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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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第一篇: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在国际经济法的课程学习中,国际贸易术语的学习与理解显得很重要。虽然这些标准和规则的共同条件是由各种民间组织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与任意性,但却是在在广泛的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其起到了简化交易程序,缩短交易时间,节省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时也为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下面仅就我自学到的知识谈谈对若干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认识。首先是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即是由卖方到卖方的工厂去提货,只要买方出了卖方的工厂大门货物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与所有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责,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2、它适用于海(水)路、陆路、空中运输的国际货物,它给予买方的风险是最大的,买方除了承担把货物运至装运地和运到目的地的货物运输费用外还要承担货物在卖方国家的出口手续等费用,另外为了货物的安全买方还要买一份保险,若是卖方所在国家不允许该货物出口,其风险亦是由买方承担。所以exw除了特种货物买卖、折价销售货物合同买卖外在国际商事贸易中很少用。当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与exw相对应的是ddp(完税后交货)这组贸易术语正好与exw相反,它是要求将货物送上门后才算履行完交货手续。即货物从卖方所在国出发卖方需承担对所有费用分别是:将货物运至装运地的费用、办理所在国货物出口的一切费

3、用、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所有费用、货物在途中的风险及保险费用、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和进口所要承担的一切费用。所以ddp与exw相反为卖方所设对义务是最大的,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把货物送上门才算完,之前的所有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所以这种贸易术语一般在经济萧条时期企业利润下滑时卖方主动出击时,卖方薄利多销时选用。在卖方无力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时,同样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下面的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三个贸易术语:fob、cif、cfr这三组术语的共同点是: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

4、运。它们的不同点我也找到了一个表将其概括下来了。参见下表:在此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来说明这三个术语中的具体运用和这一个术语告诉了我们什么信息。例如:“中美之间签订了300吨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fob”就这么短短的一句话就告诉了我们11个信息。分别是:1、中国是卖方,美国是买方。2、钢材是从装运。3、有买方(美国)自己负责运输。4、卖方无买保险的义务,为了钢材安全由买方自己买保险。5、卖方(中国)负责钢材出口手续和结关费用。6、由买方(美国)负责钢材进口手续和结关费用。7、钢材在装运上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在装运上船之后由买方承担。(2014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8、买方付给中国的价格只有钢材的价

5、格。9、只能由海路或运输。10、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以便卖方货交承运人。11、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由此可以看出,短短了一句话就包含了11个信息。而cif和cfr除了价格构成、运输安排、投保以外和fob一样。可以看出在国际贸易中剪短的几个英文字母就将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置的清清楚楚了,确实是简化了商事主体谈判的时间,节省了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了效率。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另外,在介绍两个贸易术语。分别是:dap和dat。这两个贸易术语是2014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的,是到运合同即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个人认为dap合同和ddp

6、合同大部分是相同,唯在办理进口关手续和承担费用时ddp是由卖方承担,而dap依旧是买方承担。就这么一点区别。dap和dat在运费承担、保险承担、运输方式上是一样的,它们最大的区别是: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需承担卸货费;而在dat下卖方需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卸下来的费用。另外二者也不仅仅适用于海(水)路还适用于陆路、空运、多式联合运输等。以上这7个贸易术语是我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课程过看书和听视屏课学得的,这7个术语也是司法考试中要求必须掌握的。上面仅谈的是自己对它的理解与认识。若有不足与缺漏之处,望广大法学不吝赐教。我(更多请搜索:)认为从司法考试的

7、角度来说掌握这些几个术语已经足够了,但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国际商事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的,我等在此坐而论道实际上是没有多少发言权的。所以真希望以后有机会亲自参与国际商事实践,从而好好体会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商事来往中的魅力。第二篇: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关于信用证学习心得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几点认识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支付中较常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信用证是指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信用证一大重要特点即其具有独立性,即信用证一经开出便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想脱离而独立存在。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严格一致,开证行就有义务付款。信

8、用证独立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生命,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维护开证银行的信誉,必须强调信用证的独立性。但是,现在大部分国家在实践中,采纳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受益人存在实质的欺诈行为,付款行可以排除独立性原则的适用而以欺诈为由拒绝付款,开证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禁止支付。但是确定信用证欺诈的条件是非常严苛的,要求卖方存在着实质的欺诈并且要求申请人有确凿证据证明。总的来说,有这么几点难度,一是受益人的心理状态;二是欺诈的程度问题;针对这两点,我觉得最好的办法应该在于防:首先,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都应投保相应的保险,这样即使发生欺诈造成损失也可以从保险公

9、司获得补救;其次,开证行和买方都应对对方和卖方的信誉进行一定的调查和了解;最后,作为较为弱势的买方在交易中最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贸易术语,如fob,并且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同时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验货,杜绝卖方在货物方面的欺诈。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了信用证欺诈的例外的排除适用原则,即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的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的

10、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虽然这条规定有力的维护了信用证的独立性,保护开证行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是也给买方即银行认定欺诈加大了难度,即要求支付令的申请应在开证行付款、承兑或议付行议付之前提出。这里存在的问题就是如果开证行没有付款或议付行没有议付,那么受益人也不会提交单据,那么如何审查其是否存在信用证欺诈问题呢?我认为可以赋予银行或者买方一定的追索权,即如果单据由受益人自己提交,而且是伪造或欺骗性的,如果银行在付款前察觉就有权拒绝付款,如果在付款后发现就有权追索这笔因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而支付的钱。第三篇:国际经济法学的指导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心得国际经济法学的指导原则国际经济

11、法的学习心得我们知道,国际经济法学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但它自身的广泛性、交叉性、边缘性等特质使我们难以从整体上、系统地掌握它的各个知识点,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究其原因是我们在学习中忽略了国际经济法学纷繁复杂的知识体系中共有的、最为基本的东西这一学科建立和发展的指导原则。指导原则具有统领性、方向性、根本性和核心性,任何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往往是围绕其独特的指导原则进行的。因此,我认为,把握了国际经济法及其学科的指导原则对我们真正认知、掌握国际经济法不无裨益。结合国际经济法学的相关理论和实务,我认为应着重掌握以下三大基本原则:一、经济自由化原

12、则:经济自由化原则要求各国在管制跨国经济交往中应当逐步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为外国资本、技术和服务提供市场准入;应当逐步扩大外国资本的准入;应当逐步开放本国资本市场,允许资本自由流动。经济自由化原则的经济学基础是大卫嘉图在国际贸易领域提出的“比较利益理论”。这一理论主各国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并且得出国际贸易将提高各国的福利水平这一重要结论。二、经济公正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有四重涵:其一,一般-1-情形下,要求各国在管制国际经济交往时应当符合“非歧视”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各国要平等对待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最惠国待遇”,另一方面还要求一国应平等对待本

13、国人与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国民待遇”。其二,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对他国政府和企业的扭曲自由经济的措施采取对应措施,例如允许一国针对他国企业的倾销行为或他国政府的补贴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等。其三,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针对危及本国根本利益的事项,临时采取一些限制经济自由交往的措施,例如wto协定中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关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规定等。其四,由于历史上西方列强对殖民地国家的侵略和掠夺,由于各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的巨大差异,要求发达国家在管制跨国经济交往中,单方地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措施,例如发达国家单

14、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待遇”。三、经济便利化原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随着运输与通讯方式的不断改善,随着关税壁垒的大幅度消除,国际经贸的快速发展对各国经济管理便利化形成日益强烈的诉求。经济便利化与自由化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经济便利化不仅要求在执行非关税措施时程序应简化和协调,不应有过多的文件要求;而且各国有关涉外经济管理的各种程序应当具有透明度,政府应当采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设备,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当有效配合。-2-综上而言,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成为三股重要的潮流,推动和指导各国的跨国经济管理行为。之所以将上述三项原则确定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

15、、上述三项原则是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为背景所提出的。虽然存在种种质疑和批评,但是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势不可挡,这已无庸置疑。20世纪90年代的10年间,全球gdp的年均增长率仅为2.3%,而全球贸易额年增长率却达到7%,货物贸易于服务贸易总额已达到全球gdp总额的29%。与此同时,跨国直接投资迅猛增长,从1990年的2,060亿美元上升到2014年的12,700万亿美元。据统计,在2014年,全球6.3万家跨国公司,其年销售额超过14万亿美元,几乎控制了近50%的全球产出、60%的世界贸易、70%的技术转让和90%的国际直接投资。经济自由化、经济一体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经济发展背景中提出的,旨在协调各国外经贸管理行为,使其顺乎经济全球花的发展潮流。二、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国际经济交往的在诉求。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提出,应当从其调整对象出发,应当体现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诉求。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之所以成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根本缘由在于它们都体现了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本质,是市民社会健康运作的在诉求。经济的本质是无国界的,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管制跨国经济交往的行为必须在维护基本的经济公证的基础上,促进经济自由而便捷地开-3-展。由此,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公证化原则和经济便利化原则应运而生。三、上述三项原则是真正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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