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税务规划}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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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税 务规划纳税 人权利和义 务 财务管理税 务规划纳税 人权利和义 务 第一章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纳税人的权利第一节纳税人的权利 一、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 纳税人享有以下 权利: (一)知悉、要求保密权(一)知悉、要求保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 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 序有关的情况;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二)申请减免税、退税权(二)申请减免税、退税权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 面申请减税,免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 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2、纳税 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 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 还。 (三)复议和诉讼权(三)复议和诉讼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 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纳税人可向深圳市国税局法规处和各 区分局税政管理科申请行政复议。 纳税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 款、加收滞纳金和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 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 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 面通

3、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和 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 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权益 遭受损失的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 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 扣缴税款和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 他财产。 4.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包 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 5.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包括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 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 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 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不予核准延期申报、 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6.税务机关作出

4、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 关阻止出境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 体行政行为等。 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 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 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在收到税务 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 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 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 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 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 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适当延长,

5、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四)请求国家赔偿权(四)请求国家赔偿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 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税务机关滥 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 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 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 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控告、检举权(五)控告、检举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 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收到检举的 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 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六)请求回避权(六)请求回避权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

6、收违法案件, 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权(七)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 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因有 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 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八)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和委托税 务代理权 (八)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和委托税 务代理权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 代收手续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 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7、 (九)索取完税凭证和索取收据或清单权(九)索取完税凭证和索取收据或清单权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 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 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 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 ; 查封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十)请求出示证件权(十)请求出示证件权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 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 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 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节纳税人的义务第二节纳税人的义务 二、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纳税

8、人应当履行 以下义务: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事宜时,有义务在规定 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内容发 生变化时,有义务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 登记。 (二)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二)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 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 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三)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 务 (三)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 务 纳税人有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 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 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 送

9、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也有在规定的 申报期限内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报告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资料的义务。 (四)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四)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五)依法设置帐簿、进行核算并保管帐 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五)依法设置帐簿、进行核算并保管帐 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 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有关资料 ;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

10、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 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六)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 务 (六)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 务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 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 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七)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 务 (七)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 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 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 用税控装置, 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八)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的义务(八)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的义务 经核准延期办理税法规定的申报、报送事 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 额或者

11、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 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九)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九)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 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从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 机关报告;有合并、分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 报告;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 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 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十)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十)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 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节局长接访日第三

12、节局长接访日 深圳市国税局设立“局长接访日” ,具体 如下: (一)接访领导:(一)接访领导:市局局长、副局长、纪 检组长、局长助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二)接访时间:(二)接访时间:市局领导接访日活动分 为定期接访和不定期接访两种形式; 1.定期接访。 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三上午, 市局领导按照接访时间表参加接访活动,接访 时间、地点通过国税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 布; 2.不定期接访。根据一段时间内纳税人关 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涉及纳税人切身利 益重要税收政策调整、措施出台等,安排专项 接访日; (三)接访地点:(三)接访地点:定期接访一般安排在市 国税局5楼会议室,不定期接访根据接

13、访内容、 接访对象和参与人员情况选择地点; (四)接访内容(四)接访内容 1.对国家颁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级税 务机关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实施后的反 映;对我局税收征管、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2.经内部协调后仍未解决的重大疑难信访 问题; 3.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有关涉税问题; 4.全市国税系统干部职工工作作风问题; 5.其它重大问题; (五)接访方式(五)接访方式 接待来访日活动可采取候访、 约访、 下访、 回访、座谈等方式: 1.候访。信访干部在接访室等候,遇有来 访即通知值班领导接访; 2.约访。预约来访人,在指定时间、地点 接访,也可以对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社会影响 的纳税人进行走访

14、; 3.下访。局领导到问题反映较多、较集中 的现场接待群众来访; 4.回访。局领导对信访活动进行回访; 5.座谈。围绕解决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 点问题,或在制定、出台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 的税收政策时,召集纳税人、社会各界人士进 行座谈,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办税操作指南 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一节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一)单位纳税人(一)单位纳税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 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递交税 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网站下载或办 税服务厅领取) ,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

15、 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 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 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 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 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 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 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 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 7.工商局证件收费单;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 税务登记时, 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 (国、 地税)副本复印件。 (二)

16、个体经营者(二)个体经营者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 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递交税 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网站下载或办税 服务厅领取) ,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 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 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 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 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 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 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 印件; 4.工商局证件收费单;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 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 (三)临时登记户(三)临时登记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临时登记户应当自领取营 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递交税 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网站 下载或办税服务厅领取) ,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 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 复印件; 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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