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股票证券}申万巴黎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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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 基金财产保管 9五、 基金财产保管 9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1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1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3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3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6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6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0九、 基金收益分配 20 十、 信息披露 21十、 信息披露 21 十一、 基金费用 22十一、 基金费用 22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4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4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4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4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3、人的更换 25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5 十五、 禁止行为 27十五、 禁止行为 27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8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8 十七、 违约责任 29十七、 违约责任 29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0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0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1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1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1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1 申万巴黎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申万巴黎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

4、万巴黎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200021)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成立时间: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法 律、法规允许或相关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三十年 电话:86-21-5 传真:86-21-8 联系人:秦谊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

5、清 电话:(010)2 申万巴黎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申万巴黎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传真:(01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千捌佰陆拾伍亿零玖佰壹拾叁万零贰拾陆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 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国内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 理承兑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保险

6、业代理业务,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证券 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认 购申购业务,咨询调查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 服务、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 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 有价证券。自营代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 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申万巴黎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申万巴黎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

7、则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申万巴黎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 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 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

8、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 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 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申万巴黎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申万巴黎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依据

9、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各 类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 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含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45%至 95%,一般情况下为 80%至 95%,当基金管理人通过详细论证 认为股市步入下跌阶段时,可以将股票投资比例

10、调至 80%以 下(最小可以至 45%) ,但其前提是需由投资管理部门提交详 细论证报告并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0%至 3%。 债券和现金类与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 产的 5%以上,通常情况下为 5%至 20%,其中现金类及货币市 场工具为基金净资产的 5%以上;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 申万巴黎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申万巴黎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

11、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 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六个月开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12、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 申万巴黎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申万巴黎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13、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14、基金禁 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申万巴黎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申万巴黎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

15、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申万巴黎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申万巴黎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

16、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 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 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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