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理通江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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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江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时间:2012-12-14 11:22:59 点击:1084通江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规范、标准、技术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导则。1.2本导则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适用于县城3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内的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及工程建设。县城以外的镇可以参照本导则执行。1.3本导则所称县城规划区指2012年版县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区。本导则所称中心城区指2012年版县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具体包括:老城区(含杜家

2、坪、春长坪、城南片区)、石牛嘴片区、周子坪-高明片区(含西郊片区)、春在片区、金堂片区。1.4编制城市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应当使用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1.5城市规划及其管理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原则,按照城市风貌规划,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和自然景观环境,突出山、水和文化特色。1.6老城区规划和建设应注重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增加公共空间、公共绿地,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综合功能。1.7工业企业搬迁(破产)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厂区内的公用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1.8城市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当从严控制

3、建筑体量,保证城市广场周边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广场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1.9城市现有或规划专用的城市绿地与广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物流仓储等用地,必须严格保护,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利用上述现有用地拟建项目的,应用于建设公用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上述现有用地不符合新的城市规划的,根据规划实施进度目前尚可保留的,其现状建筑可加固、维护和整治,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第二章建设 用 地2.1建设用地分类和规划用地标准,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2.2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4、。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二)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规定和本导则附录B-1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三)建设附录B-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或者确需改变规划确定建设用地性质,或者确需超出规定适建范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并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存、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3、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序运行;4、不得占用绿地、公用设施用地和公共

5、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2.3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应当符合附录B-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的规定。2.4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附录B-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表的规定。2.5下列区域为禁止建设区: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城市供排水主干管通廊、坡度大于25%山体、大小通江河已建和规划防洪堤及河道两侧30米范围、文物保护单位规定的文物保护区范围、省道201和302线两侧20米范围、主要输气管线两侧5米范围等。禁止建设区以保护为主,禁止非保护性开发建设。2.6地质灾害禁止建设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申请选址和

6、建设,应当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定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2.7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在城市上风向禁止建设影响城区空气环境的项目。2.8禁止挤占、损毁、改变已建和规划排洪沟、渠等防洪排水设施。第三章建筑容量3.1除公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老城区400,其它区域1000;(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老城区800,其它区域1500;(三)中高层居住建筑:老城区1000,其它区域2000;(四)高层居住建筑:老城区2000,其它区域4000;(五)高层公共建筑:老城区

7、2500;其它区域为4000;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已供应建设用地尚未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收回(收购)作为城市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停车场用地;城市道路拓建时,对道路两侧小于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建设用地,应一并拆迁,作为城市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停车场用地。3.2建设用地未达到3.1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与相邻建筑之间能够满足日照、消防间距及管线埋设、防灾等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邻接土地已经成为道路、河道或者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受城市公

8、用设施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3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附录B-4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最大值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红线图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予以确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3.4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居住区住宅建筑净密度上限值不得突破:低层40%,多层30%,中高层28%,高层20%(混合层取两者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3.5对未列入附录B-4的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文化设施、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和标准执行,但不得大于附录B-4中居住建筑的

9、控制指标。3.6考虑到城市道路、建设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应在第3.3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条规定对住宅建筑容积率进行修正,具体按附录B-5的规定执行。3.7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需的公用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擅自加层、扩建的认定为影响城市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3.8老城区中承担的拆迁量大、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在满足日照、消防间距及管线埋设、防灾及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3.9在建筑控制线内,为社会公众提供永久性无

10、条件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室外公共开放空间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自用的开放空间,不属于公共开放空间。(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4时,每提供1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三)累计增加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3.10建设项目实际建设的停车位(室内外合并计算)数量超过规划条件核定数量的,可以按每增加1个停车位增加建筑面积30。累计增加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3.11建设项目内为城市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农贸市场的,可

11、以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第四章 建筑间距4.1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建筑保护、合理利用土地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4.2居住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其与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4.3老城区改建中考虑规划的可实施性,建筑间距确实难以达到本导则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依法对受影响房屋所有人予以补偿或者对受影响房屋予以置换,并与受影响住房所有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按小于规定间距批准建设。4.4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按下以规定控制:(一)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其间距按照附录B-6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最小间距表控制;(二)居住建筑不

12、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按照附录B-7居住建筑不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表控制;(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其间距按照附录B-8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最小间距表控制。4.5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一)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其间距按附录B-9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最小间距表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不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按附录B-10非居住建筑不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表控制;(三)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其间距按附录B-11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最小间距表控制。4.6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一)平行布置时按附录B-12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最小间距表控制;(二) 不平行布置时

13、按附录B-13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不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表控制;(三)错位布置时,其间距按附录B-11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最小间距表控制。4.7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按高层建筑控制建筑间距。中高层住宅建筑按多层居住建筑控制建筑间距。4.8在有垂直间距和平面间距限制的特殊设施周围,以及在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线通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水平间距和垂直间距按规范规定控制。4.9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间距及建筑风格、风貌应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4.

14、10辅助设施应当纳入主体建筑,不宜单独建设低层辅助用房,确需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低)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m,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m。4.11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一)高度大于2m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二)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3.0米,超过6米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0m;在条件许可时,挡土墙宜以1.5米左右高度退台。第五章建筑退让5.1建筑控制线退让建设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应小于附录B-14建筑退让地界距离表规定指标。退让后与相邻建筑或与相邻地块规划建筑的间距不能满足安全、消防间距要求的,以安全、消防间距控制。5.2相邻地块为现有公园绿地或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该边界上的退让距离应按附录B-14规定指标的30%执行。5.3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或规划道路红线不应小于附录B-15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表规定指标。临道路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5.4老城区临街建筑退让道路或规划道路红线,造成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间距不足,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附录B-15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表规定指标的1/2。5.5影剧院、宾馆、大型商业建筑、体育馆(场)等人、车流量较大的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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