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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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 、资产保管、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私募基金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 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2、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投资顾问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协会另行规定。服务机构参与基金资产保管业务的,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第三条【服务机构权利义务】 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照服务协议、 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保护私募基金财产安全,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服务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第四条【财产独立】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

3、财产应当独立于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服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第五条【管理人权利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委托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 ;并与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

4、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第六条【行业自律】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服务机构及其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第七条【服务业务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服务机构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一种或者多种服务业务,对于单一私募基金产品,私募管理人应当至少履行资金募集和投资管理职能中的一项。第八条【募集服务定义】募集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 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业务活动。第九条【资产保管服务定义】资产保管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账户管理、清算交割、财产凭证保管等服务。;.第十条【基金

5、份额登记服务定义】基金份额登记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保管和结算等服务。第十一条【 基金估值 核算服务定义】基金估值核算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第十二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定义】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及安全保障等服务。其中,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包括销售系统、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份额登记系统、资金清算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第十三条【附属服务定义】附属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监管数据报送、基金绩效分析、人员派遣、高管及员工业务培训等服务

6、。第三章服务机构的登记第十四条【风险提示】协会为服务机构办理登记不构成对服务机构营运资质、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服务机构在协会完成登记之后连续6 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务的,协会将注销其登记。第十五条【登记要求】在中国证监会 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者在协会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登记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资产保管业务。在协会完成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登记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附属服务。第十六条【登记要求】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状

7、况良好,其中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 ;.(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有效;(三)经营运作规范, 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四)组织架构完整,设有专门的服务业务团队和分管服务业务的高管,服务业务团队的设置能够保证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服务业务团队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五)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安全、独立、高效、稳定的业务技术系统,且所有系统已完成包括基金业协会指定的数据备份平台在内的业务联网测试 ; (六)负责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人代表

8、等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所有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事私 募基金服务业务之日起 6 个月内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参加后续执业 培训 ;(七)申请机构应当评估业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设置相应的防火墙制度;(八)申请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及相关标准, 建立网络隔离、 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理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 ;(九)申请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或者取得相关资质认证,拥有同类应用服务经验,具有开展业务所有需要的人员、设备、技术、知识产权以及良好的安全运营记录等条件 ;(十)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登记材料】申请登记的机构提交的材料

9、包括但不限于:(一)诚信及合法合规承诺函;(二)内控管理制度、业务隔离措施以及应急处理方案;.(三)信息系统配备情况及系统运行测试报告;(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团队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及包括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业务人员等在内的人员基本情况;(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服务合同清单或意向合作协议 ;(六)涉及募集结算资金的,应当包括相关账户信息、募集销售结算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的说明材料,以及协会指定的数据备份平台的测试报告等;(七)法律意见书 ;(八)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九)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登记流程】登记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

10、的全部内容。服务机构提交的登记材料完备且登记材料符合要求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 个月内出具登记函。第四章基本业务规范第十九条【协议签署】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方式和业务费率、保密义务等。除基金合同约定外,服务费用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支付。第二十条【备忘录签署】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服务机构、经纪商等相关方,应当就账户信息、交易数据、估值对账数据、电子划款指令、投资者名册等信息的交互时间及交互方式、对接人员、对接方式、业务实施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签订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

11、法律文本,对私募基金服务事项进行单独约定。其中,数据交互应当遵守协会的相关标准。第二十一条【公平竞争】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执行贯彻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项规定,设定合理、清晰的费用结构和费率标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标准提供服务。第二十二条【基金财产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财产。 第二十三条【风险防范】 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服务业务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评估私募基金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第二十四条

12、【基金服务与托管隔离】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 除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服务所涉及的资料。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服务的,登记数据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第二十六条【专项审计】服务机构每年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内部控制与业务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七条【责任分担】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违反服务协议、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再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与服务机构进行责任分配与损失追偿。第五章基金份额登记服务业务规范第二十八条【基本职责】 从事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基本职责包括:建立并管理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 基金交易 确认、代理发放红利、保管投资者名册、法律法规或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是投资者权利归属的根据。第二十九条【募集结算资金】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募集机构归集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资金清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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