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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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 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 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考核范围及处罚原则 第三章考核范围及处罚原则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考核范围 1、事故分析处理权限: 1.1 凡发生轻伤事故、严重工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 和较大非伤亡事故、由我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相关单位人 员配合进行事故追查分折。事故在 24 小时内分析完毕,特 殊原因可推迟一天。 1.2 凡发生局定重伤、重大及其以上非伤亡事故。由集 团公司组成调查组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1.3 煤矿生产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局定重伤 3 人以上事故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在 300 万元及其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由煤 矿安全监

2、察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集团公司及事故单位 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1.4 地面其它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局定重伤 3 人以上事故。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3 的万元及其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集团公司及事故单位配合,对事 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2、 考核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赵庄煤业各单位;及在赵庄煤业参 与基本建设的各施工单位。具体包括: 2.1 发生轻伤、严重工伤事故及一般、较大非伤亡事故 的所有责任人员、责任单位; 2.2 发生局定重伤、重大非伤亡事故及其以上事故,除上级 主管机构、集团公司处分、处罚以外的责任人员、责任单位; 3、 发生事故包括由安全监察部组织分

3、析的井上、 下各类事故。 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按集团公司晋煤集通字【2010】363 号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赵庄煤 业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当发生瓦斯事故造成的伤 亡事故级别高于瓦斯事故级别时。按本标准追究责任。 4、非责任事故或直接及主要责任为客观原因的事故(非 责任事故: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目前 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原则上 对单位、对个人不作处理。但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管理有 缺陷。从加强安全管理、吸取事故教训的角度,按安全管 理制度对有关人员要给予一定处罚,不适用本标准。 第六条责任追究处罚原则 1、事故故分析坚持按四不放过原

4、则及买事求是、按章办事注 重实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2、过失原则:事故所有责任者及事故分析暴露出的违 章、管理漏洞或制度缺陷的责任人全部要受到相应处罚、 3、 责任推定原则:“谁主管(分管)谁负责” 、 “谁使用谁负责” 、 “谁违章谁负责” 、 “谁读职谁负责” 、 “谁检查谁负责” 、 “谁 签字谁负责” 、 “谁包队(包片)谁负责”的原则。 4、就高原则:同一人因兼职、承担两种责任或其他情况。存 在不同处罚标准时:按就高原则处罚;若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 故混合发生。或发生的事故同时存在多个一等级的,按级别 高的事故类别和事故的最严重等级处罚。 5、加重原则,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属加重情节。给予

5、责 任者或责任单位按上限标准处罚: 5.1 特殊时期(重要会议期间、安委会期间、 “两节” 期间、事故反思期间、安全决战期间等)发生事故; 5.2 掩盖事实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反复反悔陈述的、 拒不参加事故分析或参加分析时无理取闹的; 5.3 若一次发生二人及其以上群伤事故时。上一台阶或 加重处罚(全部为轻伤时,按轻伤上限或严重工伤标准处罚; 存在有严重工伤时按严重上限或局定重伤标准处罚;有局定 重伤的按死亡事故等级处理,没有局定重伤的按局定重伤等 级); 5.4 在一个周期内事故频繁发生(30 天发生两起轻伤/一般非 伤亡及其以上事故的:在三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严重工 伤/较大非伤亡事故的

6、。)对管理责任的追查向上扩大一级, 对有关责任者上台阶或从重处理; 5.5 事故发生存在主观故意或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上一 台阶加重处罚。 侧重原则:本标准侧重于对事故发生的管理责任、 发生人身事 故的追究考核,发生严重工伤以上伤亡事故或发生较 大及其以上非伤亡事故时,责任追究至分管专业副总,伤亡 事故处罚酌情重于同等级非伤亡事故。 第七条非伤亡事故与伤百事故的对应等级:一般非伤亡事故 与轻伤事故等同处理;较大非伤亡事故与严重工伤事故等同 处理重大非伤亡事故与其它局定重伤事故等同处理;特别重 大非伤亡事故与其它死亡事故等同处理。 第八条伤亡事故及非伤亡事故等级界定、非伤亡事故、直接、 主要、

7、重要、一般责任者的认定、处罚形式的单独使用或并 用处罚上下限的确定执行赵庄煤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当时 阶段性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条发生轻伤/一般非伤亡、严重工伤/较大非伤亡事故。 井下和地面处罚标准相同日内恢复的)不子追究考核。 碰手碰 脚等的局部微伤(30 日内恢复的)不追究考核。 第十条公司领导的职责、各单位职责按企业管理部划 分及规定执行,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岗位人员的职责按安全 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发生严重工伤/较大非伤亡及其以上事故, 分管副总 存在管理责任的,分别考核至分管副总(瓦斯事故、煤与瓦 斯叉出事故同样追究至分管副总。具体分工执行公司 有关规定)。

8、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者由重到轻依次分为四类:直接责任者包 括直接参与违章作业者、违章指挥者、对事故发生起 决定作用的失职读职者等;主要责任者包括班长(施工负责 人)、组长、当班安全负责人、跟班干部、分管干部等;重 要责任者包括区队正职、安全一副职、厂部室分管人员、正 职等;一般责任者包括有监管、协管、监督义务或存在岗位轻 微失职的人员。 第十三条车间正职厂区干部正职包!括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 第十四条事故责任区分的原则: 一、凡因下列情形二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直 接责仕或主要责任: 1、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章指挥; 2、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发现危急情况既不报告, 又不

9、采取措施擅自更改、 拆除、 毁坏、挪用安全一装置设施和机器设备; 4、 技术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或安全管理缺失直接导致事故发 生; 5、不按规定配备、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 二、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 或领导责任: 1、末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 员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或不会操作。不懂煤矿安全规程 、 操作规程 、 作业规程 、 施工组织设计 、 各类安全技术 措施、安全制度的; 2、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乏或不健全; 3、设备、设施不按规定检修或超负荷以及带病运转; 4、无视安检(监)部门警告。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劳动条件恶劣,作业环境

10、不安全或安全防护装置不 齐全,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 同时”规定; 7、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或挪作它用; 8、对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事故发生后 仍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 9、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按规定配弄安全管理人 员或安检(监)人员; 10、现场管理混乱或安全检查不力 11、违反职业禁忌的有关规定 12、 设计有缺陷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或降低安 全防护设施标准的; 13、没有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 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三、对有关管理和领导责任的区分: 1、直接责任者:在其职贵

11、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 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足性作用的。 2、主要管理或领导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管理 或领导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 的损失负有直接管理或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 3、重要管理或领导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 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 失负有次要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干部。 4、一般管理或领导责任者: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 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造成的损 失负有一定的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干部。 第十五条发生各级吝类事故,必须及时按规定汇报,对当时 瞒报,扮日后要求补挂的工一伤,

12、一律不予办理补挂手续。 并按安全管理制度或按本标准追究瞒报单位及相关人员 的责任。 第十六条处罚上下限确定(伤亡事故重干非伤亡其他责任者 依据直接责任者定性顺推)、责任者认定依据公司安全管理 制度 、当时阶段性安全措施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发生瓦斯事故 (含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引起的伤亡事 故。瓦斯事故级别高于伤亡事故时执行瓦斯事故责任追究 制度 ,伤亡事故级别高于瓦斯事故级别时执行本规定。级别 相同时按就重的级别追究。 第十八条事故责任处理方式有行政处分【七档: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_、撤职、留用查看、开除(辞退)】 行政处罚、党纪处分【五档: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 销党内职务留党

13、察看(一年或两年)开除党籍】和其他处理 万式鬓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罚款、免职、解除聘用霭。各处分、处罚依据具 体情况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情节超过记大过降级的带职 务、带职称人员可给予免职、解赊聘用处分。 第十九条对事故处理的执行规定 1、按照干部和员工的管理权限,由公司党政行文确认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决定,处理结果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和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备案。 2、入劳部门要严格按照晋城煤业集团安全事故受党 纪政纪处分人员处罚执行的暂行规定 ,落实受处分人员的 工资、奖金或年薪挂钩考核。 3、行政处分的扣薪标准执行集团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规 定时。

14、警告扣薪 1000 元, 记过扣薪 3000 元。 记大过扣薪 5000 元,留用查看扣薪 10000 元。0 元;员工奖惩条例未明确的行 政降级、免职。分别按扣薪 6000 元、8000 元执行;撤职扣薪 时执行 10000 元。 第二十条轻伤/一般非伤亡事故责任者处罚标准: 1、发生轻伤事故正常处罚标准; 责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罚款 100 元; 直接责任者按三级严重“三违”(干部属较大失职)论处,给 予罚款 8001000 元; 主要责任者按四级严重“三违”(干部属一般失职)论处,给 予罚款 8001000 元; 重要责任者给予 500800 元; 厂区分管副职给予罚款50080

15、0元(队车间有责任的其他人员 同此); 厂区正职、安全副职给予罚款 300500 元; 分管专业部长、安监部长给予罚款 200300 元; 2 发生轻伤事故上限标准: 责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罚款 200 元- 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班组长、跟班干部、安 检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重要责任者按三级严重“三违”(干部属较大失职)论处;给 予 20002200 元。 厂区分管管副职,分管专业副职给予罚款 18002200 元 (队车间有其他责任人员的同此): 厂区正职安全副职、分管专业部长给予罚款 15001800 元; 安监部分管副职给予罚款 12001

16、500 元; 安监部长分管专业部室书记(书记指所在部室分管专业发生 事故,即书记为分管专业部室的在册人员)给予罚款 10002000 元; 分管专业副总给予罚款 8001000 元。 3、发生一般非伤亡事故正常处罚标准: 贵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罚款 50 元。 直接责任者按四级严重“三违” (干部属一般失职)论处: 给予罚款 500800 元; 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 500800 元; 重要责任者给予 300500 元; 一般责任者给予罚款 200300 元。 4、发生一般非伤亡事故的上限处罚标准: 责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罚款 100 元; 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主要责任者按二级严重“三违”论处(干部属重大失职),给 予罚款 12001500 元; 重要责任者按三级严重“三违”(干部属较大失职)论 处,给予 10001200 元; 一般责任者给予罚款 3001000 元。 第二十一条严重工伤事故正常处罚标准: 1、发生严重工伤/较大非伤亡及其以上事故时,责任追 究至分管专业副总。 2、井下发生严重工伤事故: 责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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