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课件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45809392 上传时间:2020-09-23 格式:PPT 页数:23 大小:1,0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课件(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本章结构,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从主体上说,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从目的上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永久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3)从效力上说,婚姻是男女双方确立配偶身份的结合。 (4)从与家庭的关系上说,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和产生的前提。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家庭是由亲属所组成的亲属团体 (2)家庭有共

2、同的经济,是最基本的消费单位。,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1)男女双方的结合应当具有永久性和合法性 (2)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具有一致性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指婚姻家庭关系赖以存在的自然因素。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繁衍而形成的血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在生物学上的特点。,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指社会制度赋予

3、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 从历史上来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出现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决定着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二)组织消费的职能 (三)教育的职能 四、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一)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的婚姻集团。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虽仍是一种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却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 而一个

4、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这一男一女 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对偶 婚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有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点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指以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婚姻法、家庭法)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可以表述如下: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5、和。具体来讲,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一)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二)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三)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从范围上来看,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是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是指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还应包括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1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 2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具体表现为发生上的从属性、内容上的从属性和终止时的从属性。,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由行使婚姻问题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另一方和第三人

7、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强制。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 婚姻自由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项人身权利,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案例: 秦某年龄很大还没有对象,急于找对象结婚,王某得知秦某的困境,于是与一女子罗某合谋,自己充当介绍人,将化名为孟桂英的罗某介绍给秦某。两人见面一周后,王某就给秦某打电话,说孟桂英有意与其结婚,秦某也表示同意。化名为孟桂英的罗某给秦某打电话,要求礼金5万元,秦

8、某要求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再给礼金。于是一周后,罗某冒用孟桂英的身份证及户口薄与秦某办了婚姻登记手续,第二天秦某把5万元礼金打给罗某,拿到钱后罗某和介绍人王某便消失不见了。,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案例: 杨某(男)与周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感情发展迅速,经父母双方同意决定结婚。1998年9月24日,杨某给周某聘金23万元,周某和周父收款后写下一张收据,称“兹本人周某于1998年9月24日嫁与杨某,收其结婚聘金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如有反悔,愿如数退还。”当天中午,女方出钱办了订婚宴,同日举行“婚礼”,晚上二人入住酒店。9月26日以后,周某随杨某在杨某的别墅中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11

9、月24日,周某与杨某家人发生争执,返回家里,后来双方协商解除婚约,杨某要求周某返还聘金,考虑到周某为“婚礼”的花费,杨某要求返还15万元。周某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杨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要求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实行一夫一妻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保障男女两性性别比例平衡的自然要求;婚姻的本质的反映;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按照我国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婚姻只能是一夫一妻互为配偶的合法结合,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包括自

10、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禁止重婚,重婚者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二)禁止重婚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一个婚姻关系并未终止,一方或双方又与他人骗取登记而形成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一个婚姻关系并未终止,一方或双方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而形成的重婚。 案例1:1997年4月,A市的吴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厉某,厉某是B市人,在A市做生意,吴某获悉厉某离过婚。1998年6月20日,两人在A市登记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3年吴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在

11、案件审理中,意外发现:自己的“老公”和自己结婚时竟然还没有离婚。由于厉某涉嫌重婚,吴某就申请撤诉了离婚请求,以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案例2:王某和妻子于1994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2007年初,王某认识了郑某,并告知郑某其和妻子还未离婚。2007年1月始,郑某租住于A市,王某也随后到此,两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王某、郑某经常参加同学、朋友聚会,互称“老公”、“老婆”,亦曾在同学家中同宿一室。,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事

12、由。 注意与事实重婚、通奸的区别 三、男女平等原则 指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都与男子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也是妇女生理因素的要求。 (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实施者

13、首先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施暴者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五)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手段,如打骂、冻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予医治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 遗弃是应当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行为人虐待和遗弃的刑事责任。,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增长的速度,提高人口质量。实行

14、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调节人口增长速度,二是提高人口质量 实行计划生育的必要性和意义在于:是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客观规律的要求;是我国国情的需要。 六、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一)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外性行为;广义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二)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1甲、乙经过五年的自由恋爱,决定于2008年8月10日登记结婚。甲母得知甲、乙要结婚的消息后,于

15、2008年8月6日送给乙钻戒一枚作为礼物。结婚登记前,乙又向甲母索要二万元人民币。甲与乙登记结婚后尚未共同生活,即因婚礼举行问题产生矛盾而无法调和。乙提出离婚,甲同意离婚,但要求乙返还其母给付的钻戒和二万元,乙则以上述财产为甲母自愿给予为由拒绝返还。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乙返还接受其母的钻戒和二万元。 问:(1)如何认定甲母给付财产的性质?(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返还甲母给付的财产?(3)乙是否有义务返还甲母给付的财产?,2甲系某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在其21周岁时与女青年乙(20周岁)欲登记结婚。因乙在外地工作,甲便在乙未到场的情况下,给自己开具了结婚证。乙凭此结婚证在单位申请了住房,但双方基本上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三年后,甲又利用自己是婚姻登记员的便利,与不知情的丙领取了结婚证,后被乙发现。 问:(1)如何认定甲的行为的性质?(2)如何认定丙的行为的性质?,1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家庭? 2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3婚姻家庭有哪些社会职能?这些职能对社会文明进步起什么作用? 4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关联性表现在什么地方? 5婚姻家庭法有何特点? 6如何理解婚姻自由?怎样才能实现婚姻自由? 7我国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本质要求是什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PPT素材/模板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