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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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一)我市卫生系统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三)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 45 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四)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能够熟练操作电脑。第二条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 若确实因工作需要需长期借调,则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由所在单位妥善安排工作。第三条借调人员应该按审批程序审批并报局人事科备案。第四条借调人员的管理(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人事关系内由原单位负责管理,享受原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二)借调期

2、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 原单位应按在岗职工对借调人员做好工资、津补贴调整、 职称正常晋升等事项。借调人员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与被借调单位协商解决,保证借调人员正常福利待遇的落实。.(三)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借入单位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借入单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至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按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相应处分。(四)借调人员借调期在半年以下的,年度考核由原单位负责,由借入单位对借调人员的工作情况做出鉴定,作为原单位对该同志年度考核的依据;借调期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由借入单位负责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反馈原单位。(五)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借入单位实事求是做出鉴定。第八条借调工作纪律(一)各科室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借调和管理人员, 凡违反本办法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一律回原所在单位工作,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安置要求。第九条 本单位借入借出工作人员时均参照 以上借入借出单位规定。201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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