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9编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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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一)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一)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3 月 23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3 月 23 日) 版本及修订说明 版本及修订说明 修改日期 版本及主要修改内容 修改日期 版本及主要修改内容 2015/09/15 首次发布 2015/09/15 首次发布 2018/03/23 第一次修订:调整了部分章节架构;明确了 财务报告有效期及期后事项相关规定、 违约 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核查要求、 投资者保 护契约条款要求;细化了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相关信息披露要求、非标意见的处

2、 理、募集资金的约定与运用、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情形的处理与披露要求等内容。 2018/03/23 第一次修订:调整了部分章节架构;明确了 财务报告有效期及期后事项相关规定、 违约 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核查要求、 投资者保 护契约条款要求;细化了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相关信息披露要求、非标意见的处 理、募集资金的约定与运用、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情形的处理与披露要求等内容。 目录 目录 引言引言 第一章第一章申请文件申请文件.1 第一节申请文件总体要求.1 第二节申请文件清单.1 第二章第二章发行条件发行条件.4 第一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4 第二节法律法规禁止发行的情形.6 第三章第三章信息

3、披露及核查要求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11 第一节一般性信息披露及核查.11 第二节重大资产重组.22 第四章第四章中介机构资格要求和文件编制中介机构资格要求和文件编制.24 第一节证券服务机构资格要求.24 第二节主承销商核查意见.25 第三节法律意见书.28 第五章第五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相关要求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相关要求.30 第一节申请文件清单.30 第二节挂牌条件等事项.31 第三节信息披露要求.31 第四节主承销商核查事项.32 第五节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32 常用法律法规常用法律法规.34 附 件附 件.36 引言 引言 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 提交申请

4、文件,提高预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本所)根据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 件及编制。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的申请文件及编制, 按本 指南第五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中国证监会、 本所对特定行业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公司债券特定细分品种有特殊要求的, 还 应适用相关特殊要求。 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应认真按照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5、与格式准 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 23 号 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4 号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以下简称 24 号准则)及本指 南和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 发行人、 中介机构等可与本所联系。 1 第一章 申请文件 第一节 申请文件总体要求 第一章 申请文件 第一节 申请文件总体要求 (一) 申请文件的齐备性 申请文件的齐备性 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 照 24 号准则相关要求以及本指南的要求报送申请文件。 (

6、二) 编制申请文件的依据 编制申请文件的依据 本指南是对 23 号准则、24 号准则相关内容的补充和细化。 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格按 照 23 号准则、24 号准则及本指南编制申请文件。 23 号准则、24 号准则和本指南相关要求对发行人、中介机 构等确不适用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报送时作出 相应说明。 (三) 申请文件的一致性 申请文件的一致性 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应当确保 不同申请文件之间、申请文件前后之间、申请文件与其已披露的 其他文件之间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编制申请文件有外文文本的, 应确保中、 外文本内容一致, 在中、 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发

7、行人、中介机构应确保报送的电子文件、纸质文件等与原 件保持一致。 第二节 申请文件清单 第二节 申请文件清单 (一)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 (二) 募集说明书摘要。 (三) 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申请文件的 2 名称应统一为XXX 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的申请 。 (四) 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申请文件的 名称应统一为XXX 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上市的申请 (格式见附件 1) 。 (五) 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 项的决议并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发行人有权机构 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

8、或内部规定,有权作出 发行公司债券最终决策的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其 他有权机构(含人员)等;发行人有权机构为股东(大)会、董 事会之外的其他机构(含人员)的,发行人应出具关于发行公司 债券决议有效性的说明。发行人有权机构作出的决议,可以是发 行相关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的一次性决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应当依照 公司法 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1)发行债券的 数量; (2)发行方式; (3)债券期限; (4)募集资金的用途; (5) 决议的有效期; (6)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 的事项。发行公司债

9、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 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六) 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七)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 财务报告。 1.发行人应当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发行 3 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在其截止日(年度、半年度、季 度财务报告以年度末、半年末或季度末为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 效。具体要求按关于公司债券财务报告有效期及期后事项有关 事项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本指南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五) 项对发行人成立未满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提交等另有要 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2.发行人已在本所或其他市场披露最新一期财务报表的, 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提供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并对募集说明书进行 同步更新,若无重大不利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形,可简要披露或进 行索引式披露 1。已在本所或其他市场披露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 告的,应提供年度报告,并同步更新全套申报文件。 3.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的, 应同时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或审阅报告 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 告,如重组前一年为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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