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到很远的地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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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搬到很远的地方办 某成立之初,在市中心。但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场地明显不足,公司决定在远郊县盖一个很大的厂房,把生产迁往那里。 宦某是该公司生产车间的一名工程师,当听说车间要搬到很远的县里去,便找到总经理:“我不愿随着生产车间到远郊县去上班。经理,您把我调到别的部门吧,省得我上班得跑那么远的路了。” “那可不行,我若是照顾你的话,车间里别的员工都来跟你攀比,我可怎么办?”“可是,中规定的工作地点是这里,而不是远郊县。”“要是这么说的话,那你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岗位就是生产车间,凭什么还想往别的部门调呢?再说,员工守则上有规定,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领导。”宦某看到自己跟总经理话不投机,便

2、转身离去了。 几个月后,生产车间迁到了远郊县里。全车间除了宦某以外,其他员工都开始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宦某却嫌路途遥远,坚决拒绝到新工作地点上班。三个星期后,公司以宦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为理由,做出了给予他除名的决定。 宦某对公司做出的除名决定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宦某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市中心,工作岗位是生产车间的工程师。但该公司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将生产车间迁往远郊县,致使宦某及其所在车间的全体员工需要改变工作地点。此时,对生产车间的员工(包括宦某)来说,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工作地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条款需要进行变更,否则,无法继续履行。

3、宦某向总经理提出调到别的部门工作,免得到远郊县去上班的请求,可以看做是与公司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提议,但遭到了总经理的拒绝。宦某又由于不愿忍受到远郊县上班的路途之苦,所以,一直未去上班。这说明宦某与公司在原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 面对这种局面,公司的正确做法应该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与宦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向宦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可是,公司并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事先与宦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而是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强迫宦某按自己的意愿去做,在宦某不愿服从后,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对其按除名处理。很显然,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仲裁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如果他们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工作地点,这个问题的解决可能要复杂得多。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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