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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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近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 ,对 2014 年印发的版本进行了修订。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将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 11 种行为进行处理。该办法中 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 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

2、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 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 职期限为 24 个月。是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 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

3、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2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 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 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 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4、,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 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 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 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 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

5、并告知教师有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 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3 第六条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 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 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 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

6、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 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 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 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 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 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 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

7、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 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4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 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 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 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

8、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 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 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 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

9、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幼儿园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近日,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幼儿 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办法明确将对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 11 种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体罚 和变相体罚幼儿、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等行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10、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 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 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 职期限为 24 个月。是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 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 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

11、,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 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6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 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 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 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

12、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 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 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 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 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 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

13、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 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 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7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 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 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 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

14、议, 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 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 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 做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 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 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 及申诉

15、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 服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 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8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 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 予降

16、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 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 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 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 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 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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