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建实施措施【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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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5 页 精选棚户区改建实施措施 一、指导思想 全面启动棚户区改造,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中低 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美化城市整体 环境,努力实现棚户区改造在质量和数量上的跨越,促进全市经济社 会和谐发展。 二、棚户区的界定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房面积3000平方 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建设使用年限久、居住条件 差基础设施不齐全、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区域。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工矿企业土地上集中连片居住户在100 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 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农

2、垦棚户区是指农场管理区和建制镇区内集中连片200户以上, 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 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林区棚户区是指各林场集中连片1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 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区域。 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指已确定的棚户区内原始居住户。 三、改造的原则 棚户区改造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群众参与、 公开公平、确保稳定原则,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方式实施。 第 2 页 共 5 页 四、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套型标准 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80 平方米。城市规 划区以外的国有工矿

3、、农垦区、林区棚户区改造住房面积控制在80- 100平方米。 五、安置方式 棚户区居住户安置,采取就地”或“就近”建设住房方法予以安 置。对确无能力购买安置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户,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程序,可在其所属地优先通过廉租住房实物配 租的方式予以安置。 (一)安置住房建设。安置住房的建设实行原地建设或异地建设 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异地建设安置住房的另行选址时,应选择在同一 区、镇、处、场内交通条件、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严格执行安 置住房建设的国家标准,积极引导安置对象民主推举代表参与安置住 房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的产权属于市政府

4、,由市房管局代管。 (二)安置住房销售安置住房原则上以成本价向安置户出售成本 价包括征地和安置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 电气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小区 内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税金、利润等安置住房先由市物 价、房管等部门根据成本价构成确定基准价格,再以基准价实施招投 标,招投标最终确定的价格即为安置住房单位面积销售价格 六、优惠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 划拨的方式提供,并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第 3 页 共 5 页 (二)税费优惠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经确认属于廉租住房、经 济适用住房、安置住房建

5、设的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中,按最低收费标准的20% 收 取。 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 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4 号)以及住建部 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 保 295号)等文件执行。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 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 费。 (三)项目审批程序对纳入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产权 单位(或所在管委会、社区)征求安置对象的基础上向市棚户区改造 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市国土、规划、房管部

6、门提出前期意见,并对安 置对象予以核准公示,经审批后,再按住房建设的程序办理立项、招 投标、建设等相关手续。各部门要加快审批速度,简化办事程序,提 高审批效率 七、实施步骤 (一)确定改造的主体。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所属办 事处牵头,所在社区或原产权单位具体实施;经济开发区内的棚户区 改造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实施;农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由农管局和 林业局牵头,各管理区和林场具体实施。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改造过程中,安置 对象可以民主推举代表全过程参与棚户区改造。 第 4 页 共 5 页 (二)确定安置对象。对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由对应

7、的改 造牵头单位进行调查摸底,经所在棚户区和社区(或原产权单位)实 行两级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核 准备案。 (三)拟定安置方案。各类棚户区改造牵头单位,应对改造项目 安置对象的安置方式进行细致的调查,确定选择不同安置方式的对象 户数,经公示无异议后,初步拟定安置方案,做好改造项目前期建设 规划方案并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城市棚户区改造,对于就地安置住房 建设后有多余土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建设商业、服 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的核准安置住房销售价格和安置户数后,合理规 划,锁定容积率,将安置住房建设与经营性开发土地实施捆

8、绑招标, 以招拍挂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与安置户签订安置协议,落 实安置措施后方可建设。对于建设安置住房后剩余土地面积较大的棚 户区,可将多余土地收储其土地招拍挂净收益可用于棚户区基础设施 建设或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对就地安置无多余土地的直接以 安置住房价格实行招标,确定开发建设企业。对原地无法安置实行异 地安置的异地安置时,其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由棚户区改造项目所 在地政府统筹解决。 远离城市规划区,不涉及商业开发的国有工矿、农垦、林业区的 棚户区改造,经市棚户区领导小组同意,由原产权单位通过招投标的 方式确定开发建设企业改造建设,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 备案管理。对异地

9、安置的先确定安置住房建设用地,通过招投标的方 第 5 页 共 5 页 式确定开发建设企业实施建设,原棚户区土地实行整合收储,收储土 地出让所得净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八、明确责任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棚户区改造项 目的审批工作;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项 目实施的核准、监督、指导、协调工作;棚户区所属区、镇、处、场 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配合工作;棚户区所属社区或原产权单位 负责棚户区内居住对象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市直相关部门按照 工作职责,各司其职。棚户区改造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 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棚户区的认定、居住对象的核准、 改造项目的立项及招投标等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防弄虚 作假。对利用棚户区改造变相搞房地产开发、虚报安置户、擅自提高 容积率、增加住房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 九、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 市发改、住建、国土、财政、规划、审计、监察、物价、农管、林 业、房管、电力、自来水、天然气及各类棚户区所在地政府(管理 区)为成员的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 公室设在市房管局,有关部门要抽调专人组成专班,确保棚户区改造 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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