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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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82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规20196号)精神,加快建立较为完善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努力实现我区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目标,提高残疾

2、儿童健康水平,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共同推进原则。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强化家庭抚养、教育、保护残疾儿童的第一责任主体意识,形成家庭尽责、社会参与、政府保障的共同推进格局。 2.注重制度衔接原则。立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残疾儿童自身障碍、家庭经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实际情况精准施策、引导预期、科学统筹,有效衔接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专项补助等保障救助制度。 3.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

3、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具体内容 (一)救助对象条件 1.具有区户籍(或持有区居住证且非市其他区县户口),有康复需求,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并评估认定(诊断机构的认定以省、市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中

4、定点评估机构为准),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0-10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详见区0-10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附件)。 多重残疾儿童按其所包含的残疾类别,可申请最高救助标准的康复训练项目,不允许两项或以上

5、迭加申请康复训练项目,不允许持户口和居住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同一年度同时申请康复项目。 (三)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区户籍需提供一下申请材料:审批表、户口首页、儿童页、监护人身份证、诊断复印件及1寸照片各三份;区居住证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审批表、户口首页、儿童页、监护人身份证、居住证、诊断复印件及1寸照片各三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3份;为便于年底录入精准数据库,7-10岁的残疾儿童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3份。 2.审核。区残联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对残疾儿童相关情况进行

6、审核、认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监护人自主选择省、市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和卫健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作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由区残联会同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确定,并要严格按照各类别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 4.效果评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每年度要对在训残疾儿童进行阶段性康复效果评估。由市或区残联牵头建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服务效果评估。 5.资金结算。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

7、生的费用,经残联组织审核后,财政部门据实拨付残联,由残联与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十个月含十个月以内康复服务结束后由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服务效果评估,确认后方可结算。经区残联审核并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结算办法与定点机构相同。生活补贴经残联组织审核后,财政部门据实拨付残联,由残联直接打到残疾人或监护人银行卡中。 (四)经费保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市政府在省政府救助标准基础上,对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救助费用“提标扩面+生活补贴”。提标即在省政府救助标准上的基础上,提高康复训练费用;扩面即将救助对象由0-6岁扩大到10岁;生活补贴即给予城乡

8、最低生活保障的参加救助项目的残疾儿童家庭补助。区按照市0-10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执行。0-6岁的儿童救助资金在扣除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后,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7-10岁的儿童救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生活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区政府负责制。区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教育、民政、财政、医保、卫健、发改、市场监管、扶贫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

9、作。 残联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儿童残疾筛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监管、救助对象审核工作;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 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融合教育幼儿园,开展0-10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为残疾儿童就近就地提供康复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家庭的残疾儿童因重大疾病,医疗费支出过高,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方式予以救助。 财政部门负责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医保部门负责落实市医保部门的工作要求。 卫健部门负

10、责医疗康复机构的资质审定和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康复技术培训。落实市残联、原市卫计委关于印发市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残联联发20182号),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 发改、市场监督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省发改部门关于医疗康复服务项目价格方面的政策,依法依规做好营利性康复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加强对康复服务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督促康复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对康复服务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扶贫部门要配合残联、民政等部门做好残疾儿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资格认定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 1.提高机构和从业

11、人员服务能力。加大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设施、设备投入力度,不断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2.提高社会力量康复服务能力。除(省)市定点康复机构外,根据我区残疾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服务机构,将康复服务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三)加强综合监管 1.完善协作监管机制。教育、民政、卫健、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2.建立

12、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残联、教育、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3.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残联、民政、卫健等部门要建立覆盖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4.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动员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和家庭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事迹,营造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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