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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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合同的效力,主讲人 E-mail,.,6.3.1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发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约束力,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本身不是法律,不能产生像法律那样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实际上就是法律认可的当事人同意的效力。,.,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定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才可已成为合同的和格主体,但也并非是所有合同的主体。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他们的行为能力受其自身形态、职

2、责、业务或者经营范围的限制。,.,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是双方但是人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此种合意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发生法律约束力,而这一结果能否实现,取决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与其真实意思相符合。,.,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内容以及订立合同的目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也不得规避法律,订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同时,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的损害国家利益,不得违反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只有满足这些要求的合同,才受购国家法律的保护。,.,4.符合法律对合同方式的特殊规定 法律尊重当事人对合同订立方式和采用形式的选择,但对有些合

3、同的方式,却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如果要求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等。对于这些合同,只有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才能生效。,.,6.3.2合同生效的时间,1.合同成立时生效 对于大多数合同而言,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其生效规定特别的要求,当事人双方也没有特别的规定,只要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成立的同时就发生法律效力。,.,2.批准、登记之日生效 对于有些合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但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这些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成立一致后,还要由有关审批、登记机关进行审批和登记,合同自获得批准或者登记之日起生效。,.,3.附条件成就时生效 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合同的效力附加

4、一定的条件,包括附生效条件和附解除条件两种情况。当事人如果订立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该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还尚未生效,还要等待所付条件的成就。所附的生效条件和时成就,该合同就何时生效。,.,4.附期限届至时生效 当事人可以订立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如果订立的是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该合同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成立后,还尚未生效,只有当所附生效期限届至时,合同才正式生效。,.,6.3.3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订立,但因其在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不被国家承认或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5、。此类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规定才没有法律效力; (2)国家干预性。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3)不得履行性。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的依据该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4)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和同自定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2 无效合同的种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类: 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

6、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 约定违法的免责条款的合同。,.,新劳动法:关于无效合同的一个案例处理方法 【案例】 小张刚刚大专毕业,但是大专学历在某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常常被轻视。小张本人想做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工作,可一般的企业招管理或技术人员,都要求最低学历为本科以上,他根本不够资格递简历,而操作岗位的工作他又不愿意做,怎么办呢?小张苦思冥想,决定采用投机取巧的办法,买了一个假的本科学历证书和一个知名学校的硕士学历证书。带着这两个假证书,小张的求职顺利多了,很快就被某企业录用,月薪8000元,双方签订一个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小张工作一个月以后,他所在部门的经理就找到人事经理,说:“你们说小张

7、是某某高校的硕士,我怎么觉得不像啊。平常工作的时候,我发现他连一些基本常识都不懂,你赶紧去那个学校核实一下,别被假证书骗了。” 人事经理听了,立即到那所学校去核实,果然没有小张这个人,怎么办呢?人事经理把小张找来,问他到底怎么回事。在证据面前,小张不得不承认他的证书是假的,并向公司提出辞职。人事经理同意了,但是小张又说:“但是你得先把这个月的工资付给我,然后我才能走。”人事经理一听,非常生气:“你欺骗公司,我们没追究你的责任,就已经便宜你了,你还敢要工资?我们绝不会给你的。” 小张见人事经理的口气如此坚决,也没说什么,就申请了仲裁,要求那家公司支付他8000元工资。 。,.,点评:案例中的小张

8、能不能得到仲裁的支持呢?不能,因为他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是他也不会一分钱都得不到。因为他毕竟在这一个月当中为公司提供了劳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他可以得到一定的报酬。具体是多少,就要根据小张付出的劳动来计算了。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6.3.4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合同,又称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

9、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一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是不同的,其法律特征表现为: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下列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3.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对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也可以申请变更;当事人申请撤销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当事

10、人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是由之日期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不再享有撤销权。,.,6.3.5 效力待定合同,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因欠缺生效条件,而使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的合同。此类合同的发生原因主要是缔约人不具备相应的缔约资格,而需要有权利的主体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故称效力待定合同。,.,2.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但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但若相对

11、人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以处分他人财产为内容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由权利人(法定监护人、被代理人、财产所有人等)依法追认后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人拒绝追认或不予追人的合同无效或由行为人自己沉担责任,.,从一起案件谈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案情 原告:某镇西麻王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王某,男,某镇东麻王村农民。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原告在“镇南水库”东南侧有土地一宗,约90亩。2002年,某镇政府将该镇部分村的局部土地进行统一改造开发,形成了统一标准的池塘。原告的该宗土地即在其中。2003年5月20日,某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将原告的该宗土地发包给了被

12、告王某。某镇政府与王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承包期限5年,自2003年5月20日至2007年12月30日;承包费为每亩每年26元,其中,在协议书附件中约定土地承包费由原告和某镇政府按16元和10 元的比例分成。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向某镇政府交纳了一年的承包费,原告没有收到被告王某的承包费。两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未经原告同意,更未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原告以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土地的所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两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无效,并由被告王某将土地返还。 争议 对于认定两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的性质产生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宗土地属于

13、西麻王村农民集体所有,被告某镇政府对其虽然没有发包权,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其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需要根据产权所有者的意思而确定。因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该宗土地的所有者仍然没有对镇政府的处分行为予以追认,镇政府也没有取得对该土地的处分权,从而可以认定该协议无效。 第二种意见也就是笔者的意见认为,本案两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时,存在恶意串通的情节,并损害了西麻王村农民集体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该土地承包协议的效力并非待定,而是当然无效。 评析 虽然两种意见的认定结果是一样的,但却混淆了两种性质不同的合同,同时也表明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存在很大

14、的偏差。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本案涉及的就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合同的情况。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一条规定的是在仅仅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生效的条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无权处分之合同都为效力待定合同。有些合同因为无处分权或无完整的处分权而为的行为从一开始就当然无效,如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 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

15、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再如,犯罪嫌疑人将盗得的他人财物卖与销赃者的行为,也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就是当然的无效。,.,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与当然无效的无权处分,在外观上有很多共同之处:1、处分人对所处分的财产没有处分权,包括对所处分的财产没有所有权以及其他的处分权(如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指法律意义上的处分,如转让、出租、抵押等;3、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如果是以权利人的名义处分财产就是一种代理行为,其效力应由合同法第48、49条予以调整);4、损害财产所有人的利益,包括量上的减少和应增加而未能增

16、加的部分。 区别两种合同的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之间是否有“恶意串通”的情节。 “恶意串通”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据此,“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有两个: 1、当事人双方有损害第三人的主观故意。就是双方当事人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们的行为会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积极的为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无处分权人在处分他人财产时的主观是故意的,如果仅有无处分权方存在侵害第三人利益的主观恶意,而受让方无此恶意,而是不知或不应当知道无处分权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而出于善意与出让方进行交易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恶意串通。 2、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存在着通谋。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的目的,即当事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放任他人利益的牺牲或者积极追求对他人利益的损害,表现形式或者是双方事先达成一致协议,或者是一方先有了意思表示,另一方用行动做出积极的回应;二是双方当事人相互配合或共同实施侵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而实现共同的目的。 本案中,某镇政府将属于西麻王村农民集体的土地发包给王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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