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危险性分类-(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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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3.0.1 分类。 表 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甲0.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甲 B甲 A 类以外,闪点45至120 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有关规 定执行。 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 定。 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 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 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

2、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 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 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防爆等级划分可以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第二节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 第 221 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应根据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 按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划分为三类八级,以便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由于电 气设备和线路的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引起爆炸或火灾的事故。三类八级划分如 下: 一、第一类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分为三级。 1、Q1 级场所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2、Q2 级场所正常情况下不

3、能形成,但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 合物的场所; 3、Q3 级场所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但在不正常情况下形成爆炸性混合 物可能性较小的场所。如:该场所内爆炸危险物质的量较少,爆炸性危险物质的 比重很小且难以积聚,爆炸下限较高并有强烈气味等。 二、第二类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分为二级: 1、G1 级场所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2、G2 级场所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但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 合物的场所; 三、第三类火灾危险场所分为三级: l、H1 级场所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贮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 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4、2、H1 级场所在生产过程中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不可 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而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3、H3 级场所固体状可燃物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注注 : 正常情况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等(如敞开装料、卸料等) ; 不正常情况是指装置或设备的事故损坏、误操作、维护不当和拆卸、检 修等。 第 222 条 对某些场所的等级划分,除应遵守本规范第 221 条的规 定外,尚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遵守下列规定: 一、 对于气流良好的开敞或局部开敞式建筑物和构筑物或露天装置区域, 在 考虑比重、闪点、爆炸极限等各种因素的具体情况后,可降低一级。 二、正常情况下

5、只能在场所的局部地区形成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其 局部地区应划分为 Q1 级;其余地区则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在不正常情况下可能 达到的范围,应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三、在爆炸危险场所内能积聚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通风不良的死角或 深坑等凹洼处,应划为 Q 一 1 级。 四、如具有下列措施之一,且有较高的可靠的场所可降低一级: 1、设有经常运转的通风机,能保证场所内足够的换气次数,有适当的均匀 程度,当其中一个机组故障时,仍有必要的通用量或有自动接入的备用机组的场 所; 2、设有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对场所内任一发散和积聚气体或蒸汽的地点进 行测量,当气体或蒸汽浓度接近爆炸下限的 50时能可靠地发出信

6、号或切断电 源的场所。 五、为爆炸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场所的危险等级相同。 六、为爆炸危险场所服务,并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当其通向爆炸危险场 所的风道设有能防止爆炸性混合物侵入的安全装置时,可划为无爆炸危险场所。 七、生产中经常使用的下列设备附近,可划为无爆炸危险: 1、使用明火的设备; 2、使用炽热部件,其表面温度超过该场所爆炸危险物质自燃温度的设备。 八、场所内使用爆炸危险物质的数量不大,且在排风柜内或罩下进行操作 的,可划为无爆炸危险场所。 九、 在爆炸危险场所外露天或开敞安装的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的架空管道地 带,可划为无爆炸危险的场所,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考虑。 第 223

7、 条 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范围,应按 下列规定划分,但还应考虑爆炸危险物质的数量、物理特性及同类企业相似厂房 的实践经验等因素确定。 一、非开敞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范围的划分: 1、非开敞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内部,一般以室为单位划定范围;但根据生产 的特殊情况,按室的大小、高度及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数量和位置等,可对场所 范围进行具体划分; 2、 对于Q一1级场所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通向露天的窗外3米 (垂直和水平) 以内的空间范围,可降低一级(图 223l): 3、对于 Q2 级场所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通向露天的门、窗外 1 米(垂直和 水平)以内的空间范围,可降低一组

8、(图 2231)。 二、开敞的或局部开敞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爆炸危险场所区域范围的划分: 1、对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注送站,一般 为建筑物和构筑物内部以及开敞面向外水平最短路径 15 米,垂直方向为建筑物 和构筑物开敞面的高 3 米以内的空间(图 2232、图 2233); 2、对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 封闭工艺装置,一般为建筑物和构筑物内部以及开敞面外最短路径 3 米(垂直和 水平)以内的空间(图 2234)。 三、露天装置爆炸危险场所区域范围的划分: 1、对于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注送站,一 般为注送口

9、以外水平最短路径 15 米、垂直 7.5 米以内的空间(图 2235) ; 2、对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内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 的封闭的工艺装置, 一般为设备外壳以外 3 米 (垂直和水平) 以内的空间 (图 2 2 3 6); 3、对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 工艺装置的安全阀、呼吸阀、放空阀,一般为阀口以外 3 米(垂直和水平)以内 的空间(图 2236); 4、对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贮罐,一般为 贮罐外壳以外 3 米(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图 2236);当设有防护 堤时,一般为贮罐外壳以外 3(垂直和水平)

10、以内的空间以及高度等于提高的堤 内空间。(图 223-7) 第 224 条 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邻并用有门的墙隔开的场所,此场所虽无 爆炸危险物质, 但由于爆炸混合物可能侵入而有爆炸危险, 其等级应按表 2 2 4 划分。 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邻场所等级 按表 224表 224 隔墙应是实体的、非燃烧体的,门应是难燃烧体的、有密封措施和自动关 闭装置(例如弹簧等)。 隔墙上一般不宜开窗。 如必须开窗时, 则窗应是密封、 固定的、 难燃烧体的。 注注:本规范所指非燃烧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 小时。 本规范所指难燃烧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 小时。 在布置与 Q1、Q2 或 G1 级场所相邻的走廊或套间时,两道门框之间 的净距不应小于 2 米。 若爆炸性混合物可能侵入的相邻场所为非开敞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与有爆 炸危险的场所相比有很大的空间时,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划定。 地下工程中与爆炸危险场所祁邻场所的等级划分, 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例 如送、排风系统的配置,能使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邻的场所之风压高于爆炸危险场 所,或采取相应措施使爆炸性混合物不易侵入相邻场所时,可按表 224 规定 执行,否则不得降低相邻场所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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