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doc

上传人:摩西的****12 文档编号:145796607 上传时间:2020-09-23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doc(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690号发布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

2、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

3、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编者注: 除本条规定者外,现规定: 一、下列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税:铁道部所属的铁路运输企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也可免税。 二、下列项目暂免征税: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减按4的税率征税。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已使用或出租、出借者除外)。 四、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税。 现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征税;购置存量房,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征税;出租、出借房产,从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征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从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征税。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