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国外安全体系现状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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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国外安全安全生产管理国外安全 体系现状日本美国澳大利体系现状日本美国澳大利 亚加拿大亚加拿大 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之间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在市场抽查 方面,厚生劳动省对进口和国产农产品进行执法监督抽查,其抽查结果可以依法 对外公布,并作为处罚依据。农林水产省只抽检国产农产品,旨在调查分析农产 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对认证产品进行核查,以便及时指导生产者生产优质安 全的农产品,提高国产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强消费者信心,促进国产农产品销 售。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则由两个部门共同完成。 食品安全委员会(FSC)设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权独立对食品 添加剂、农药

2、、肥料、食品容器,以及包括转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等在内的所有 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科学分析、检验,并指导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有关部门 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 (2)出口食品卫生控制体系(2)出口食品卫生控制体系 A、日本关于食品安全法律建设A、日本关于食品安全法律建设 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发挥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陆续颁布一系列法 律法规。 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安全基本法 食品安全基本法是以保护消费者为根本、确保食品安全为目的的一部法律,既是 食品安全基本法,又对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 食品安全基本 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一是确保食品安全: 以消费者至上

3、为原则,以科学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实现从农场到餐桌全程质量监 控。二是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参与。三是协调政策原则:在决定政策之前进行 风险评估,重点进行必要的危害管理和预防,并实施风险信息交流。四是建立食 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门也就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 劳动省,提供科学建议。 JAS 法JAS 法 JAS 法的正式名称是关于农林物质的规格化及品质表示的正确化法律。该法律 确定了 JAS 规格(日本农林规格)和食品品质标准,依据该法律规格,日常接触到 的食品等有 JAS 标识、原产地等信息。 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 日本的食品卫生法包括总则、食品和添加剂、器具和容器包装、标识

4、、食品添加 剂法定书、监视指导方针和计划、检查、登记检查机关、营业、杂项、罚则等。 该法是以确保食品安全性,从公共卫生的观点,比其他任何措施都重要的规则, 是预防因饮食引起卫生危害发生、保护国民健康为目的的。 日本还制定了大量相关的配套规章,为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验检测等奠定法 律依据。日本食品质量安全法规建设随着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强化而得到健 全和发展,至今已基本形成了一套具有较强规范性的完整体系(图 1)。 B、日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B、日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 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建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负 责食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各政府

5、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工作。 日本农林水产省消费技术服务中心设有 7 个分中心,负责全国 47 个都道府县的 食品质量安全调查分析, 受理消费者投诉和办理 JAS 认证及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 地方农业服务机构与该保持机构紧密联系,搜集有关情报并接受监督指导。厚生 劳动省在全国 13 个口岸设有检验所,负责对进口农产品进行检验;农产品进入 市场后,由厚生劳动省所属的市场卫生检查所进行执法抽查并予以公布。此外, 还有农林水产省的 JAS 认证产品符合性检查和生产者(农协)、销售者(批发市场) 的自我检查,形成了从农田到餐桌多层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 日本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所需的费用

6、均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中,尤其是检验、 检疫经费一律根据半年计划由财政部门足额解决。因此,日本食品质量安全检测 机构仪器设备精度高、门类全、配套齐、适合大批量、多项目、高精度检验的需 要。其检验人员也非常优秀,检验人员开支也纳入政府预算,2001 年日本政府拨 给农林水产省消费技术中心的经费达 49 亿日元(动植物检疫费用另有拨款) 。 日本政府十分重视组织和利用社会检验力量。日本国内的一些民间检验机构 由政府主管当局根据出口检验法的规定批准营业,代表政府对出口商品进行 检验,承担着法定检验的任务。 C、日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C、日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日本农产品认证一般由中介组织承担

7、, 认证分为常规农产品认证和特殊认证, 有机农产品认证为特殊认证。 (3)进口检验方面(3)进口检验方面 日本目前已经开始在各口岸对食品进口严格把关,采取了三个不同级别的进 口管理措施:进口监督、指令性检验、全面禁止进口。根据对进口食品监测过程 中发现不符合标准情况出现的数量和程度决定采用相应的检查手段。 具体程序是, 对来自同一制造商或加工厂商的进口食品检查中发现一次违规,就要对其进口食 品的监测提高 50。如果在提高 50后出现了第二次违规,则启动指令性检验 措施。按照规定,进口商需要支付进口货物 100的检查费。所有进口货物要停 靠港口等待出检结果。另外,还规定,只要在来自进口食品中出现

8、了与公共健康 有关的突发事件,或高度怀疑会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危机,一例违规即可启动指 令性检验措施。只有当日本管理部门得到证实,确信出口国或地区、制造商以及 加工厂商采取了适当的预防措施而避免了再次不合格食品出口才可以停止指令 性检验。 在管理上,日本厚生省有权自行决定不通过任何检验而全面禁止进口和销售 某些食品。如果日本厚生省在指令性检验中发现最新检验的 60 个进口食品样品 不合格率超过 5,或存在引发公共健康事件的风险,或存在食品成分变异可能 (例如,由于核泄漏食品受到放射性污染)时,可授权批准采取全面禁止进口措 施。禁令在经过对生产或制造行业的调查和证实,并由日本药品及食品卫生委员 会

9、的专家小组确认后即可执行。 按照日本食品卫生法规定,日本厚生省负责制定每个财政年的监督检验计划 并在港口对进口食品进行抽样检查。取样检查根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推荐的方 法进行。所有的检查和实验室检测费用由日本厚生省承担。日本目前有 31 所检 疫站,其中 6 所具有执行指令性检验的能力和检验设备。同时,日本还有两个具 有执行指令性检验能力的针对进口食品的检验中心。此外,日本厚生省指定了大 约 40 个实验室,代其行使监督检验职能。当前重点监测的进口食品主要包括谷 物果蔬产品、冷冻蔬菜、香料及面条等加工农产品等 10 大类。 美国 (1)组织机构及职能(1)组织机构及职能 美国负责蔬菜及其制品的

10、部位为美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与检验服务部 (APHIS)和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 、人类健康事务部下属的食品与药品管 理局(FDA)及环境保护署。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负责肉禽蛋及其制品 的食用安全卫生,FDA 负责 FSIS 负责范围之外的食品安全和卫生。在食品质量安 全监督工作上联邦政府不依赖于各州政府。他们在美国设立各个检验中心或实验 室并向全国各地派驻大量的调度员。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联邦政府与一些州政 府签定协议授权当地一些检验机构按照联邦政府规定的方法检验食品,由联邦政 府负责付费。联邦所有具有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机构都不具有促进贸易的职 能,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安

11、全监督免受地方和部门经济利益的影响干扰。美国食品 质量安全体系的特征是:总统(政府) 、国会和法院三个部门权利相互分离与制 约;透明性;制定决议的科学性及公众参与。 美国植物检疫美国植物检疫 美国植物检疫工作,由美国联邦政府农业部管理,执行机构由辖属的美国动 植物检疫局(APHIS)负责,内设置植物保护和检疫处、法规与公共事务处、国 际事务处、政策与项目制定处、组织与专业发展处、管理和预算处等部门。主要 职责是:一是执行美国边境植物检疫任务,防止外来农业有害生物传入;二是调 查和监测农业有害生物;三是对传入的外来农业有害生物采取紧急检疫措施;四 是采用科学的植物检疫标准促进农产品出口;五是降低

12、野生生物对农业的威胁, 保护野生和濒危动植物;六是确保基因工程植物和其它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安全 等;七是提供相关科技服务。美国农业部按口岸设置、植物及其产品进口情况和 检疫任务大小,在全国设立植物检疫机构,东北部地区在纽约州,东南部地区在 佛罗里达州,中部地区在路易士安娜州,得克萨斯州,西部地区在亚利桑那州, 加利福尼亚州,夏威夷州和华盛顿州,共设立 15 个入境植物检疫站,负责执行 所在地区的检疫检验任务。 植物检疫机构。植物保护与检疫处(PPQ)是 APHIS 的主要单位之一,重要 职责是:防止植物和动物有害生物传入,植物和动物产品出口检疫证书管理,植 物病虫害调查和控制,执行国内外植物检

13、疫法规,与外国政府官员就植物检疫和 法规事宜进行协调,执行国际贸易方面保护濒危植物公约,收集、评估和分发植 物检疫信息。PPQ 拥有良好的技术能力,该处设置有:植物健康项目组、西部地 区组、中部地区组、东部地区组、植物健康科技中心、职业开发中心、资金管理 和分析组、贸易服务联络组等。PPQ 中的植物健康项目组又包括政策计画及应急 事务处理、项目数据管理及分析、生物技术事务管理、许可证及风险评估、入侵 物种及有害生物管理、口岸执法、法规协调、检疫争端管理和棉花有害生物控制 等小组。PPQ 还有一支快速反应队伍,专门处理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 美国 APHIS 的机构设置较为完备,分工明确,合作协调

14、机制妥善。PPQ 与各 州联作进行农业有害生物合作调查项目(CAPS),将调查得到的有害生物资料经处 理输入国家农业有害生物信息系统(NAPIS) ,供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内地 检疫和口岸检疫协调一致,统一对有害生物进行监测与控制。 FDA 职能FDA 职能 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执行美国有关保护消费这健康和 安全的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 。除了肉类和 家禽主要归美国农业部管制外,所有食品、药物、生物产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以及具有放射性的电子产品,都在 FDA 的管制之列。FDA 对前述产品的进口适用 与国内产品同样的法律标准。就进口食品而言

15、,他们必须是纯正、完整、可安全 食用以及在卫生条件下生产的;药物和医疗器械必须是安全和有效的,化妆品除 安全外,其成分和含量必须符合法定标准;具有放射性之电子产品也同样要符合 法定的安全卫生标准。而且,所有 FDA 管制产品的标签之内容和大小都必须符合 规定。 FDA 管制产品的进口程序:FDA 管制产品的进口程序: 1、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在 FDA 管制货物到达美国后 5 天内,向美国海关提 交进关通知 2、海关通知 FDA,并附上有关商业发票; 3、FDA 将对海关提交的文件进行审阅,以便决定是否要对货物进行发出放行 通知; 4、如果 FDA 在审阅文件后认为无须检查,它会分别向海关和进口

16、商发出放 行通知; 5、如果 FDA 决定要对货物进行抽样检查,它会分别向海关和进口商发出抽 样通知; 6、FDA 是否要对货物进行抽样检查取决于多重因素,主要包括货物性质、货 物以往历史以及进口商进口历史业绩; 7、FDA 通常将抽样送往其所在地区实验室检验,如符合法定要求,FDA 会通 知海关和进口商,同意放行被抽样货物;若 FDA 的检验结果表明进口货物可能违 反有关法规,它将发出抠货和听证通知; 8、进口商必须在收到扣货和听证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辩护证据并在听 证时作证。任何对进口商有利的证据,如进口商自己的检验结果、具有良好信誉 之独立实验室的检验结果等等,都可以在听证时提交; 9、如果辩护证据不足以说明货物符合法定要求,FDA 会发出拒绝放行通知; 10、进口商可以提出申请纠正瑕疵,或重新包装,或将货物运回出口国,或 就地销毁。整个补救程序都须经过 FDA 批准,并在海关和 FDA 监督下进行。在执 行这些补救措施时,FDA 可以要求进口商支付一笔保证金,以担保整个程序符合 法规。 11、进口货物在重新包装或瑕疵被纠正后,FDA 进行重新检查。检查结果若 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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