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最新编写-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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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 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 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 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 为重大事故

2、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 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 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 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 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 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 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 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

3、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 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 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 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4、格。考核不得收费”。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 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考核合格”。2017 年 1 月 2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 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 版)(安监总厅宣教201715 号),对有关企业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重点考核重点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 有关企业人员进行考核。 二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岗位安全风险相对较大,对人员专业能力要求 较高。近年来,由于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由未经培训、未取得 相关资质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2017 年发生的河北沧州“5 13”氯气中毒事故、山东临沂“65”重大爆炸事故、江西 九江“72”爆炸事故均暴露出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 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引发事故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 号)均对特种作业人 员的培训和相应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危险化学品特种作 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按照 规定,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到的特种作业,

6、除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通用的作业类 型外,还包括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 安装、维修、维护作业(包含光气及光气化工艺、氯碱电解 工艺、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 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 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等 15 种危 险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 护)。从事上述作业的人员,均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证。未持证上岗的应纳入重大事故隐患。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 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有关单位依据法

7、规标准设定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作为缓冲距离,防止危险化学品生产装 置、储存设施在发生火灾、爆炸、毒气泄漏事故时造成重大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既不是防火间距, 也不是卫生防护距离,应在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个人和 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的基础上科学界定。 设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国际上风险管控的通行做法。 2014 年 5 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第 13 号公告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 标准(试行),明确了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 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标准。同 时,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8、、 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标准对生产装置、储 存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外部距离有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 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也应满足其要求。2009 年河南洛 染“715”爆炸事故企业与周边居民区安全距离严重不足, 事故造成 8 人死亡、8 人重伤,108 名周边居民被爆炸冲击 波震碎的玻璃划伤。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 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 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要求,“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9、;涉及危险 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近年来,涉 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采用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紧 急停车系统减少了装置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操作人员数量,提 高了生产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然而,仍有部分涉及重点监 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实现自动化控制和紧 急停车功能,或设置了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但不正常 投入使用。2017 年 12 月 9 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聚鑫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间二氯苯生产装置发生爆炸事故,致使事故装置 所在的四车间和相邻的六车间整体坍塌,共造成 10 人死亡、 1 人受伤,事故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低、现场作业人员较多 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

10、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 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 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 表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要求,“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和“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 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 统”。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因事 故后果严重,各储罐均应设置紧急停车系统,实现紧急切断 功能。对与上游生产装置直接相连的储罐,如果设置紧急切 断可能导致生产装置超压等异常情况时,可以通过设置紧急 切换

11、的方式避免储罐造成超液位、超压等后果,实现紧急切 断功能。2010 年 7 月 16 日,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原油 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事故 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为 22330.19 万元。 此次事故升级的重要原因是发生泄漏的原油储罐未设置紧 急切断系统,原油从储罐中不断流出无法紧急切断,导致火 灾扩大。2010 年 1 月 7 日,兰州石化公司合成橡胶厂 316# 罐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造成 6 人死亡、 1 人重伤、 5 人轻伤, 由于碳四物料泄漏后在防火堤内汽化弥漫,人员无法靠近关 断底阀,且事故储罐未安装紧急切断系统,致使物料大量泄

12、 漏。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当全压力式储罐发生泄漏时,向储罐注水使液化烃液面 升高,将泄漏点置于水面下,可减少或防止液化烃泄漏,将 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1998 年 3 月 5 日,西安煤气公司液化 气管理所液化气储罐发生泄漏着火后爆炸,造成 12 人死亡, 主要原因是 400m球罐排污阀上部法兰密封失效,堵漏失败 后引发着火爆炸。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第 6.3.16 要求,“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 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 规范 (SH3136-2003) 第 7.4 要求, “丙烯、 丙烷、 混合 C4、

13、 抽余 C4 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注水设施”。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注水措施的设置应经过正规的设 计、施工和验收程序。注水措施的设计应以安全、快速有效、 可操作性强为原则,设置带手动功能的远程控制阀,符合国 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设置注水设施的液化烃储罐主要是 常温的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对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 (如乙烯)、部分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如氯甲烷)储罐 可以不设置注水措施。此外,设置的注水措施应保障充足的 注水水源,满足紧急情况下的注水要求,充分发挥注水措施 的作用。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 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

14、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充 装安全风险高,一旦泄漏容易引发爆炸燃烧、人员中毒等事 故。万向管道充装系统旋转灵活、密封可靠性高、静电危害 小、使用寿命长,安全性能远高于金属软管,且操作使用方 便,能有效降低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液化气体充装环节的安全风险。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 号)和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 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均要求,在危险化学 品充装环节,推广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代替充装软 管,禁止使用软管

15、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 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装卸要求较高,规 范第 6.4.2 条第六款以强制性条文要求“甲 B、乙、丙 A 类 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第 6.4.3 条规定 “1. 液化烃(即甲 A 类易燃液体)严禁就地排放;2.低温液化烃 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2015 年 9 月 18 日,河南中鸿煤化 公司发生合成氨泄漏事故,造成厂区附近部分村民中毒。事 故原因是中鸿煤化公司化工厂区合成氨塔底部金属软管爆 裂导致氨气泄漏。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 区(包括化

16、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43 号)要求,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化学品管道 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 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一些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从原来的地处偏远郊区逐渐被新建的 居民和商业区所包围,一旦穿过公共区域的毒性气体管道发 生泄漏,会对周围居民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同时,氯气、 光气、硫化氢密度均比空气大,腐蚀性强,均能腐蚀设备, 易导致设备、管道腐蚀失效,一旦泄漏,很容易引发恶性事 故。如 2004 年发生的重庆市天原化工总厂“416”氯气泄 漏爆炸事故, 原因是设备长期腐蚀穿孔, 发生液氯储槽爆炸, 导致氯气外泄,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又连续发生爆炸,造成 9 人死亡、3 人受伤、15 万群众紧急疏散。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 求。 地区架空电力线电压等级一般为 35KV 以上,若穿越生 产区,一旦发生倒杆、断线或导线打火等意外事故,有可能 影响生产并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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