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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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阳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政策一、涉及文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200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90)京卫公字第100号) 朝阳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朝人社发201078号) 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法 (京人社发20105号)二、改革后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后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制度实行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相结合的原则。享受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流程进行结算,然后再享受朝阳区统一补充医疗保险补助。补助后个人医疗费负担与改革前基本持平。第一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筹资标准1、基本医疗

2、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按月缴纳。2、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单位代扣代缴。3、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4、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从个人帐户中自动扣减。5、在乡残疾军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予以保障。6、单位缴纳的资金交市医疗保险统筹管理使用。职工个人缴纳的2%全额划入个人帐户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参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3、(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一) 个人帐户构成(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年龄划入个人帐比例个人帐户实际比例在职35周岁以下0.8%2.8%35周岁至45周岁1%3%45周岁以上2%4%退休70周岁以下100-3元70周岁以上110-3元(3) 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4) 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二)个人帐户的用途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个人帐户资金归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开户银行为“北京银行”,存折由区社保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统一办理,由单位发放给本人保管使用,存折初始密码为000000,拿到后建议及时变更密码

4、。三、医疗待遇享受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具体支付标准如下:(一)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为年度内在职职工1800元,退休人员1300元,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报销标准见下表: 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类别起付线报销比例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封顶线在职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180070%无2万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90%退休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130070周岁以下70%15%70周岁以上80%1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80%10%(二)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为

5、年度内第一次住院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次650元。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报销比例见下表 :参保人员类 别统筹基金支付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在职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报销比例封顶线1300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10万元85%20万元起付线3万元85%87%90%3万元4万元90%92%95%4万元封顶线95%97%97%退休1300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80%起付线3万元91%92.2%94%3万元4万元94%95.2%97%4万元封顶线97%98.2%98.2%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按上述比例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再由北京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6、50%。(三)特殊病门诊和急诊抢救留观医疗费特殊病包括: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移植(肝肾联合移植)和肝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上述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和急诊抢救留观的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标准报销(四)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4、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5、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6、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7、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五)医疗费结算期:普通住院、家庭病床结算期:90天门诊特殊病、精神病结算期:360天第二部分 朝阳区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筹资标准朝阳区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区补充医疗)费用筹资标准,根据市局要求按上年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全区统筹管理使用。补充医疗保险不足支付部分,由区财政予以补足,如有结余转下年使用。 二、医疗待遇(一)支付范围1、门、急诊一个年度内累计1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2、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3、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按比例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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