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道路工程施工说明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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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管理道路工程施工说明书汇 编 建筑工程管理道路工程施工说明书汇 编 道路工程施工說明書彙編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編印 九十二年十二月修定 道路工程施工規範說明書彙編 目錄 一、土木工程補充說明書 -1 二、土方及基礎工程 -8 三、天然砂石料基層施工說明書 -10 四、級配碎石面層或底層工程施工說明書 -12 五、瀝青透層施工說明書 -15 六、瀝青粘層施工說明書 -17 七、瀝青混凝土面層施工說明書 -18 八、高壓混凝土地磚製造及檢驗規範 -34 九、一般工程施工說明書 -41 十、道路工程試驗項目補充說明書 -48 九十二年五月修定 土木工程補充說明書(採用有關項目) 一、

2、碎石料採取:本工程所採用各種砂石粒料規格均須合於施工說明書規定 標準。 二、機器設備:本工程施工時應具備之重要機具設備規定如左: (一)十公噸三輪壓路機壹台。 (二)五八公噸二輪壓路機壹台。 (三)堆土機壹台。 (四)平路機壹台。 (五)牽引機及羊腳滾筒壹套(配合工地需要)。 (六)灑水車壹輛。 (七)抽水機若干套(配合工地需要)。 (八)瀝青混凝土舖路機壹套。 (九)混凝土震動機若干套(配合工地需要)。 (十)膠輪壓路機壹台。 (十一)萬能挖土機壹台。 (十二)鏟土機壹台。 (十三)自卸卡車若干輛(配合工地需要)。 三、本工程所使用之膠圈接頭鋼筋混凝土管應採用經濟部核定合格廠商製品 ,其品質

3、須符合CNS規定,埋設時應拍攝照片,以便查稽。 四、本工程施工範圍內之地下埋設管線、地上建築物、電線桿等公共設施須 妥為保護,如有損壞時,皆由承包商負責修復或賠償。 五、本工程新築路面與各現有道路相交處,應按工地監工員之指示銜接平整。 六、本工程施工範圍內之都市計畫中心樁應先行檢測本工程樁位與鄰近相關 樁位,其精度應符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管理辦法內之規定,施工中妥 為保護,並預設輔助樁,以防原有中心樁被損壞或移動時可據以測定, 埋設道路中心樁時應會同工務局都市計畫發展處及本處人員辦理檢核樁 位及道路境界線位置正確性。 七、本工程之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係採用預拌混凝土,除另有規定外應向 已加入臺

4、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工會之廠商採購,其強度應符合設計 圖上之要求,施工中承包商應於工地範圍內自行開關施工便道,俾便預 拌混凝土車輛能夠到達任何施工處所,並應與預拌混凝土廠商密切連繫 ,以免供應失調,施工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改為機拌混凝土。 八、本工程所需之預拌混凝土,應由同一預拌混凝土供應商供料為原則,得 標廠商於工程施工中如欲更換預拌混凝土供應廠商者,應將必須替換之 理由陳報本處核可後,方得變更,預拌混凝土廠應提出供料品質保證書 (詳如保證書範例)。 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 切結本公司(工廠)所提供之預拌混凝土品質符合契約所訂規格及國 家規範,不含有害物質,並在左列範圍內,如有不實立書人願負

5、法律上 完全之責任,為恐口說無憑,謹切結保證。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址: 三、施工(澆置)範圍: 四、數量: 五、規格: 六、施工(澆置)時間: 立書人之公司(工廠)名稱:(簽 章) 公司(工廠)地址: 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字號: 負責人:(簽章) 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九、混凝土澆築前,應作坍度試驗並依監工員指示製作試體,保養七天及廿 八天後送試驗,其試驗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十、本工程所用預拌混凝土,應於進料灌注前做坍度試驗,其不合規定者應 拋棄運離工地。 十一、本工程試體除依施工細則規定製作外,應製作七天混凝土抗壓強度圓 柱體一個,其抗壓強度須達廿八天設計強度之百分之七以上,以做 為工

6、程繼續施工及估驗之依據,倘七天抗壓強度試驗結果低於廿八天 設計強度百分之七時,應予停工,俟同組試體廿八天抗壓強度試驗 結果,做為工程施工之準據。 十二、本工程所需擋土排水(包含一切擋土必要措施、地面及地下水之排除) 費用以壹式估列,承包商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施工地點勘估,得標後 不得藉詞要求變更擋土及排水工程或加價。但若工程計畫變更時,得 視實際情形增減。 十三、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在工區內及週近,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 ,設置施工警告標誌並採取安全措施,如發生事故,概由承包 商負責。 十四、本工程完工後承包商應提供十二吋彩色施工照片,最少四幀交與本處 作為市政建設展覽資料。 十五、本工程

7、瀝青混凝土應於拌合前經取樣試驗制定拌合公式後,再按拌合 公式所規定之重量拌合。 十六、污水管線施工中,得由本處會同有關單位隨時抽樣作漏水試驗,試驗 方法詳另說明。 十七、本工程交通島部分回填土應不含磚石、樹皮、及其他離物之良土。 十八、挖土後之餘土處理,若距離本工程四公里以內本府有適當地點須要土 方時,承包商應負責載運至指定地點,不得異議。 十九、承包商於每次申請估驗付款時應同時檢附已完成部份工程之試驗報告 ,經審核符合規定後准予付款,其所需檢附之試驗報告如下: (一)混凝土七天及廿八天試體抗壓強度試驗及配合設計比例計算、預 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及氯離子工地檢測合格紀錄(詳如報告單)。 (二)基

8、(底)層級配料篩分析及標準夯實試驗。 (三)工地密度試驗(1.路床密度,2.基(底)層密度)。 (四)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 (五)瀝青混凝土成份及強度試驗。 (六)高壓混凝土連鎖地磚抗壓及吸水率試驗。 (七)鋼筋試驗及出具無輻射污染證明書。(詳如證明書範例) 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 工 程 名 稱: _ 座 落 地 點: _ 檢 測 時 間:年月日時 開 工 日 期:年月日 混凝土澆置位置: _ 混 凝 土 供 應 者:運輸車號: 檢測儀器名稱型號:序號: 檢 測 取 樣 方 式:混凝土澆置作業開始前 本批混凝土共m3,檢測試樣個數 試 驗 結 果:每立方(m3)混凝土所含氯離子重量(

9、Kg)(Kgm3) 檢測次數 試樣編號 第次第次第次平均(Kgm3) 1 2 3 4 5 1.本檢測方法依據CNS 13465辦理。 2.依CNS 3090規定,鋼筋混凝土所處環境須作耐久性考慮者,混凝土中氯離 子含量必須小於0.3Kgm3,而一般鋼筋混凝土之混凝土內氯離子含量必 須小於0.6Kgm3,預力混凝土氯離子含量必須小於0.15Kg/m3。 本人保證上述檢測之混凝土係使用於上述工地,且檢測結果無造假情形, 如有不法,願負法律上完全之責任。 檢測者:專業訓練證書字號: 工程相關 工程資料 執行相關人員 名稱 執業登記證字號 (技師專業證書字號 ) (工廠登記證字號) 統一編號地址電話

10、監造人 承造人 專任工程人員 混凝土供應者 一、檢測報告混凝土若使用預拌凝土,應由檢測者會同混凝土供應者檢測, 並由監造人、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二者擇一)校核。 二、混凝土供應者應負混凝土品質及法律上完全之責任,若為現場拌和混凝 土時,則由承造人負混凝土品質及法律上完全責任。 三、檢測結果: 施單監單承混承 包凝 工位造位商土商 無輻射污染證明書 編號: 茲證明下述產品符合鋼鐵業偵檢輻射污染作業要點之規定,無輻射 污染現象。 產品名稱規格: 批號與數量: 工程名稱: 製造商品名稱: 原子能委員會 合格證明文號: 偵檢人員: 品質管制主管: 偵檢日期:年月日 製造商負責人:(單位及負責人印信)

11、 地址: 經銷商:(印信) 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以上得視其完成進度提出一部份或全部試驗報告 二十、工程廢棄物之運棄地點除本處另有指定者外,應一律運棄小港大林蒲 處理場、如不依規定清除處理,本處接到環保局通知時,得逕行代為 僱工清除,其費用於工程款中扣除。 二一、供給之水泥空袋不需繳還,每只折收新台幣貳元,至工程完工時數照 計算,繳納有關機關福利單位。 二二、有關本工程使用材料需送請檢驗者,應於開工後二個月內送請有關機 關檢驗,經合格後始可施工,所需費用概由承包商負責。 二三、本工程材料試驗由工務局工程材料試驗科派員辦理,但各項試驗之配 合作業所需費用(含交通費)概由承包商負責。 二四、本工

12、程各項材料試驗均已包含於本工程總價內,應由承包商(供應商) 負擔,各項試驗項目凡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工程材料試驗科可檢驗者 ,承包商(供應商)均應依規定繳納試驗費,如屬須委由該科以外單位 辦理試驗者,應由承包商向該委辦單位繳納所需費用。 二五、各項工程於澆築混凝土時,每天或每批(次)澆築數量未超過八m3時免 予試驗,但工地工程司得視需要抽作試體一組試驗,倘其試驗強度未 達設計強度,按合約有關規定辦理。 二六、凡混凝土澆築工程除合約明文規定者外,於取樣製作試體時,其數量 在八m3以上,一二m3以下,當日不論分幾批(次)澆築其不同強度部 份均應分別製作一組試體為試驗標準。 二七、 承商每次挖掘長度以

13、一街廓單側(約四一二公尺)為原則,並 自開挖至回填級配限於十四工作天(或日曆天)內完成,倘非因無法克 服之原因經甲方認定者外,則每延期一天,罰款該部份工程新台幣三 、元,至改善為止,並於工程款內扣除。 二八、每完成五公尺,應將側溝邊路面以AC封層,如有特殊狀況需隨即 封層時,依照現場監工指示辦理。 二九、本工程之承攬廠商應對其砂石車、廢土、建材下包要求不得發生超載 等行車違規行為,並禁止違法及超載車輛進出工地,違者其工地負責 人應負連帶責任,予以議處。 三十、本處路床面層一平方公尺以內之檢驗或試驗項目得委託外面有 通過CNLA認可實驗室或檢驗室辦理,面積不足五平方公尺僅做路 床夯實度及瀝青混凝

14、土厚度試驗,不同規格之涵管總數未超過50支, 鑄鐵蓋及人孔蓋總數未超過40個者免予檢驗。 三一、單項材料於五十萬元以下不必送檢(不包括路燈之燈具),惟本處若認 為必要,得隨時抽樣送驗。 土方及基礎工程 一、放樣:基地整平,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承包商應於基地上將建築物 位置照圖示位置放樣,並用小木樁木板將基礎及牆等中線定出板樁,用 作標高之準繩,此項標高,必須經工程司覆核認可後,方能開始挖掘基 礎。 二、挖土: (一)基礎及基槽之大小及深度,均照圖示尺寸辦理,基槽內如無積水或 坍土之情形,其基礎混凝土可不用模板,惟因此而增加基礎原定之 材料時,超出部份不另給價。如基礎發現岩石,鬆軟土質或其他特 殊情形土質時,承包商應立即報告工程司察看,決定處理辦法,如 因此而有更改基礎之深度或加打基樁時,另按變更設計處理之 ,惟挖方單價不再加以調整。如係土木工程,得依照本細則第七條 辦理。 (二)建築物四週之地面,須作成坡度,使地面水不致流入基槽內。如基 槽內有積水,應立即用抽水機抽出,在混凝土搗入前,至混凝土凝 結期間,不得有水積存。若基槽旁側之土有流滑或坍落之情事時, 則應用木質或鐵質支撐,或加打板樁支護之,不另給價。 (三)承包商未得工程司之指示,而將基槽挖至較圖示尺寸為深時,承包 商應將挖深部份用普通混凝土填高至指定高度,所有一切工料費用 ,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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