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罚制度波导监察审计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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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奖罚制度波导监察审计处罚条例奖罚制度波导监察审计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督促员工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 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 、营销管理财务大纲 及其他管理大纲,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的基本任务是保证公司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准确、及时地查明事实真相; 惩戒违纪人员;督促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保障公司正常运行。 第三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销售公司及其子(分)公司【以下称:省(分)公司】的全体员工。 股份公司子(分)公司的全体员工参照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 对以

2、上公司的监察、审计等事项,统一由监察审计部执行、处理。需其他部门协助 时,由监察审计部与协助部门商定。 第五条 第五条 引用本条例所作的处罚决定必须在投诉、举报的调查、内部审计、特别事项监察等 有完整结论的前提下进行。 所有员工,在适用条例上一律平等,在条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六条第六条 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 是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本人或者他(她)的近亲属和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 担任过事件的证人、鉴定人的; (四) 与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被调查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调查人员的主管部门监察审计部申请调查人员回避。

3、调查人员是指监察审计部的监察、审计人员的统称。 第七条 第七条 被调查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 被申请回避的调查人员在监察审计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 应当暂停参与该事项的 调查工作,但该事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被调查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监察审计部应当在申请提出三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调 查人员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八条 第八条 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五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四)调查笔录; (五)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事件处理的根据。 第九条 第九条 调查人员必须依照工作程序,收集

4、能够证实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用威胁、引 诱、欺骗以及其他不正当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事件有关或者了解事件 的员工,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调查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 据。 第十条第十条 对于涉及公司秘密的证据,应该保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人,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销售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股份公司分支机构、股份公司控股公司的全体员 工违纪行为的处罚决定,由监察审计部作出。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子(分)公司的员工违反规章制

5、度和本条例,其上级及其上上级应承担连 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最高追究至子(分)公司经理。 销售公司子(分)公司的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和本条例,其上级及其上上级应承担连 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最高追究至大区财务专员、大区市场总监。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违纪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声誉诋毁,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经济处罚含重大损失的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经济赔偿是指在损失未挽回前由直接责任人(当事人)、直接责任人的上级以及直 接责任人的上上级来共同暂时向公司部分直至全额赔付该笔损失。 各

6、赔付人员的月赔付金总额一般不超过月综合收入的 50%。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所有处罚金必须在处罚决定生效的十五日内一次性缴纳于销售公司罚款账号: 3901320029000107310。 处罚金逾期不缴者,每天按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大区财务专员、大区市场总监的首 次赔付金在处罚决定生效的十五日内,以后每月在二十五日之前汇入销售公司罚 款账号:3901320029000107310。其他人员的首次赔付金在处罚决定生效的十五 日内,以后每月在二十五日之前汇入省(分)公司收入账号。 赔付金逾期不缴者,每天按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条

7、第二十条 该事项或案例损失挽回后,各赔付损失的相关人员可向总公司监察审计部申请返 还挽回损失的款项,以实际已赔付的额度为限。返还款项的分配比例同相关人员 的赔付比例。 严禁相关人员直接用挽回损失的款项来返还赔付款。 严禁相关人员的返还比例与赔付款项的比例不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人向省(分)公司借支来充当经济处罚的罚金和赔偿金。一经查出, 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立即免职。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所有处罚金、赔付金缴纳记录必须在销售公司办公室和监察审计部备案。 行政处分的记录在销售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分有下列八种: (一) 通报批评;

8、(二) 警告; (三) 记过; (四) 记大过; (五) 降职; (六) 免职; (七) 辞退; (八) 开除。 被辞退、开除的人员,以后不得在波导名下的任何单位就业。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所有当事人的经济处罚监察审计部可就地作出。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省(分)公司经理、省(分)公司财务总监、大区市场总监、大区财务专员和 销售公司本部处级以上当事人的行政处分中“(五)降职;(六)免职;(七) 辞退 ; (八)开除。 ”需报请原任命机构批准后作出 ; “(一) 通报批评 ; (二) 警告;(三) 记过;(四) 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可由监察审计部就地 作出。 其他当事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

9、分类型均可由监察审计部就地作出。 第二章 细 则第二章 细 则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500元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 (一)发生下列各类型的经济损失,各省(分)公司经理、省(分)公司财务总监在事 发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同时书面上报销售公司财务部、股份公司监察审计部的: 1 各地方政府行政部门10000元及10000元以上的处罚; 2 失窃货物价值在人民币10000元及10000元以上的; 3 遗失、被骗款物价值在人民币10000元及10000元以上的; 4 其它类型的损失在人民币10000元及10000元以上的; (二)过失泄漏公司重大商业秘密尚未造成严重

10、后果的; (三)对下级或同事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包庇、隐瞒真相的; (四)擅自改动或损坏公函、布告、通知等; (五)滥用公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教唆他人从事违法、违纪的行为。 (七)各级执行处罚决定的责任人(省(分)公司执行责任人是省(分)公司经理 和财务总监)不执行各级处罚决定的,除给予上述的经济处罚外,处罚决定 中经济处罚部分转由各级执行处罚决定的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者,視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500元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和“通报 批评”至“免职”的行政处分: 1、对同事恶意攻击、诬蔑、谩骂,制造事端,影响员工正常工作或团结的; 2、压制、打击敢讲

11、真话、勇于反映问题的员工,造成一定后果的; 3、作虚假证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 4、在公司内斗殴或行为不检点,影响公司正常秩序的; 5、服务态度恶劣,常与客户争执或损害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的; 6、公司内聚众滋事的; 7、不执行各级处罚决定,继续任用“降职” 、 “免职” 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者,視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1000元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和“通 报批评”至“免职”的行政处分: 1、不执行各级处罚决定,继续任用“降职” 、 “免职” 人员造成一定后果的; 2、不执行各级处罚决定,继续留用被“辞退” 、 “开除”的人员的; 3、明知对方曾是被“辞

12、退” 、 “开除”人员仍录用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者,当事人对所发生金额全额退赔或损失全额赔偿,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当事人1000元至3000元的经济处罚和“降职”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在同公司业务相关联单位、个人处牟取私利数额较小或利用自己工作便利收受馈 赠的; (二)疏于管理督导,导致下辖各级员工屡次出现同类错误,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 失的; (三)故意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公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签订合同不规范、不合理、不合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明知对方曾是被“辞退” 、 “开除”人员仍录用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不执行各级处罚决定,继续留用被辞

13、退、开除的人员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三十条 货 损第三十条 货 损 1 货损分类与有关人员应承担赔偿及相应的处罚: 1.1 不执行总公司的政策、规定而导致的损失(简称:一类货损): A 未经总部特批放货而导致的货损。 B 明令禁止的分销过程中导致的货损。 C 不执行“每月月底盘点、对帐”政策导致的货损。 D 未执行其他营销政策或严重失职导致的货损。 1.1.1 以上行为导致的货损, 由直接责任人全额赔偿该笔损失。 1.1.2 若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额赔偿损失, 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足部分由下列人员按比例全 额赔偿: 直接责任人的上级赔偿 35%; 省(分)公司财务总监赔偿 15%; 省(分)公司经理赔偿

14、 25%; 大区财务专员赔偿 10%; 大区市场总监赔偿 15%。 1.1.3 直接责任人的上级无法赔偿的损失,由其余人员依比例分担赔偿。 1.1.4 同时,按货损额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1-5倍、直接责任人的上级4%、省(分)公司财 务总监4%、省(分)公司经理5%、大区财务专员2%、大区市场总监3%的经济处罚。 1.2 工作疏忽、大意导致的货损(简称:二类货损): 整体操作并未实质性违反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且当月发现仅是当事人的个人携款、 携货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1.2.1 以上行为导致的货损, 由直接责任人全额赔偿该笔损失。 1.2.2 若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额赔偿损失,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足的

15、30%由下列人员赔偿: 直接责任人的上级赔偿 44%; 省(分)公司财务总监赔偿 15%; 省(分)公司经理赔偿 25%; 大区财务专员赔偿 6%; 大区市场总监赔偿 10%。 1.2.3 直接责任人的上级无法赔偿的损失,由其余人员依比例分担赔偿。 1.2.4 同时,按货损额度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1-3倍、直接责任人的上级3%、省(分)公 司财务总监2%、省(分)公司经理3%、大区财务专员2%、大区市场总监3%的经济 处罚。 1.3 意外事故导致的货损(简称:三类货损): A 被盗、托运、邮寄丢失; B 被骗; C 其它意外事故导致的货损; 1.3.1 以上行为导致的货损,由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

16、人的上级、省(分)公司财务总 监、省(分)公司经理、大区财务专员、大区市场总监共同向总公司赔偿该笔损 失 25%。 相关人员的赔付比例如下: 直接责任人赔偿 35%; 直接责任人的上级赔偿 20%; 省(分)公司财务总监赔偿 15%; 省(分)公司经理赔偿 20%; 大区财务专员赔付 4%; 大区市场总监赔付 6% 1.3.2 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的上级无法赔偿的损失,由其余人员依比例分担赔偿。 2 各级负责人任职期间发生以上一类、二类货损累计金额巨大的: 2.1 办事处 10 万元以上,办事处主任、财务主管除按以上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和执行经 济处罚外,一律降职或免职使用。 2.2 (省)分公司 20 万元以上, (省)分公司经理、省(分)公司财务总监除按以上规 定赔偿经济损失和执行经济处罚外,一律降职或免职使用。 2.3 大区 30 万元以上,大区市场总监、大区财务专员除按以上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和执 行经济处罚外,一律降职或免职使用。 3 发生于 2003 年以后的损失,在损失未追回前直接责任人每月承担损失额的 1%、上级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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