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工作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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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医疗工作制度一、全科医疗诊室工作制度二、巡诊、出诊工作制度三、首诊医生负责制四、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制度五、首诊测血压制度六、24小时值班制度七、社区卫生服务处方制度八、病案管理制度九、急诊急救工作制度十、留观制度十一、家庭病床工作制度十二、综合病房工作制度十三、查对制度十四、门急诊护理工作制度十五、执行医嘱及医嘱查对制度十六、护理文书书写制度十七、门诊咨询工作制度十八、治疗室工作制度十九、注射室工作制度二十、输液室工作制度二十一、抢救室工作制度二十二、急救药品物品管理制度二十三、观察室工作制度二十四、日间照顾病房工作制度二十五、家庭责任医生服务制度二十六、会诊制度二十七、中医工作制度二十

2、八、口腔工作制度二十九、调剂室工作制度三十、理疗科工作制度三十一、针灸室工作制度三十二、检验室工作制度三十三、B超室工作制度三十四、心电图室工作制度三十五、放射室工作制度三十六、康复工作制度三十七、护理应急管理预案(新增)全科医疗诊室工作制度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全科门诊应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过全科医学岗位培训的全科医生应诊。2.全科医师应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整体的检查和评估,并将结果准确记载于健康档案。两次不能确诊的病人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对需要转诊的病人,认真填写转诊单,协助转诊至上级医院。全科医疗诊室诊疗方式为日常门诊、电话预约上门服务和出诊等,对门诊就诊的急、危、重症病人开

3、展会诊、转诊工作。3.全科诊室应有明显标志,室内保持清洁整齐,环境舒适,准时开诊。4.全科医疗诊室一人一室,尊重病人的人格,保护其隐私,正确恰当的处理好病人对病情的知情权、对接受治疗的选择权,对急危重症病人除施以积极救治和转会诊外,全科医生有对病人及家属等告知和签字的责任。5.全科医师要对就诊者认真检查,合理用药,准确记载SOAP纪录和其他医疗文书。对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的病人应心里请上级医师会诊。6.全科医师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应进行规范管理。7.发现传染病病人,及时做好诊治、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及转运。8.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口头宣传,发放健康处方。9.全科诊

4、室应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保持清洁整齐。巡诊、出诊工作制度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有出、巡诊情况记录。2.按照工作要求,定期巡诊,做好随时出诊的准备,接到出诊要求后及时出诊。3.巡、出诊携带必要的医疗用品。4.工作热情,尽职尽责,做到诊断正确,用药合理,病案、处方书写规范。5.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对病情严重患者及时联系会诊、转诊。6.巡、出诊完毕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严禁工作时间从事其它活动。首诊医生负责制1.凡第一个接待病人的医生称为首诊医生。2.首诊医生负责接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及相关记录。,不允许任何推诿或变相推诿现

5、象。首诊医生为法定传染性疾病的责任报告人。3.遇到需要急诊抢救的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治疗;如设备、条件有限,首诊医师在应急对症处理的同时,与上级医院或120联系,并护送病人到上级医院。4.遇危重、疑难病人处理困难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它科会诊,或转诊,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5.对一次就诊不能确诊的病人,首诊医生应向病人解释清楚并预约下次就诊时间及相关检查。对二次复诊仍不能确诊的病人,首诊医生应主动邀请上级医师会诊或申请中心内会诊,必要时按相关制度邀请中心外会诊。6.对确系专科疾病病人,向病人介绍其病种及应去就诊的医院科室。7.如患者确需转科/转院,且病情允许搬动时,由首诊医生负责按有关规定联

6、系安排,并要落实好接收科室/医院后方可转科/转院。8.病人因病情需要住院或观察室留观,门诊医师须与有关科室医师取得联系并做好交接,以保证医疗安全。9.危重病人进行检查、转科、留观、住院,均需有医护人员护送。10.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病人,严格按照双向转诊制度执行。11.病人病情变化或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时,医生必须尽到告知义务。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制度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与一所大型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定协议,制定实施方案和服务流程,设专人负责,确保转诊渠道通畅。2.社区内病人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诊治后,确认有上转指征,需转入上级医院诊治时,医生应认真填写好转诊单,做好转诊登记,并将病

7、人的病历摘要等有关资料一并转入上级医院。危急病人的转诊必须谨慎,应就地抢救处理,待病情稳定后方可转院。转院时应安排医务人员护送,确保转院途中的安全顺利。主动加强与上级医院的沟通,及时掌握上转病人的诊断治疗情况,做好转诊病人的追踪服务工作。3.经上级医院诊治,病人康复后,根据病人意愿,将病人转回或下转至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医院在门诊病志与住院小结中应叮嘱病人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后续治疗和康复过程,并提供比较详细的后续治疗和康复方案。4.实行转诊时,要告知病人转院需要手续,包括门诊医保、住院医保手续。5.转诊单位定期对双向转诊的质量进行评价。上转有无建立快速通道;转诊单填写是否完整,转

8、诊指征是否明确,记录是否规范;双向转诊流程是否完整。6.为了更好地做好双向转诊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上级医院有责任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进行理论和业务指导及带教培训工作。附: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指征为了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与二级医院双向转诊的制度,更好地为病人服务,特制定双向转诊指征。(一)转二级以上医院1重大工伤、严重交通事故、打架致伤残的病人。2心脑血管疾病病情较重的病人。3急性消化道大出血的病人。4有手术指征的外科、妇科病及各部位骨折的病人。5疑难复杂病例。6传染病病人。7各种恶性肿瘤病人,需化疗者。8诊断不明的躯体疾病和心理问题。9.涉及重要解剖部位的清

9、创缝合10.因设备技术等条件限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处置的病人。(二)下转指征:1、经上级医院门诊诊治后的病人、出院病人需要进行跟踪、随访、康复、卫生宣教和建立家庭病床的,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能力承担者;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转经医院诊治后适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的病人。首诊测血压制度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首诊测血压制度。2.门诊及随访时应备有立式水银血压计和首诊测量血压登记本。3.接诊医生对35岁以上首诊病人应给予测量血压,并将测得的血压记录在病历、门诊病人登记本及随访记录中。4.凡测得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者,应将其姓名、性别、年龄、地址、电话、高血压病史等内

10、容记录到首诊测量血压登记本,并进行随访跟踪。5.每月5日前将上月首诊测量血压登记情况汇总上报信息资料室。6.各中心(站)应对首诊测量血压登记数据每半年分析一次,以指导社区防病工作。7.对诊断为高血压病患者的,应将其纳入本社区慢性病综合防治管理体系,根据高血压,糖尿病防治方案要求,积极开展高血压病专科门诊及社区高血压健康促进干预,实施动态管理。24小时值班制度1.距离综合医院5公里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24小时值班电话应向社区居民公示,并保证值班电话畅通。2.值班医生接到急救电话应于5分钟内出诊。3.接到电话后应首先问清病情及详细住址,以便及时到达,若不能提供及时出诊,应及时

11、与上级医院急诊科联系。4.及时记录急救电话,以及出诊或急救情况。5.接诊医师负责现场紧急救护和紧急转诊全过程处置,并进行记录。6.急诊出诊配带急救箱。7.对需转诊的急诊患者应本着“病情允许,治疗需要,联系妥当”的原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8.24小时值班必须坚守岗位,做好交接班。社区卫生服务处方制度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签字或印章在机构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2.处方标准、格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要求执行。3.医师开具处方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4.医师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配伍禁

12、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5.开具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师应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使用专用处方;药师应取得相应调剂资格。6.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7.处方应按照类别和期限妥善保存。保存期满后,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附:处方制度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处方权,由中心(站)主任(站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房备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

13、有效。2.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3.处方标准、格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要求执行。4.处方书写符合以下规定:(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写药品所写名称或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5)患者年龄应

14、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角,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衬底、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

15、示处方完毕。(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5.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为单位(ml);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6.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7.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的规定。8.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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