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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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 则试行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 则试行 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公布的部门规章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 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 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 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 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

2、行 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 权限。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 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 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 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 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

3、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 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 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 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 情节相近或者相似、 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 当基本相当。 第八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 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

4、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 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 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 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 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 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 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 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 或者

5、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 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先予责 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 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决定行政 处罚。 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 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 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 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 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

6、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 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 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 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 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 (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 (二)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

7、实交待自己的 违法行为的; (六)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 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 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 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 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 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

8、以上 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 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 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 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

9、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 (三)不满 14 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 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标准 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

10、销 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 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 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四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审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除当场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实 行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 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 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 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安全监管执

11、法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已经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审 核意见报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查决定。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 结果,应当由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 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 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 相关证据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 监督。 第二十条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 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12、 第二十一条行政监察机关对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监察。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 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依照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安全生产法以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依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查和备案审查的具体办 法,由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根据本机关实际制定,并 报上一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 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感谢阅读感谢阅读 多年企业管理咨询经验,专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精品 管理方案,企业诊断方案,制度参考模板等 欢迎您下载,均可自由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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