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年金与基金及信托管理制度比较研究doc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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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手段之一。 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具有相对丰富的理财知识和投资经验, 建立严格完善的内控机制, 因此往往是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较好选 择。 国外对企业年金的法律监管主要体现在社会养老保障的有关法 律上,如美国雇员退休金保障法、著名的 401K 计划等,英国的 1995 年养老金法,澳大利亚的退休金行业监督法,韩国的 劳动标准法等,我国目前对企业年金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 信托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可能 在某一问题的规定有重合或遗漏之处, 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来 弥补单个法律对监管的真空和不足。 从国际上对企业年金的法律制度

3、上看,各国法律体系不尽相同 : 英国是强调以信托为主,其信托法 是基本监管法律,而1995 年养老金法对养老金的托管等方面作 了补充性的规定;美国是以企业年金法为主,其著名的雇员退休金 保障法对企业年金的业务作了基本的规定,并且对税收法、 托管法等涉及到的部分作补充规定;日本的养老金体系也是典型 的信托行为,但其法律制度的特点是没有专门的立法,而是存在于多 个法律规范之中,如养老金津贴受制于劳动标准法 ,有税收的养 老金计划受制于公司税收法 ,个人养老金计划受制于个人养老 金保险法,DB 法人养老金计划受制于DB 养老金法,DC 养老金 计划受制于DC 养老金法,这种法律体制比较完善,但显复杂

4、, 不易协调 ; 澳大利亚则是以退休金行业监督法为主,以税法 、 公司法、信托法和隐私和反歧视法等作为补充。 在缴纳企业年金时如何进行减税、免税和延税,是影响企业和职 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重要因素。按照 2000 年的规定,企业缴费在 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并且仅限于试点地区。 而面对逐步扩大的企业年金市场,如何在从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在 现行的管理办法中还没有明确体现。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以信托型为基本管理模式,吸收了公司型和 契约型的特点,采取包容契约型产品的方法,将其投资、托管、运营 等业务部分或全部外包,体现了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的结合。 在一个联系紧密地金融市场

5、上,这意味着企业年金与一般信托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在操作、运行和监管上都有很多相似和不同之处。 一、企业年金与证券投资基金、信托的理论特性 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 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 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关系涉及到委托人、 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信托业务中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明 确要求使之成为保护企业年金计划实施的主要手段之一。自 20 世纪 70 年代起,英美国家就利用信托原理来建立养老金的托管制度,分 别通过信托法和雇员退休金保障法来明确养老金资产管理的 独立性和安全性。在我国,规范信托

6、行业运作的法规主要是“一法两 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 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人通过向投资者出售基金单位或基金份额,筹集资金,交由专业的基 金管理人在约定的领域进行约定性质的投资,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 共担的集合投资机制。它涉及到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受益人)。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具有相对丰 富的理财知识和投资经验,建立严格完善的内控机制,因此往往是企 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较好选择。不同市场上,都对证券投资基金制定 专门的法律法规,如美国的证券法 、日本的证券投资信托法 、 中国台湾的证券投资信

7、托基金管理规则 、中国香港的单位信托 及共同基金守则等,我国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包括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 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的基础上, 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它通过建立合适的缴费、 管理、投资和收益分配制度,以保障企业雇员在工作期间缴纳的经费 经过保值增值能满足退休后改善生活的需要。 企业年金涉及的当事人 比较广泛,包括企业和职工、年金受托人、年金账户管理人、年金投 资管理人、年金资金托管人等。在运行和操作上,企业年金与企业市 场、保险业、证券业、银行业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国

8、外对企业年金的 法律监管主要体现在社会养老保障的有关法律上,如美国雇员退休 金保障法、著名的 401K 计划等,英国的1995 年养老金法, 澳大利亚的退休金行业监督法 ,韩国的劳动标准法等,我国 目前对企业年金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 二、企业年金与证券投资基金、信托的联系 1、三者都体现了一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制度设计上一脉 相承。 信托业务中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通过将财产交与受托人管 理,并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尽职运作。证券投资基金和企业年金本质上 是在信托业务基础上的延伸和扩展, 前者作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通过 购买基金份额将财产交与基金发

9、起人或基金管理人来管理, 通过适当 的运作保值增值;后者则是雇主和雇员通过缴纳年金经费的形式以退 休后获取本金和收益为目的将财产交与年金受托人管理, 亦通过适当 的运作保值增值。这三者都体现了金融市场的广泛存在的委托-代理 机制,但是从制度设计有着密切联系,基本上是逐步复杂和深化,体 现三者之间一脉相承的紧密联系。私有信托的制度最为简单,而证券 投资基金引入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使得资产运作 二次委托,将资产的运作业务与受托管理业务分开;企业年金在此基 础上因为业务需要而更细分当事人, 将行政管理业务、 账目管理业务、 投资业务和托管业务有效分开,委托-代理关系更为复杂。 2、三

10、者在制度和财产的独立性设计上有相似之处。 正是委托-代理机制的复杂和深化,导致了三种业务上由当事人 产生的相互间的制衡关系有相似和密切联系之处。信托关系中,基本 没有当事人的制衡关系, 主要依靠受托人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在财产的独立性上也主 要是依靠规定受托人将受托财产与自有财产分开而达到。与之相比, 证券投资基金和企业年金通过引入资产托管人, 有效地隔离了投资管 理人对财产的控制,更好地实现财产独立性。另外,企业年金由于涉 及到多个当事人,其间的制衡关系比证券投资基金更为多样,引入了 政府、企业和职工的外部监管、投资管理人、账目管理人、资产

11、托管 人相互监管和中介机构的内部监管。通过如何将管理运作、资产投资 和资产托管分立达到保持独立性的目的是私有信托、 证券投资基金和 企业年金重要特征之一。 3、三者监管依据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相互影响。 信托先于证券投资基金和企业年金的产生,其监管的法律也不 同于后两者。 信托法 是层次最高的一般法, 由全国人大立法通过, 其法律规定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和企业年金。证券投资基金法也 属于国家法律,也有全国人大立法通过,但是它相对于信托法是 特别法, 我国现有基金的契约式运行特点决定了其法律关系既有信托 法的一般性也有基金法的特殊性, 因此两者在运用上遵循特别法优先 适用,一般法补充适用的原则。而企

12、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则 属于部门规章,由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一部三会颁 布实施。基金法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母法之一, 企业年金的运作和投资很多方面要遵守 基金法 的相关规定。 此外, 与之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都 可视作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母法。 4、三者相似的当事人结构和广泛的社会影响。 作为一种当事人之间的私有关系,私人信托只涉及到简单的受 托人与委托人,双方的责任义务大多通过相互协商制订;证券投资基 金因为涉及到数目庞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契约型或者公司型来 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其当事人的范围也更为宽泛,不仅包括基金管 理人,还有投资管理

13、人、资产托管人、中介服务机构等;而企业年金 作为社会养老保障三支柱之一,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更是需要 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严格的监管来保证其运行,其当事人不仅包括 金融市场上的主要参与主体,还包括企业和雇员,以及政府社会保障 的相关部门。尽管三者具备基本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结构,但 由于涉及到的当事人范围不同,社会影响不同,导致了三者对制度设 计的要求、监管的力度等也不尽相同。例如在信息披露,对资产的安 全性要求,对投资范围和比例的规定等方面,企业年金就比证券投资 基金更为严格,而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又比信托有更多的规定。 三、企业年金与证券投资基金、信托的法律监管的区别 附表“企业年金与

14、证券投资基金、信托的体系具体比较”见文尾。 通过附表对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法和信托法 ,可以看出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三者有显著的区 别。事实上,进一步比较看出企业年金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一 般的信托资产是基于他们对收益性以及安全性的特殊要求, 两者从当 事人的定位,基金契约的订立、以及运营过程上都有着本质的区别, 具体体现在: 1、构成三种业务的当事人地位与性质不尽相同。 企业年金的设立目的是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这就 决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只局限于设立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 相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信托业务的委托人来说, 企业年金的委托人具 有单一性。 这种

15、单一性决定了企业年金的运行目标必须将安全性放在 第一位考虑,而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人由于是各方投资者,不同投资 者又对风险与收益有着不同的要求, 这种多样性决定了证券投资基金 的运营风险从一般意义来说高于企业年金。 信托业务中的委托人主要 是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根据委托 的目的不同, 并不是所有委托人都对其委托管理的财产有盈利的要求。 进一步比较受托人发现,证券投资基金的受托人由基金经理人 和托管人共同担任,这是基金信托关系的一大特色。因为托管人依法 享有监督委托人基金管理公司的权利。 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按照试行办 法的规定, 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16、或符合国家 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必须符合审慎要求,而该 要求在现行信托法中属于空白,需要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 办法 中协调解决, 这一点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受托人有着相同的要求, 因此在试行办法中借鉴了证券投资基金法 ,对受托人的资格从资 本标准到道德标准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年金 的受托人还是主要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承担, 相比证券投资基金和信托 业务来说,其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一方面可以保证受托人 更加有针对性地为满足委托人的利益提供服务, 另一方面也给受托人 操纵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带来了潜在的可能性。 这就需要对企业年金的 受托人制定更加严格的行为规范。 信托关系中涉及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受益人。按照信托法的 定义,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按照规定,信托业务 的受益人是广义的,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 受益人;受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 企业年金的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 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与信托业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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