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财务知识}郭守杰经济法案例分析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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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财务知识郭守 杰经济法案例分析精华 财务管理财务知识郭守 杰经济法案例分析精华 第二章 【案例 1】 1999 年 1 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 甲以货币出资 10 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 8 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 6 万元,丁以货币出资 4 万 元;(2) 甲、乙、丙、丁按 2:2:1:1 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 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 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

2、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 1999 年 4 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 A 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 B 公司提供担保。 (2) 1999 年 5 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 C 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 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 C 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 权力。 (3)2000 年 1 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 年 3 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 于是, 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 戊出资 4

3、 万元。 2000 年 5 月,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C 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 24 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 A 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 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 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 则表示自己只是合 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01 年 4 月,合伙人乙在与 D 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 D 公司的到期债务 8 万元。D 公司于 2001 年

4、6 月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 D 公司胜诉。D 公司于 2001 年 8 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 财产份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聘任 A 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 B 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 C 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 C 公司偿还了 24 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 是多少? (6)戊的主

5、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经营管理人员 A 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 1 答案】 (1)甲聘任 A 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 B 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 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 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以

6、合伙企业名义与 C 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 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 限制,但 C 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 C 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 (3)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 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4)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

7、有限 责任的合伙人。因此,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的丙,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5)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 责任。如果丁向 C 公司偿还了 24 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 24 万元。 【解析】退伙人丁(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 承担清偿责任。 (6)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A 的主张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 不属于合伙人,因此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

8、承担连带责任。 (8)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 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9) 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 根据 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 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 :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 经营期限;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案例 2】 甲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 )拟利用外资进行改组。2003 年 12 月,甲企业和美国的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企业将 6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200

9、4 年 1 月 1 日,甲企业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 简称“丙企业” ) ,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日签发的营业执照。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 部分内容如下: (1) 乙公司收购甲企业 60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为 1000 万美元。乙公司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在 2004 年 7 月 1 日之 前,向甲企业支付 500 万美元,其余 500 万美元在 2004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 (2)乙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方式包括:乙公司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乙公司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财产 300 万美元以及乙公司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清算取

10、得的 700 万美元。 (3)甲企业和乙公司共同制定甲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该方案应提交甲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备案。 (4)甲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 1000 万元人民币由丙企业承担。 (5)甲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丙企业承继。 (6)丙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 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7)丙企业的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企业委派 2 名,乙公司委派 3 名,董事的任期为 3 年,可以连任。丙企 业的董事长由甲企业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 (8)在丙企业的经营

11、期限内,如果乙公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应通知甲企业,并报原审批机构备案。 (9)丙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经营,合营期限视经营情况待定。 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本题各要点的顺序,逐点指出股权转让协议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的不合法之处,并分别 说明理由。 【案例 2 答案】 (1)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 个月内支 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 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 在 1 年内付清。在本题中,自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的款项

12、低于价款总额的 60。 (2)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备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国有工业企业利用外资改组,改组后企业控制权 转移的,改组方和被改组方应当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而非备案) 。 (3)甲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丙企业承担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国有工业企业利用外资改组,被改 组企业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在本题中,应当由甲企业(而非丙企 业)以现有财产进行清偿。 (4)丙企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 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

13、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5)丙企业董事的任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董事的任期为 4 年(而非 3 年) 。 (6)乙公司转让股权的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第三者时,应当经合营他 方的同意(而非通知) ,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而非备案) 。 (7)在合营合同中未约定经营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从事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合 同中应当约定经营期限。 【解析】 (1)乙公司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符合规定;(2)甲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丙企业承继符合规定(以出售资产方式进 行改组的,企业的债权债务仍由原企业承继;以转让股权方式进行改组的

14、,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企业承继) 。 第三章 【案例 3】 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甲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 拟将 60的国有产权转让给乙上市公司(以下 简称“乙公司” ) 。双方拟订的有关协议部分要点如下: (1)甲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甲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报职工代表 大会备案。 (2)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审批后,由甲企业组织清产核资,并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对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3)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丙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

15、经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评估结果的 85确定实际交易价格。 (4)乙公司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 2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 应当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甲公司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3 年。 (5)甲公司的产权转让收入,应当首先安置本公司职工并偿还银行债务,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组织解缴本级人民政府国 库,用以弥补财政赤字。 (6)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甲公司应当首先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 更登记。 要求: (1)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指出本题要点(1)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

16、)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指出本题要点(3)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4)如果丙资产评估事务所与委托人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丙资 产评估事务所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5)根据本题要点(4)的内容,指出乙公司分期付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指出本题要点(5)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7)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如果甲、乙公司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承担何种法 律责任? (8)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指出本题要点(6)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 3 答案】 (1)首先,甲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 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次,甲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报职工代表大会备案不符合规定。根据 规定,职工安置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P80) 。 (2)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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