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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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 料推荐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二节概览第三节绪言第四节发行人概况第五节股票发行与股本结构第六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八节财务会计资料第九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节董事会上市承诺第十一节上市推荐人及其意见第三章 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精品 料推荐第 7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

2、券法” )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应按本准则编制上市公告书。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参照本准则执行。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 发行人可针对实际情况, 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出适当修改,并予以书面说明。发行人

3、未披露本准则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证券交易所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四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第五条 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有关部分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所属行业在业务、市场竞争和盈利等方面的现状及前景,并向投资者简述相关的风险。第六条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第七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

4、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第八条 自招股说明书核准日至股票上市首日不超过三个月,且招股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资料尚未失效的,可适当简化刊登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但应作必要的附注说明。招股说明书已经失效,或其引用的财务资料已失效的,应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第九条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2精品 料推荐(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 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

5、需求, 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 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 “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 或日、法等 ) 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上市公告书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 209295 毫米 ( 相当于标准的 A4 纸规格 ) 。(五)上市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发行人的名称、“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公告日期等,可载有发行人的外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六)上市公告书不得刊登任何有祝贺性、恭维性或广告性的词句。第十条 发行人应在其股票上市五日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并将上

6、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发行人住所、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住所、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住所及其营业网点,以供公众查阅。第十一条 发行人可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第十二条 上市公告书在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在披露上市公告书后十日内,将上市公告书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发行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第十四条发行人董事会应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二章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

7、示第十五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全体董事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XX年 XX月 XX 日刊载于 XX(报刊 )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 XX 网站的本

8、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了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作如下重要提示:3精品 料推荐“ XX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第二节概览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设一概览,提示性地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的关键内容,以使投资者尽快了解上市公告书的主要内容。概览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股票简称;(二)股票代码;(三)总股本;(四)可流通股本;(五)本次上市流通股本;(六)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所持

9、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八)上市地点;(九)上市时间;(十)股票登记机构;(十一)上市推荐人。第三节绪言第十八条发行人应在绪言部分披露:(一)编制上市公告书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二)股票发行核准的部门和文号、发行数量和价格等;(三)股票上市的批准单位和文号、上市地点、股票简称和代码等;(四)本上市公告书与招股说明书所刊载内容的关系。第四节发行人概况第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发行人中英文名称、 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应说

10、明发行人的设立及发展主要历程, 历次股权变动情况等;(三)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发行人在产品、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和劣势,主要财务指标,拥有的主要知识产权、政府特许经营权和非专利技术,享有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4精品 料推荐第五节股票发行与股本结构第二十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主要包括:(一)发行数量;(二)发行价格;(三)募股资金总额;(四)发行方式;(五)配售比例(如有) ;(六)配售主要对象(如有);(七)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八)每股发行费用。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情况,包括社会公众认购股票后由承销商包销股票的

11、数量、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分销比例及数量等。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对本次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股资金的验资报告,以及募股资金入帐情况,包括入帐时间、入帐金额、入帐帐号与开户银行。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上市前股权结构及各类股东的持股情况,主要包括:(一)按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等披露股权结构;(二)披露最大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持股比例等。第六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国籍或在境外的永久居留权、学历、职称、在发行人的职务等。以上人员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

12、有变动的,应特别注明。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按招股说明书准则的有关规定,分别按个人持股、家属持股、法人持股等类别,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简况。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如按规定设置有认股权, 应披露认股权计划的主要内容、执行情况,已发放认股权的行权情况等。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锁定的情况及契约性安排, 以及上述人员自愿锁定所持股份声明的主要内容。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按招股说明书准则的有关规定,简要披露有关同业竞5精品 料推荐争的情况,发行人关联方、关联关系以及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第八节财务会计资料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有关要求简要披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首次公开发行后的重大财务变化(如有)。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披露审计报告的全文及相关的财务报表附注,发行人董事会及监事会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转载在招股说明书已披露过的主要财务指标。发行人补充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的, 应补充披露该期上述财务指标。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第九节其他重要事项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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