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汽车V带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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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行业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 施细则(汽车 V 带产品部分) 汽车行业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 施细则(汽车 V 带产品部分) 编号:()XK编号:()XK13-02413-024 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 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 (汽车 V 带产品部分) 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1 月 19 日实施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1 月 19 日实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目 录 目 录 1 总则 .2 2 工作机构 .2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

2、基本条件 .3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5 4.4 审定与发证 .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 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汽车 V 带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 企业生产汽车 V 带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 5.3 汽车 V 带产品检验项目 .9 5.4 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1 5.5 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1 6 证书和标志 .13 6.1 证书 .13 6.2 标志 .13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4 8 监督检查 .15

3、 9 收费 .15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5 11 附则 .16 附件 1 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7 附件 2 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8 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9 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0 附件 5 检验报告 .31 附件 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35 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汽车 V 带产品部分)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 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 、关于摩托车头盔等 11 类产品生产 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 2010 年第 89 号公告)、关 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 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 V 带产品,划分为 4 产品单元 4 个产品品种(见表 1)。 表 1 汽车 V 带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表 1 汽车 V 带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5、单元序号单元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单元产 品 品 种产 品 品 种 1包边 V 带包边 V 带 2切边 V 带切边 V 带 3汽车多楔带汽车多楔带 4汽车同步带汽车同步带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 V 带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 V 带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 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 订。 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 益

6、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 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 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 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 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跟踪相关汽车 V 带产品的国家

7、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 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汽车 V 带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 16 号楼 518 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009,010-84885418,010-84885339 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汤胜修 李艳君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汽车 V 带产

8、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 V 带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 1。根 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

9、件 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5.3、附件 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 附件 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 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

10、技术监督局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 别”栏填写“橡胶制品”,“产品名称”栏填写“汽车 V 带”,“产品单元”栏按表 1 的产品单元 栏填写, “产品品种”栏按表 1 的 “产品品种”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 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

11、 物许可证复印件。 4.1.1.5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 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 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 (以 30 天的生产量为一个“检验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 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 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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