料。对于 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不需提供上述材料; 购车首期存款证明; 其他材料。 (2)法人 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法人) (附件 2-14-3) ;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 、法人代码 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贷款证(卡) ;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 1 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与建设银行特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 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 质物还须提供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对于以所 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不需提供上述材料; 购车首期存款证明; 其他材料。 从借款人提出申请到经办行正式受理的时间,一般应控 制在两个工作日之内。 14.2.2 调查 贷前调查是对借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

9、、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和对借款人的品行、信誉、偿债能 力、担保手段落实情况等进行的调查和评估。 14.2.2.1 调查部门和人员 各经办行的信贷经营部门为汽车消费贷款的主要调查 部门,由信贷经营部门指定的信贷员进行调查。 14.2.2.2 调查内容 贷款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内容包括: 1. 自然人: (1)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2)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原件 与复印件是否吻合,材料之间是否一致; (3)核实借款人的资信及收入状况,是否能够按时偿还 贷款本息,保证人是否有保证能力; (4)核实抵押物或质物所有权是否属于抵押人或出质 人,是否已设定抵押

10、及其他情况; (5)申请书所列其他事项是否真实。 2. 法人:参照流动资金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14.2.2.3 形成贷款意见或调查审批报告 1. 经办人员调查后,对拟提供贷款的,根据借款人收入 水平、偿债能力、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担保 方式等事项。在确定担保方式时,应注意: (1)应尽量选择有利的担保方式。在有多种担保方式的 情况下,应对每种方式的安全性、可实现性、实现成本、充 足性等做出综合评价,首先应选择存单、凭证式国债等易于 变现的有价证券质押,其次考虑银行保证或保险公司分期付 款保证保险,最后考虑其他担保方式。 (2) 在同时采取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的情况下, 由于 担 保法

11、 规定保证担保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应在保证合同或分期付款保证 保险条款中约定保证人对全部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3)对可以转让且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出租汽车营运权 (出租汽车营运指标)可以设定质押担保。但出租汽车营运 权经济价值较低或不可转让或出租汽车运营管理部门不予 登记的, 经办行不得接受以出租汽车营运权设定的质押担保。 2. 对于借款人为自然人的,直接在中国建设银行汽车 消费贷款审批表(个人) (附件 2-14-4)上提出贷款意见; 对于借款人为法人的,撰写调查审批报告(法人),具体要 求参见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 3. 经办人员

12、提出贷款意见或撰写好调查审批报告后, 连同借款人申请材料送交信贷经营部门主管复核,对拟同意 贷款的,信贷经营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报信贷审批部门。 经办人员对上述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和准确性负责。 对不同意提供贷款的,经办人员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做 好解释工作。 贷前调查一般应控制在 5 个工作日内。 14.2.2.4 保险审查 对于拟投保保险公司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的,经办人员对 借款人进行调查后应当向借款人提供保险公司办理汽车消 费贷款分期还款保证保险所需材料清单,并要求借款人将清 单所列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审查,以便保险公司确认是否接 受其投保。 14.2.3 审批 1. 合规性审

13、查。经审查发现信贷经营部门送交的各种 材料如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规定,信贷审批部门有权要求 其修改和补充,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贷款审查后,对拟发放贷款的,信贷审查部门结合信贷 规模、资金情况,在审查报告中提出包括贷款金额、期限、 利率和担保方式等要素的倾向性意见,签署姓名、日期后, 将贷款调查审批表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送交经办行有权 审批人。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信贷审批部门将材料返还经 办人员,由其退还借款申请人。 2. 审批。审批材料主要包括: (1) 汽车消费贷款审批表或调查审批报告; (2) 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资料清单所列材料。 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审批表或审批报告及相关材料返回 信

14、贷管理部门。 经审批不同意贷款的, 将申请材料及时退还借款申请人, 并做好解释工作。 审查和审批时间一般控制在 3 个工作日之内。 14.2.4 发放 经办人员根据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与借款人协商贷款条 件,经借款人同意后,办理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 (附 件 2-14-5)和担保合同、抵(质)押登记、保险、贷款支用 等手续。 14.2.4.1 签订合同及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1. 签订合同。借款和担保合同的填写、签章及其他具 体要求请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四章信贷法律文书4.2 的有关规定。 借款人为出租汽车公司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的,应当限 制其在借款期间将所购车辆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个人,以防产 生纠纷

15、。 经办行在同借款人签定借款和抵押合同时,应当要求借 款人预填汽车消费贷款转存凭证, 法人借款人预填转帐支票, 用于贷款的支用。同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将购车首期款转入经 销商帐户。 借款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后,信贷部门向经销商出具 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 (附件 2-14-6) , 经办行应当督促经 销商协助借款人到相关部门办理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在规定 的时限内将购车发票、行车证复印件及各种缴费凭证交给经 办行。 2. 登记。对于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的,经办行在收到购 车发票后, 与借款人共同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汽车抵押登记。 如当地车辆管理部门未开办车辆抵押登记业务,经办行不得 接受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

16、押物。 对于以可转让出租汽车营运权设定的,应及时向出租汽 车营运管理部门登记。 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登记办法参照本手册 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有关抵押、质押登记的内容。 3. 保险。对于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的,经办行应当要求 借款人在建设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损失险、 盗抢险、 自燃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在保单中明确第一受益人 为建设银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为保障保险期限 不中断,经办行可要求保险公司收取一定金额的续保押金。 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 保险期间,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 全部责任。 经办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开立专门的赔款帐户,抵押车 辆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的所有款项进入该帐户,由经办行 根据借款人还款实际情况决定赔付款项的用途(偿还贷款本 息或支付给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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