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3编号系统强化班—刑法总则徐光华(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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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我们最懂司考,我们更懂你的学习需求!众合教育网址: 2012 年系统强化班讲义(详细版) 刑 法 徐光华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24 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掌握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任何证据、线索,行为人身上、所携带的物品也不能证明其有实施犯罪的嫌疑,仅因形迹可疑 被盘问后交代罪行的,应当视为自首;如果司法机关掌握了一定的线索,或者行为人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其身上或者所携带物品能证实 其有实施犯罪嫌疑的,如枪支、毒品、赃物等,即使行为人主动交代犯罪行为,也不能视为自首。见陈兴良: 判例刑法学上卷,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602 页。 如果已经确实

2、了某人为犯罪嫌疑人,进而对其传唤,要求其交待罪行,他也交待了罪行的,也不能认为是自首。如果仅仅是因为形迹 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51 2010 年 1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 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 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4)有意识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第一第一第一第一,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 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

3、己罪行的;第二,第二,第二,第二,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5)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 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6)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 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 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 罚的幅度。 *考点提示: (1)被亲友绑送归案的,不成

4、立自首。 (2)被动归案后逃跑,然后又回司法机关投案的,不成立自 首(理由:没有节约国家司法资源) ;主动归案后逃跑,又回到司法机关投案的,成立自首(理由:节约了国家司法资 源) 。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供述自己及与自己相关的犯罪事实(自己涉案的犯罪事实(自己涉案的犯罪事实) 。注意如下问题: (1)犯有数罪时,仅供述了部分罪行的,只能对部分罪行认定为是自首。 (2)共同犯罪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根据 2010 年司法解释,应供述:第一,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第二,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 式、藏匿地址。司法

5、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即不能认定为是立功。 ) (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供述其所知道的其它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4)如实供述的必须是主要犯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对于细支末节的事实(衣服、刀等) ,即使没有 供述,也认定为是自首。 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 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 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5)实施了多个同种犯罪行为时,供述内容

6、应超过 50%。 (6)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时间: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的,就可以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 。 (7)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是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8)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2009 年卷二 53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D)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 仍 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

7、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 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特别自首(余罪自首)的成立条件 1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供述的内容: 可疑被盘问,交待了罪行的,认为是自首。对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区分可以归纳为两点: (最高人民法院编: 刑事审判参考第 8 辑, 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2 页) 第一,形迹可疑人的地位具有随机性,而犯罪嫌疑人与怀疑他的侦查人员的地位不具有随机性。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 某人形迹可疑,是偶然接触对方,因其举止神态

8、不正常而产生怀疑,因而不会,也不可能将可疑人与特定的案件相联系。在一般情况下, 对形迹可疑人产生怀疑的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即使是公安人员,也不是特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侦查人员认为某人有犯罪嫌 疑,则是因为有特定的案件待侦破,侦查人员自己就是案件的办案人,必然将嫌疑人与特定的案件相联系。 第二,对形迹可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盘问、讯问的性质不同。对形迹可疑人的盘问,如果被盘问人应答没有破绽,盘问就无法持续下 去,原来产生的疑问就会被冲淡或打消;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讯问人要弄清事实真相,如果嫌疑人否认犯罪但又不能用事实说明、解脱 其与某项特定犯罪的联系,讯问就不会停止,侦查工作就要深入。 全

9、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52 (1)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它异种罪行的。 (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虽然可以 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考点提示:公安部发布的通缉令,视同全国公安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是否异种罪行,应 以刑法的规定为准,而不是以犯罪分子本人的判断为标准。 如何认定“司法机关还未掌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其 他罪行,该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 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

10、范围内的,应视为 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 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25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异种罪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 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 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 密切关联, 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

11、认定为同种罪行。 26 (2)司法机关或其它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交代同种罪行的。 (三)自首的法律后果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免除处罚。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非自首的坦白行为要从宽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 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四)单位自首 1.单位自首中自然人自首的认定:单位自首的效果可以及于个人,但要求个人如实交待 2单位没有自首,自然人自首的认定:个人自首的效果不能及于单位 (五)刑法分则规定的自首减免处罚 1.刑法第 164 条(对非

12、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2.刑法第 390 条(行贿罪)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立法理由立法理由 :上述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司法机关难以破获。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只要行为人能够主动交待, 可以获得比自首更宽的处罚。 六、立功六、立功 (一)立功的具体内容 2010 年 1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 (1) 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 以打电话、 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 (包 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

13、)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 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 藏匿地址的,等等。 *重要: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 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即,不能认定为是立功。 (二)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区别*考点提示:只要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是有可能判无期徒刑, 就是重大立功。 (三)立功的法律后果 1 “自首”或者“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4、。 *特别注意:刑法分则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别注意: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 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 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27 25 2010 年 1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 26 2010 年 1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

15、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 27 2010 年 1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 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53 3 (已废除) “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规定被刑法修正案八废除) 4.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自首的本罪,立功的法律效果可以及于行为人所犯的所有罪。 注意:立功的法律后果具有辐射效应。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自首的罪,而立功的法律效果可以及于立功所针对 的罪之外的罪,即立功的法律效果及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例如, “犯罪人实施了甲、乙二罪,并就乙罪成 立自首,到案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对甲罪可以减轻

16、或者免除处罚,对乙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28(原因在于, 如果立功的对象并不是自己的罪的,怎么进行从轻、减轻处罚呢?例如,张三犯了 A 罪、B 罪,但他到案后检举、揭发 他人的 C 罪,不可能对检举、揭发的 C 罪减轻、免除处罚,立功的效果应当及于 A、B 罪) 2003 年卷二 9.甲因盗窃罪被捕,在侦查人员对其审讯期间,他又交待了自己与李某合伙诈骗 4 万元的犯罪事实, 并提供了李某可能隐匿的地点,根据这一线索,侦查机关顺利将李某追捕归案。对甲盗窃罪的处罚,下列哪一项是正 确的?(C) A.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下情形的认定:如下情形的认定: (1)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 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它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它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 功表现。不少牢头狱霸原来就是通过此获得立功线索的,这是牢头狱霸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 (2)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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