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最新编写-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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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 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 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 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 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劳动用 工、人

2、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 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 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 等证件。 第8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 职业教育或在岗深

3、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 3 个月至 6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 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 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

4、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 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 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 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 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

5、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 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

6、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 偿金。 第16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23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 22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约定, 遵循公平、 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7、 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不超过 6 个月)。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 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

8、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 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 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 22 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并在 30 日内 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 不再续签的, 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 向员工出具 终 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并在合同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向员工出具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并在合同解除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 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 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 08:30-12:30 ,下午 13:30-17:30 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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