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总务}青云谱区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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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总务青云谱区卫生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 行政总务青云谱区卫生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 25、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26、执业医师法 27、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28、护士条例 29、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33、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3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3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6、药品管理法 3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38、处方管理办法 39、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40、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41、献血法 4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4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44、血

2、站管理办法 45、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46、母婴保健法 47、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48、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4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5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51、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2、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5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54、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55、职业病防治法 5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5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58、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5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6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6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6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6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64、放射工

3、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65、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一、食品卫生法(2009 年 6 月 1 日废止)(2009 年 6 月 1 日废止)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 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 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

4、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细化标准:细化标准: 1、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 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 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 10 人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5000 元的罚款。 3、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 11 人至 30 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15000 元的罚款。 4、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

5、源性疾患人数在 31 人至 100 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 至四倍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500030000 元的罚 款。 5、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 101 人以上, 或者有人员死亡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5 万元 的罚款。 在实施上述处罚的同时,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 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

6、卫生 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细化标准: 1、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 予以取缔参照卫生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取缔可以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予以公告) 。 2、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时间不满一个月的,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5000 元的罚

7、款。 3、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时间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三个月的,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 500020000 元的罚款。 4、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2 3 万元的罚款。 5、 涂改、 出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不 满一个月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500 1000 元的

8、罚款。 6、 涂改、 出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 过一个月而不满六个月的, 收缴卫生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 10003000 元的罚款。 7、 涂改、 出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 过六个月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00010000 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 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细化标准:细化标准:

9、1、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 2、违反食品卫生法 第八条第一款其中一项的,未造 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改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其中三项以下的, 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下限应符合 江西省食品卫生 监督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罚款下限的规定。 4、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其中四项以上的, 处以 30005000 元的罚款。 5、 违反 食品卫生法 第八条第一款其中三项以上条款, 并在十二个月内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为拒 不改正;其他严重情节指违反第八条第一款其中七项以上条 款违法行为或造成食源性疾患后果的;拒不改

10、正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 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 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细化标准:细化标准: 1、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 2、生产经营变质、有毒、有害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的食品的,查处货值不足 1000 元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1、 10005000 元的罚款;查处货值 10005000 元的,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4 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20000 元的罚款;查处货值 5000 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4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000050000 元的罚 款。 3、生产经营无兽医卫生检验(疫) 证明或者经检验不合 格的肉类及其制品,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的禽、畜、兽、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的, 查处货值不足 1000 元的, 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 ; 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 10005000 元的罚

12、款;查处货值 10005000 元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4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20000 元的罚款; 查处货值 5000 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 4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0000 50000 元的罚款。 4、生产经营掺假、掺杂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或者利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生产食品的, 查处货值不足 1000 元的, 有 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 13 倍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5000 元的罚款 ; 查处货值 1000 5000 元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13、处以违法所得 34 倍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20000 元的罚款 ; 查处货值 5000 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 4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0000 50000 元的罚款。 5、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查处货值不足 1000 元 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3 倍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5000 元的罚款;查处货 值 10005000 元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违法所得 34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20000 元的罚款 ; 查处货值 5000 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

14、的,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4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2000050000 元的罚款。 6、 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 食品添加剂或者利用新的原材 料生产食品用产品,未按规定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审核批准的, 查处货值不足 1000 元的,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3 倍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 10005000 元的罚款 ; 查处货值 10005000 元的,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 34 倍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15000 元的罚款;查处货值 5000 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并处以违法 所得 4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500050000 元 的罚款。 7、 销售国家或省人民政府为防病等特殊需要专门规定禁 止销售的食品的,查处货值不足 1000 元的,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3 倍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 10005000 元的罚款 ; 查处货值 10005000 元的,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 34 倍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25000 元的罚款;查处货值 5000 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 所得 4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500050000 元

16、的罚款。 8、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食品的, 查处货值不足 1000 元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 13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 5000 元的罚款;查处货值 10005000 元的,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4 倍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 500015000 元的罚款;查处货值 5000 元以上的,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 45 倍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500050000 元的罚款。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情形参照卫生部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9、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暂 扣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情节严重的情形参照卫生部 食品 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 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 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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