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2020年九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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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海 无 涯,XXX 公司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会员(职工)代表 第一条 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 路线,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 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条 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 200 至 50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 25%至 20%;会员在 501 至 1000 人者,代表为会 员的 20%至 10%;会员在 1001 至 500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 10%至 6%;会员在 5001 至 1000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 5%。 第三条 公司工会会员

2、(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工人会员(职工)代表,一般应占会员(职工)代表总数的 60%以上。女职工和 青年职工会员(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 会员(职工)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职工)代表的候 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按照公司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 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公司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分工会负责人主 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 第五条 工会会员(职工)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 生。 第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 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

3、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 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第七条 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 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八条 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公司工会 代表或会员。 第九条 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公司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公 司工会代表大会不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补选的公司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 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4、第十条 代表的任期与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 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 成后为止。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团长由分工会主席担任。代表 团长根据大会的议程和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团的日常活动。 第十二条 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公司工会委员会及各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公司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 击报复。,1,学 海 无 涯 第十三条 会员(职工)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 努力完成生产、工作

5、任务; (二)积极参加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 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负责的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履行民主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积极参加对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五)经常保持与所在分工会会员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代表大 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会员和原 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职工)代表,有权

6、提出罢免的要求;代 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会员(职工)代表因公司内工作调动,代表资格仍然有效,调出 公司外,代表资格自动取消。,2,第二章会员(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六条 每届公司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会员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一个月内,由上届工会委员会召集,并应将会 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 10 天通知代表。 第十七条 每届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次会议均 由本届委员会召集。 第十八条 每届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举行预 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7、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 由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审议计划工作报告; (四)审议财务工作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 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七)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会领导人缺额时,应按全国总工 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时予以补选。 第二十一条 每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工会委员会应事先将有关代表大会的筹 备情况和大会各项议案交由各

8、代表团进行讨论,并召开代表团长或代表团长可推 选代表,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学 海 无 涯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时限内,一个代表团或者 10 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代表 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需要讨论的议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 由大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提案审查委员会可以成为常 设机构,其届期至下届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第二十三条 会员(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代表大会表决前,如 提案人要求撤回时,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可终止。,3,第三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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