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章 结婚制度(上)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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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征; 2、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确认及法律后果,主要内容:,(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1、结婚的概念 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1)狭义的结婚 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近现代各国的亲属立法,大多将婚姻的成立作狭义上的规定。 (2)广义的结婚 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订立婚约两个方面。古代社会的立法所通行。,一、结婚制度概说,(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履行法定结婚程序。否则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

2、关系。 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包括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基于婚姻而引起的其他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结婚行为的特征:,1、掠夺婚 掠夺婚亦称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的结婚形式 2、有偿婚 有偿婚是指男方以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 (1)买卖婚:是指男方以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而缔结的婚姻。 (2)互易婚:是指双方父母以女儿或男子以姊妹交换作为结婚条件而缔结的婚姻。另一种表现为间接互易即“转亲”。 (3)劳役婚:是男方以为女方家庭服一定的劳役作为结婚条件而缔结的婚姻。由于以力代财,所以,这种婚姻中,男子的地位较低,男方人赘就是此演变而来的。

3、 ,(二)结婚方式历史沿革,3、无偿婚,无偿婚是指男方不需要向女方家庭支付任何代价而缔结的婚姻。包括: (1)赠与婚:是指父母或有权力者将其所能支配的女子,赠与他人为妻或妾。我国古代帝王将宫内美女赐予子弟或臣下,称为赐婚;以待妾赠与朋友的称为赠与婚。 (2)收继婚:是指女子在其丈夫死后有义务在家族内部转房而缔结的婚姻。如兄死后弟收继其嫂为逆缘婚;姐死后妹继姐夫为顺缘婚 (3)强制婚:是指官府将罪人之妻女断配给他人为妻妾而缔结的婚姻。,4、中国古代的聘娶婚,聘娶婚是指男方以向女方家庭交付聘金、彩礼作为结婚条件的婚姻形式。是中国古代通行的结婚制度。它以“婚礼”为形式,以买卖为实质,是一种注重形式要

4、件的有偿婚。 结婚的六礼是: (1)纳采:“纳其采择”之意,即男方求亲,须先委托媒人通言,女方家经过斟酌应许之后,媒人通知男方家。于是,男方家才能备礼贽见。 (2)问名:即男方家要委托媒人到女方家问明女方的出生年、月、日以及在姐妹中的排列次序等等,以便“卜其吉凶”。 (3)纳吉:即在“卜其吉凶”后,如果纳得吉兆,则通知女方。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家向女方家送交聘礼。俗称“下定”,即一旦交纳聘财,“婚姻之事于是定”。 (5)请期:即男家择定婚姻日期,并在形式上商请女家同意。 (6)亲迎:即男方作为新郎亲自到女家迎取新娘,在履行一定的仪式后,婚礼告成。此后再经“庙见”,女方最终成为男方家族

5、的正式成员。,婚姻关系主要是由教会法来调整的,婚姻的缔结被视为”是神的旨意“,教会法规定的结婚宣誓是一种圣典仪式,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准备结婚的当事人须事先按教规将有关事项在教会布告栏中公告,结婚应举行仪式,婚礼由神职人员主持并得到其祝福,婚姻始为有效。,5、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共诺婚,是指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的婚姻。基于婚姻契约的理论,共诺婚强调的是双方的合意,法律以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婚姻成立的要件。经过欧洲的宗教改革和婚姻还俗运动,以及受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等观念的影响,近现代的世界各国都已经逐步实行了共诺婚。共诺婚的确立,是人类婚姻制度的一大进步,使婚姻当事人

6、享有了自主支配自己人身的权利,摆脱了父母包办子女婚姻的传统观念。,6、近现代的共诺婚,(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结婚合意的有效条件: (1)结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2)结婚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自愿性、真实性 (3)意思表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性,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叫适婚年龄) 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决定法定婚龄高低的原因 (1)自然因素 (2)社会因

7、素,(一)结婚的必备条件,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的性质 (1)法定婚龄带有强制性,凡未达法定婚龄的人不予办理结婚登记,不得结婚,凡要求结婚的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均可以申请结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 (2)晚婚年龄带有倡导性和鼓励性,不能以晚婚年龄替代法定婚龄,(二)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婚姻障碍。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二: 1、禁止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2、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

8、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三类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有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在传染期内指定的传染病:一般是指性病、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何谓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思考下面问题:,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和无生育能力的人能否结婚?,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程序,(一)结婚登记是我国婚姻成立的惟一的必经的法定程序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

9、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男女双方在取得结婚登记证后,无论是否同居生活,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都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其婚姻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二)结婚登记的意义,首先,通过登记审查,可以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增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观念,从而有利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美满的婚姻关系。 其次,登记机关通过严格的审查,可以维护法律尊严,预防和制止违法婚姻的出现,保证建立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减少婚姻家庭纠纷,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10、三)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 根据03年10月1日施行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的规定: 1、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涉外、涉港、澳、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四)结婚登记的程序,1、申请 : (1)按照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须男女双方亲自申请。当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第三人不得包办代替。 (2)申请婚姻登记要受地域管辖的限制。

11、以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户口所在地确定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 (3)内地居民应提交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是: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涉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登记所需证件见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2、审查 一方面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另一方面还应审查申请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案例,甲(男)和乙(女)自由恋爱并准备结婚,婚礼临近,乙却因误食农药而住院。为不改变婚期,甲家决定让甲的嫂丙代替乙。于是甲和丙

12、登了记,并举行了婚礼。 乙病愈后就与甲共同生活,没料到一次偶然的机会乙发现丙投身甲的怀抱,便与丙争吵,丙声称自已是和甲登了记、拜了天地的夫妻,虽然结婚证上的名字是乙,但实际上自己是甲的妻子,乙愤怒之下向婚姻登记机关投诉,要求维护她和甲的婚姻关系。 问: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是否有效?合法的夫妻应该是谁?,答案例分析,1、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应属无效。依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双方亲自去登记才是婚姻关系确立的必备条件之一。乙未去登记,丙的代替应视为无效,收回结婚证。 2、丙与甲的通奸行为是违法的,丙与甲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3、甲与乙若要建立合法

13、的婚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去登记,否则他们的关系法律也不予保护。,【法律的尴尬】如何处理冒名顶替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纠纷,1、如果当事人乙某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该婚姻,按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施行)很好处理。因为旧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而新条例即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施行)将该条予以取消,仅仅规定了“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对婚姻登记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婚姻登记机关明明发现该骗取结婚证的行为违法,但除了对自身工作人员行政处分以外竟无

14、权撤销,而束手无策。即婚姻登记机关连改正自身错误的机会也没有,岂不悲哉!,2、如果当事人向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人民法院却无明确的法定依据予以撤销。因为按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不包括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的情况。实际上冒名顶替的行为同样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而且该种行为比胁迫还容易、还方便,主观恶性更大。但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均未涉及,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予以撤销。故应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对冒名顶替骗取结婚证的婚姻具有撤销权。如此才能完善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并能及时纠正自身的错误,减少诉累,减轻受害人的负担。,(五)事实婚姻,事实婚

15、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 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注意!,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的,虽然不承认事实婚但并不影响事实重婚罪的构成。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199410号文件做了规定,即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16、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3、对同居关系转化为婚姻关系的补救措施,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认定为事实婚与认定为同居的不同后果,1、解除关系的处理程序不同 2、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性质不同 3、所生子女的社会地位不同 4、一方死亡后的遗产继承身份不同,五、 无效婚姻制度,(一)无效婚姻制度的含义 是指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的制度,包括: 1、婚姻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绝对不具有婚姻法律效力的的违法结合形式。 2、婚姻的可撤销: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因欠缺婚姻合意,可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并被有关部门宣告予以撤销的违法结合形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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