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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处罚项目整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处罚项目整理 安全处罚项目安全处罚项目 2017.8.1 序号序号隐患描述隐患描述处罚依据条文处罚依据条文内部处罚内部处罚 一、安全生产法(14 条)一、安全生产法(14 条)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 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 第九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 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 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
2、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限期改正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九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 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 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 限期改正 序号序号隐患描述隐患描述处罚依据条文处罚依据条文内部处罚内部处罚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
3、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 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九十二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直接罚款 4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的 第九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
4、与安全生产有 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 序号序号隐患描述隐患描述处罚依据条文处罚依据条文内部处罚内部处罚 5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
5、期组织演练 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罚款 6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 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 审查同意的;
6、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 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停产整顿 序号序号隐患描述隐患描述处罚依据条文处罚依据条文内部处罚内部处罚 7 (一
7、)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 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 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
8、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罚款 8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 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 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
9、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罚款 9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整改 序号序号隐患描述隐患描述处罚依据条文处罚依据条文内部处罚内部处罚
10、 直接罚款 10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 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第一百条(1)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 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
11、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2)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罚款 11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 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 持畅通的
12、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罚款 12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第一百零三条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二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罚款 序号序号隐患描述隐患描述处罚
13、依据条文处罚依据条文内部处罚内部处罚 1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 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迟报的。 第一百零六条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 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罚款 1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 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14、门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 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 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罚款 二、职业病防治法(9 条)二、职业病防治法(9 条) 序号序号隐患描述隐患描述处罚依据条文处罚依据条文内部处罚内部处罚 1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 交放射性职业病
15、危害预评价报告, 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 生要求, 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 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 收合格的。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 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16、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警告、整改 2 (一)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 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 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 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 件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警告、整改 序号序号隐患描述隐患描述处罚依据条文处罚依据条文内部处罚内部处罚 3 (一)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项目的; (二)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