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执法监督(医院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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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医疗市场执法监督(医院版)主 讲:罗春华二0一0年九月,2,执法依据,执法依据,既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进行卫生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也是相关各方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对于医疗机构来讲,开展执业活动必须依法开展;对于监督者来说,给予行政处罚也必须于法有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器官移植条例、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 性病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等。,4,医疗机

2、构的名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5,医疗机构的名称,一句话,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得到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的核准。 下列名称不易或不能被核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

3、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 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 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6,医疗机构的名称,(三) 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 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 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7,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4、: 为加强中医医院管理,现就规范中医医院名称和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名称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医医院名称 (一)中医医院命名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中医医院名称由通用名和识别名组成。,8,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2.通用名一般应在“医院”前加注“中医”等字样。如识别名中含有“中医”等字样,或举办单位是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机构,或含有中医专属名词的,通用名前可不再加注“中医”等字样。例如,“医院”是“中医药大学”的附属医院,“医院”即可用“医院”作为其通用名称。,9,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3.识别名一般由两部分组

5、成,第一部分体现地域或举办人,内容可包含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举办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举办人姓名、与设置人有关联的其他名词;第二部分体现医院具体性质,内容为中医学专业(学科、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诊疗技术名称,或中医专属名词。识别名中,第二部分可以省略,如“省市中医医院”。识别名中如含有第二部分,应符合中医药理论和专科专病命名原则,如“省市整骨医院”,原则上不得采用西医专属名词。,10,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二)中医医院名称出现下列情况的,须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1.中医医院识别名称中使用“中心”字样的,或以具体的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的。 2.中医

6、医院以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命名,或加挂高等院校附属医院、临床实习医院名称的。 (三)中医医院不得同时使用中西医结合医院名称。,11,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四)中医医院名称中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五)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所有权改造后,不再属“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原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需进行相应变更。,12,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二、关于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 (一)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应体现中医特点,首选中医专业名词命名。临床科室名称

7、应规范,采用疾病名称或证候名称作为科室名称时,应按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和相关规范命名。 (二)临床科室命名可采用以下方式: 1.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中医专业命名,如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皮肤科、,13,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老年病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等。 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等。 2.以中医脏腑名称命名,如心病科、肝病科、脾胃病科、肺病科、肾病科、脑病科等。,14,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3.

8、以疾病、症状名称命名,如中风病科、哮喘病科、糖尿病科、血液病科、风湿病科、烧伤科、疮疡科、创伤科、咳嗽科等。 4.以民族医学名称命名,如藏医学科、蒙医学科、维吾尔医学科、傣医学科、壮医学科、朝医学科、彝医学科、瑶医学科、苗医学科等。 5.门诊治疗室原则上应以治疗技术或仪器设备功能命名,如导引治疗室、穴位敷贴治疗室等。,15,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三)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不得含有“中医”、“中西医结合”、“西医”字样,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四)以“中心”、“国医堂”等

9、作为临床科室名称的,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并应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16,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识别名称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年7月23日) 卫医政函2009325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2009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男科”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已经批准为“男科医院”的,应重新核定名称,并办理变更手续。 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含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生殖健康”可以作为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 三、以“生殖健康”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其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仅限为“妇产科、生殖健康与不

10、孕症专业”。除必需的医技科室,医疗机构不能设置“妇产科、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以外的临床科室。 此复。,17,医疗机构的名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18,医疗机构的名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

11、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19,医疗机构的名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20,医疗机构的名称,行政处罚: 使用不规范或未经核准的名称,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款,但使用没有核准的名称开展医疗广告活动的除外。 允许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按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未经允许冒用其他医疗机构的名义行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2、,21,医疗机构的执业,1、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试营业: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所谓“试营业”同样违反了本法条,属非法执业。,22,登记、变更登记与校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1) 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所有制形式;(3) 注册资金(资本);(4) 服务方式;(5) 诊疗科目;(6) 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7) 服务对象;(8) 职工人数;(9)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13、;(10)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23,登记、变更登记与校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24,登记、变更登记与校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江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暂行)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擅自向社会开放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诊疗地点的,

14、按擅自开业处罚。)”,25,登记、变更登记与校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26,登记、变更登记与校验,行政处罚: 没有登记,即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没有变更登记,没有规定行政处罚,但对于改变登记地址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按无证行医处罚。 没有校验,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校验,逾期仍不校验的,吊

15、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27,常见的违法执业行为,一、无证行医; 二、超范围行医; 三、任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专项执业活动; 五、其他违法执业行为。(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 等等),28,常见的违法执业行为,一、无证行医: 擅自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29,卫医发2001365号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 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

16、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节选),30,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节选),组织义诊时, 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 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31,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节选),(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32,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节选),(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五)在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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