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企业融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模板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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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财务管理企业融资非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融资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模板标准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模板标准 版本版本 2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 发行方:【】公司发行方:【】公司 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3 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0 1 声 明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 (简称承销协议 ) 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 业务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 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承销协议的纸质、电子或 其他形式版本。 协议各

2、方可根据承销协议的有关约定并经协商一致,对 承销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销协 议第二十一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协议各方应及时将承销 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修改)报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1 目 录 第一条定义 .2 第二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4 第三条对承销方的委任 .5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 .5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 .7 第六条募集资金划付 .9 第七条费用及支付 .9 第八条信息披露 .13 第九条付息和本金兑付 .13 2 第十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 .14 第十一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14 第十二条 先决条件.15 第十三条 重大不利事件.1

3、7 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19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21 第十六条 保密.22 第十七条 转让.23 第十八条 不放弃权利.23 第十九条 通知方式及其生效.23 第二十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26 3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修改.27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27 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28 第二十四条 附则.29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行为,明确发行方和主 4 承销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以

4、下各方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甲方/发行方:【】公司 乙方/主承销方:【】 丙方/主承销方:【】 第一条第一条 定义 第一条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债务融资工具1.1 债务融资工具:指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5 1.2 发行方1.2 发行方:指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联合发行人。 1.3 主承销商:1.3 主承销商:指具备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资质,并已在本协议 中被发行人委任的承销机构。 1.4 主承销方1.4 主承销

5、方:指与发行方签署本协议并接受发行方委任负责承 销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 1.5 簿记管理人:1.5 簿记管理人:指根据本协议制定簿记建档程序并负责簿记建 档操作的主承销商。 1.6 承销团1.6 承销团:指主承销方为发行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 与其他承销商组成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队。 1.7 承销团协议1.7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方为与其他承销商共同承销本协议项 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签署的用于明确各方在承销活动中的相 关权利、义务、责任和工作安排等内容的书面协议。 6 1.8 交易商协会1.8 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1.9 注册金额1.9

6、注册金额:指本协议项下的,经交易商协会注册的债务融资 工具金额,该金额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确定。 1.10 注册有效期1.10 注册有效期:指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 中核定的债 务融资工具注册金额有效期。 1.11 发行公告:1.11 发行公告:指发行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为发行本 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制作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 1.12 募集说明书1.12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为本协 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而制作,并在发行文件中披

7、露的 说明文件。 1.13 簿记建档:1.13 簿记建档:指在发行日记录投资者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 价格及数量意愿并进行配售的程序。 7 1.14 余额包销:1.14 余额包销:指主承销方在募集说明书载明的缴款日,按发行 利率/价格将本方包销额度比例内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全部自 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15 工作日:1.15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 1.16 公告日:1.16 公告日:指刊登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之日。 1.171.17 发行日:发行日: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发行日。 1.181.18 缴款日:缴款日: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缴款日。 1.19 中国法律/法律:1.

8、19 中国法律/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在 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有 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立法、司法、行政管理权 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8 第二条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第二条 2.12.1 本协议由以下部分构成: 2.1.12.1.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 (简称“承销协 议” ) ; 2.1.22.1.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补充协议 (简称“补 充协议” ,若有) ; 2.22.2 上述文件构成协议各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 (简称 “本协 议” ) 。 2.32.3 补充

9、协议(若有)与承销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 力。 9 第三条第三条 对承销方的委任 第三条 3.13.1 发行方委任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主承销 商。 发行方委任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联席 主承销商。 主承销方同意接受发行方委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协助发行 方进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备案、销售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3.23.2 发行方委任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簿记管 理人。 乙方同意接受发行方委任,负责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 簿记建档工作。 3.33.3 簿记建档的配售结果及最终发行利率由主承销方协商确定。 10 第四条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

10、第四条 4.14.1 发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并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 知书确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4.24.2 发行方有权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自主决 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金额。 4.34.3 发行方有权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确定的注册金 额限额内与主承销方协商确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数以及每期 发行的期限、金额、利率/价格区间等发行条款,并可书面签署 利率/价格区间确认函 ,最终发行利率/价格根据第三条第 3.3 款确定。 4.44.4 本协议生效后,

11、发行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债务 融资工具注册申请,以及在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发行注册通知后是 11 否实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4.54.5 发行方有权要求主承销方及时通报因其承担本协议项下义务 而先于发行方知道的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信息。 4.64.6 发行方有义务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承销费及其他费 用。 4.74.7 发行方应配合主承销方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进行的尽职调查 工作。 4.84.8 发行方应及时向主承销方提交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等相关机构对本次发行及交易 流通相关发行文件及其修改或补充的批准、许可或注册/备案通 知、暂停债务融资工

12、具发行或暂停使用发行文件的通知、公司经 营、财务、法律状况及评级的文件、资料、数据,并保证其提供 的上述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4.94.9 发行方应当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债 12 务融资工具托管、流通、兑付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4.104.10 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前(包括交易流通首日)的任何 时候,如果发行方了解到任何将使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 证或承诺存在错误或者变得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应 立即通知主承销方, 并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 按主承销方的合理要求,采取必

13、要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公布。 4.114.11 发行方应在公告日前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 登记托管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债务融资 工具发行登记、托管、转托管、债权管理、代理本息兑付业务过 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等事宜进行约定。 第五条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 第五条 5.15.1 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为发行方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由 主承销方承销的中期票据。 5.25.2 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采取 13 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 乙方、丙方包销的额度比例为【】%:【】%。主承销方之间 不对对方的包销额度承担连带责任,每一主承销方对其承销义务 的违约不构成其他主承销方的违约。 5.35.3 主承销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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