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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明确规定的“十三个不得”统计法明确规定的“十三个不得” (一)地方政府、统计机构、政府部门及各单位的负责人的 3 个“不得”(一)地方政府、统计机构、政府部门及各单位的负责人的 3 个“不得” 1.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2.不得要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不得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 2 个“不得”(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 2 个“不得” 4.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5.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统计调查对象的 3 个“不得”(三)统计调查对象的 3 个“不得” 6.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7.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8.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的5 5个“不得”个“不得” 9.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10.不得对外提供、泄露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11.不得将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12.不得拒绝、阻碍统计检查。 13.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 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