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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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 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4一、工作背景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4三、修编依据5四、主要内容6五、工作过程7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9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101 城市总体规划101.1总体规划101.2城镇群规划111.3城乡统筹规划111.4多规合一122 分区规划123 详细规划133.1控制性详细规划133.2修建性详细规划144 风景区规划174.1风景区规划大纲174.2风景区总体规划17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84.4风景区修建性详

2、细规划18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196 城镇体系规划207 城市设计207.1总体城市设计20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227.3专项城市设计237.4其它238 镇规划238.1镇总体规划238.2镇详细规划249 乡、村规划249.1乡规划249.2村庄规划259.3村庄整治设计2510 交通规划2610.1综合交通规划2610.2交通详细规划2710.3交通详细设计2810.4轨道交通规划2910.5交通专项规划3510.6交通改善规划3610.7交通影响评价3710.8交通量化分析37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38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38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3911.3综合管

3、线规划40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4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4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4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41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42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43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4413 其他类专项规划45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45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46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47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48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48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4914.1 规划选址、选线4914.2 规划设计条件5115 信息技术服务5315.1信息咨询服务5

4、315.2信息加工处理5315.3 信息系统开发5415.4智慧“城市规划”5516 研究型规划55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55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56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5617 规划咨询5717.1顾问咨询服务5717.2开发策划5818 编制标书5919 规划标底59第一部分 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调查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并于2004年正式

5、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文)(以下简称“2004版指导意见”),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2004版指导意见对于规范全行业的规划设计费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2004版指导意见所提出的各项收费是基于1991年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的,而2005年住建部又颁布实施了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随着十多年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2004版指导意见已难以适应当前发展需求,各地规划设计单位普遍要求尽快修订2004版指导意见,因此,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于2016年底正式启动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编工作。二、修编原则与思路1.明确依据,规范市

6、场(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修改和完善2004版指导意见,为新形势下规划设计单位的合理取费明确依据,规范市场,防止漫天要价和恶性低价竞争,引导规划设计计费的公平、公正、公开。2.尊重历史,延续架构(架构)2004版指导意见所提出的项目类型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的框架和主题要求,同时结合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的反馈意见,本次修编基本延续2004版指导意见的框架,适当对原有架构进行调整和扩展。3.把握趋势,留有余地(内容)城市发展的转型,新技术手段的应用,对

7、规划编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在规划类型和方法上都有新的突破,本次修编工作既要根据实际情况对2004版指导意见中已有规划类型进行增补,还要为未来新的变化留有余地。4.因地制宜,有效引导(费用)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的差异较大,对规划编制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具体指标制定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城市和地区予以区别对待。具体计费标准应注重刚性与弹性相结合,普适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有效引导具体实施操作。三、修编依据本次修编所提出的各项计费是基于建设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内容较为庞杂,本次工作说明中不一一罗列,只列出部

8、分法律法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2.行政法规(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2)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3.住宅和城乡建设部规章(1)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5年)(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5)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6)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年)(8)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发布,2016年修改)(9)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9、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发布,2001年第一次修正,2011年第二次修正)(10)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发布,2011年修正)四、主要内容本次修编工作的主体框架设置基本延续2004版指导意见,主要从七个大类入手进行修订完善,并增加“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信息技术服务”、“研究型规划”三个大类,同时综合考虑新增和拓展的规划类型与内容,与2004版指导意见进行统筹协调。(1)对于大类,如果能归并到原有大类的就不再新增。可在原有大类下面以新增注释或者新增中类、小类的方式来解决。(2)把用地、交通、市政等涉及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条件的放在新增大类“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中;把信息技术

10、、智慧城市等内容放在新增大类“信息技术服务”中。(3)对于无法归并到原有大类中,也不属于选址和设计条件、信息技术服务的,统一放在新增大类“研究型规划”中。2004 版指导意见框架与本次修编框架对比原框架:一、城市总体规划二、分区规划三、详细规划四、风景区规划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六、城镇体系规划七、环境景观规划(转至中类)八、城市设计九、小城镇总体规划规划(调整)(指县城以下的建制镇)十、城市单项专业规划(调整)十一、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调整)十二、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完善)十三、规划咨询(完善)十四、编制标书十五、规划标底十六、电子文件(取消)本次框架:一

11、、城市总体规划二、分区规划三、详细规划四、风景区规划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六、城镇体系规划七、城市设计八、镇规划(调整)九、乡、村规划(新增)十、交通规划(调整)十一、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调整)十二、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完善)十三、其他类单项专项规划(调整)十四、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新增)十五、信息技术服务(新增)十六、研究型规划(新增)十七、规划咨询(完善)十八、编制标书十九、规划标底五、工作过程(1)2016 年12 月21 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了2004年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第一次工作会议,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会议明

12、确了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牵头开展修编工作,编制组主要成员有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会议明确了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分工和工作计划。(2)2016年12月26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工作启动公告及调查问卷,各会员单位积极参加问卷填写,截至2017年5月底,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收到有效问卷66份(其中上海市城市规划行业协会组织36家设计单位填写问卷)。(3)2017年4

13、月7日,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主办,上海市城市规划行业协会承办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二次会议在上海召开,课题组成员单位及观察员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加了座谈,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作为新成员加入课题组。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行业协会及课题组各单位分别就课题的组织情况、第一轮研究的内容与调整方案等进行了汇报与讨论,议定由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牵头拟定计费指导意见的编写框架,进一步深入开展相关工作。(4)2017年5月中旬,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完成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编写框架初稿,并根据各参编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14、,于5月底完成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编写框架。(5)2017年6月底,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汇总各参编单位的阶段成果形成规划设计计费修编初稿。(6)2017年7月14日,召开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编)第三次会议,对初稿进行深入讨论。第二部分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 明一、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于2004年颁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04 版指导意见”),作为全国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随着十多年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2004版指导意见已难以适应当前发展需求,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于2016年底正式启动修编工作,并在2017年上半年开展问卷调查和专题座谈,对2004版指导意见进行修编,形成新版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编)(以下简称意见修编),作为下一阶段规划设计计费的参考依据。二、参照本意见修编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审批级别、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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