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中国邮政[XXXX]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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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 料推荐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2010 年月修订)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邮政金融资金案件, 保证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防范和控制邮政金融资金风险,促进邮政金融业务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负总责。第三条 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各相关岗位人员对下列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理、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 贪污、挪用、诈骗邮政金融资金案件。(

2、 二 ) 盗窃、抢劫邮政金融资金案件。( 三 ) 其他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第四条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分为特别重大案件、特大案件、重大案件、较大案件和一般案件。1、特别重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500 万元以上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 万元以上,或者伤5 人以上,或者亡3 人以上的抢劫、盗窃案件。1精品 料推荐2、特大案件, 是指涉案金额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或者伤 3 人以上, 5 人以下,或者亡 1 人以上, 3 人以下的抢劫、盗窃案件。3、重大案件, 是指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

3、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或者伤 1 人以上, 3 人以下的抢劫、盗窃案件。4、较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的抢劫、盗窃案件。5、一般案件,是指涉案金额50 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 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的抢劫、盗窃案件。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五条对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分为:(一)行政处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二)经济赔偿。赔偿金额可从责任人工资性收入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

4、分不得超过责任人上一年度工资性收入(包括全年工资和全年绩效奖金) 月平均数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六条实施责任查究的原则:( 一 )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实施责任查究,应2精品 料推荐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案件的种类、发案部位、业务种类、以及相关人员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区别不同情况,认定相关人员的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恰当的处理,对特别重大案件,应当“上追两级” 。( 二 ) 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应将各岗位人员履行责任情况,列入日常的政绩、工作质量考核,凡有失职行为(包括原岗位人员在任期间的失职行为)的,都必须依照

5、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不允许有不受本规定约束的特殊人员。(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查究失职人员,要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七条 根据企业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一)贪污、挪用、冒领、骗取、窃取邮储资金的;(二)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 受到违规违纪处理,经批评教育仍然无效,再次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未按规定保证安全防范设施所需的资金投入,安全防范设施不达标,导致案件发生的。(二)邮政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职能和配备安全保卫人员的,邮政储蓄银行未按规定设立内控机构和内控人员的,致使邮政金融安

6、全检查不落实的。3精品 料推荐(三)对各项规章制度宣传不到位,执行不到位,检查不到位的。(四) 明知或应知他人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仍为作案人提供便利条件的。(五)发生案件迟报、漏报、谎报或隐瞒不报的。(六)阻挠、抗拒案件调查和处理的。(七)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八)对检举人员、检查人员、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九)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十)对发现的隐患,未落实整改措施和要求的。(十一)同一县局或同一级支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案件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免于查究:( 一)积极组织破案,并追回大部(涉案金额的80%)或全部损失的。( 二)自查发现案件

7、并及时报告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的责任查究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4精品 料推荐第十一条发生特大、 特别重大案件, 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对发案单位的主要领导应调整工作岗位,不得易地同级任职。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凡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被查究责任受到行政处理的,从做出查究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被评为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并不得晋升职务。已经取得过先进、模范称号的,要严格按照全国邮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管理办法,取消其荣誉称号。第二章邮政企业各级领导责任

8、和责任查究第十三条 省(区、市)邮政公司、市邮政局、县邮政局领导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一)依法合规经营各项邮政金融业务,严格执行邮政金融资金专款专用规定,不得拆借、挪用;不得默许和指令下属违规经营或违规使用、占用邮政金融资金。(二)负责建立、健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考核相关部门(或工作)负责人和下级单位领导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三)负责建立安全保卫机构,选好配齐安全保卫人员,保证安全保卫工作的有效实施。(四)负责组织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和提出的整改意见。5精品 料推荐(五)保证邮政金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9、。组织制定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防范设施达标。(六)负责组织召开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督促会议所确定的各项工作的落实。(七)对有黄、赌、毒等劣迹及不适宜从事安全保卫、储蓄业务的人员及时调离岗位。(八)按规定时限如实报告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及时对案件责任人进行责任查究。(九)组织对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十)组织对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的调查处理, 落实“五不放过”原则。(十一)无银行机构的市、县局领导负责金库门密码锁的管理和密码的更新、指纹锁管理、应

10、急门密码的管理。第十四条本章所列人员责任查究(一)省(区、市)邮政公司领导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1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处理,经济赔偿 3 万元至 5 万元。2 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6精品 料推荐济赔偿 5 万元至 7 万元。(二)市(地)邮政局领导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1 发生较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经济赔偿 1000 元至 5000 元。2发生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理,经济赔偿3 万元至 5 万元。3 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 4 万元至 6 万元。

11、4 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 6 万元至 8 万元。(三)县邮政局领导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1发生一般案件的, 给予警告处理, 经济赔偿 5000 元至 15000元。2 发生较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经济赔偿 15000 元至 25000 元。3 发生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 4 万元至 6 万元。4 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 5 万元至 7 万元。5 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7精品 料推荐处理,经济赔偿7 万元至 9

12、万元。第三章邮政企业各级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和责任查究第十五条 省(区、市)邮政公司、市邮政局、县邮政局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或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一)参加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报告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提出重大隐患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二)负责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协调工作。(三)组织对储蓄一类、二类和代理网点及自助机具,金库、运钞等的安全防范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四)负责按照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建设规划;负责二类及代理储蓄网点、金库等防范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组织设备选型和竣工验收;负责制定运钞车辆新增、更换计划和选型。(五)负责二类及代理储蓄网点、金库、运钞车、枪支弹药等的安全管理。(六)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组织制定邮政金融资金防盗、防抢等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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