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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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双学位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书姓 名 邱亚飞 学 号 100302003 主修院校 湖北经济学院辅修班级 1001C 班 辅修专业 法学经济法 学生电话指导教师 李修琼 导师电话 导师邮箱论文题目 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本选题的研究目的及意义(一)研究目的:本选题旨在研究保险领域关于诚信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事业发展迅速,保险公司百舸争渡,可谓是一片繁荣。但在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保险诚信不容乐观,比如保险企业的诚信缺失;保险诈骗屡见不鲜;投保人索赔难等,在展业的过程中也存在欺诈、误导、同业诋毁等不规范行为。同时某些保险公司盲目追求保险费的收入,而忽视了客

2、户的服务,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业的行业形象,而且也严重影响到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整个行业的职业道德问题。因此,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二)研究意义:首先可以弥补了保险交易主体之间缺失的信任,构建一个给予交易双方主体稳定性的氛围;其次树立最大诚信原则可以为保险业之间开展诚信服务,公平竞争,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再次对于完善保险业经营,打造品牌,稳定社会具有一定的作用。最大诚信原则的建立不仅维护了整个社会的诚信,同时也体现出整个社会的秩序价值,保证保险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最后可以促进国际经济的交往,逐步完

3、善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缺陷,有利于为对外经济贸易提供保险保障,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使企业经营的正常进行。在新保险法颁布施行后,最大诚信原则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在诚信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在新法的总则和法律部分都加大对诚信的要求,完善了该原则在法律的一点缺陷。最大诚信原则的确立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告知、保证、说明以及弃权、禁止反言制度的完善,同时在某些程度上有利于克服保险信息不对称性存在的缺陷和失衡。另外,保险法的精神在于追求公正,并试图通过具体规则来体现。然而这其中存在着问题:一是不同的个人和利益群体有各自的看法,二是具体的规则需要稳定、明确,但在保险业中都

4、显得过于死板,社会的发展始终处于变化中,何况保险业的发展呢。而最大诚信原则的存在就是为了努力克服上述的问题,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各方群体的利益平衡,同时通过规则来调整纠正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体现出它的功能与价值。二、国内外研究状况评述(一)国外研究在英美国家,保险市场发展迅速并且渗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客观上要求完善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其中英国作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发源地,得益于 1766 年 Carter v Boehm 案中主审大法官曼斯菲尔德的判决意见,其提出:“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偶发事故发生概率的计算,更多的依赖于被保险人,保险人依赖其陈述,并依赖被保险人未做保留而获

5、取收益诚实信用禁止一方通过隐瞒其秘密知悉的事实,来吸引另一方,并依赖于另一方对事实真相的无知及对相对方的信任达成交易。 ”尔后,英国第一次将最大诚信原则写入成文的保险法规190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这部经典的保险法第 17 条如此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之上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遵守最大诚信,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自此,最大诚信原则被大多数英美法系甚至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海商法所借鉴和复制。中国的海商法也就是以英国海上保险法为蓝本而制定的。但是,由于时代的限制,英国海上保险法关于最大诚信原则更多的是强调被保险人(即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与保证义务,以维护保险人的利益

6、。然而,随着保险人经济力量日益雄厚,对于风险的评估技术与操作技术愈发先进,因此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于是,英国的保险法改革被提上议程,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最大诚信原则” 。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存废,经过激烈的讨论,多数学者并不主张废弃,他们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应该保留,但是其内容必须修改。 ”概括而言,最大诚信原则争议焦点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关于重要事实的标准,换而言之,什么样的事实投保方才有义务告诉保险公司;另外一个是关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救济。以英国保险法为借鉴,世界各国都相继制定了自己的保险法,并结合自身实际与价值目标提出形成了一列新的保险法理论。

7、其中,最为突出并具有改革意义的是美国与澳大利亚。相对英国保险法,美国的保险法被公认为是平民的保险法,更为关注将最大诚信原则充分利用了去减轻对被保险人的不公。突出表现为:其一,美国法院引入了“恶性侵权”的概念,将保险人违背诚信故意拖延赔偿的行为视为侵权,在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就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甚至要求精神损失,如此以达到有效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的目的;其二,采用“合理期待原则” ,禁止保险人滥用其自身优越性地位,促使保险人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澳大利亚对于投保人的保护达到史无前例的地步。其于 1984 年修改保险合同法时首次将比例原则全面引入英美保险法,依其规定, “若投保方对重要事实存在欺诈性

8、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属于非欺诈性的不实告知,则保险人无权主张解除合同,但保险人之地位可恢复到未受错误告知不利影响时的状态,此时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方按比例增加保险费的给付,同时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仍需按保险合同原约定数额履行。 ”如此之规定,显然是对投保方权利的倾斜。有学者称,澳大利亚的比例原则使有违诚信的投保人还能获得保险金给付的权利,简直是“逆经叛道” 。然而,不管怎样,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国外理论界都达成共识,具体包括: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如实陈述的义务与保证义务,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弃言与禁止反言制度。(二)国内研究2009 年 2 月,新修订的保险法出台,并于 200

9、9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最核心的变化之一就是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强调了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与保险理赔过程中的诚信要求。 保险法第 5 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确定了整部保险法诚信的基调,这应该就得益于法学理论界对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普遍认可。然而,我们也发现,尽管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得到了学界的一致认同,但目前在理论界对保险领域最大诚信原则理论研究的学者并不多,并且即使有所探究也不够深入、不够全面、不够系统,更有甚者某些观点有着明显的错误倾向。其中,几个典型争议性问题就包括:关于告知事项的重要性标准如何确

10、定的问题,在保险活动中是否能够引入保证制度以及保证区分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还有就是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等。关于以上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事实上,我国保险法律对最大诚信原则的明确规范只有区区 3-5 条,远不足有指导意义) ,我国学者也是各抒己见。这样就导致了在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非常之大。大量实际的案例都反映了这么一种倾向:法院站在社会的高度,宣示的是对于强势地位的保险人权利的限制。这代表的也许不是法律的不公平,但绝对反映出法律规范的局限性与我国对于最大诚信原则理论研究某种程度上的滞后性。三、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及写作大纲新保险法颁布施行后,最大诚信原则对于保险

11、公司和保险中介人在诚信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在新法的总则和法律部分都加大对诚信的要求,完善了该原则在法律的一点缺陷。当然也存在的诸多问题,对于保险立法体制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对于最大诚信原则内容方面的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价值取向也须进一步明确,另外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中介机构也须进一步规范诚信。不可置否的是对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力度要加强,才能消除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所以目前对于最大诚信原则的问题还要继续研究。具体提纲如下:一、引言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概述(一)诚信原则的内涵(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三、最大诚信原则在新保险法中的体现(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

12、义务(三)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通知义务(四)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和及时施救的义务(五)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六)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四、新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规定的评价(一)修订后最大诚信原则相关规定的成就(二)新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相关规定的不足五、新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规定的评价(一)修订后最大诚信原则相关规定的成就(二)新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相关规定的不足六、新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一)制定有关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中“重大过失”衡量标准的司法解释(二)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补充(三)增加被保险人违反及时施救义务的法律后果(四)进一步规范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13、的具体形式(五)增加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四、本课题完成措施及进度计划(一)完成措施1、完成论文的条件:(1)现有与论题相关的大量资料,包括国内外专著、期刊、相关的法律法规;(2)掌握保险法理论基础知识;(3)对我国目前保险业现状了解。2、研究方法:(1)实证分析法:结合新保险法的施行,指出我国最大诚信原则研究的不足;(2)比较分析法:分析比较我国保险业与国外之间的区别,及国外的可借鉴之处;(3)文献研究法:通过研读现有的专著、学位论文及期刊等文献资料提出自身的看法及观点。3、措施:(1)熟悉并掌握我国保险法律的相关内容;(2)通过图书馆和网络收集相关资料;(3)阅读论文相关资料,深入研

14、究不同国家的理论,吸取其精华,以期丰富写作思路;(4)坚持写周记,对下一周的工作作出安排;有针对性的做读书笔记,再结合自身的知识将各种知识融会贯通,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观点;(4)加强与指导老师沟通交流,虚心请教,及时汇报写作进展。(二)进度计划2013.11.10 至 2013.11.15 收集相关资料,整理备档2013.11.15 至 2013.11.20 完成开题报告的撰写 2013.12.1 至 2014.1.19 完成论文初稿2014.1.20 至 2014.3. 15 中期指导,对论文进行修改2014.3.15 至 2014.3.31 论文定稿五、主要参考文献1 李秀芬保险法新论M

15、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9.2 任自立. 周雪峰保险法总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129.3 魏华林保险法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36.4 江生忠保险学理论与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125.5 孙蓉保险法概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56.6 赵群. 保险法与律师保险业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103.7 胡晓可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之理念与路径选择J法商研究,2009(11):198 李玉泉保险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6.9 林宝清.保险法原理与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57.10 孙积禄 保险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57.11 张璇最大诚信原则法律意义之探讨J法律研究,2002(3):4812 沈国栋对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法理分析J金融保险,2005(3):3513 赛菡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0(1):25.14 姜华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J保险研究,2004(3): 2315 张林鸿我国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四川文理学院报(社会科学) ,2007(7) 37.16 金涛新保险法保险利益条款的立法论解读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9):3117 龚峰论保险法J法制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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