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同中融牡丹万象城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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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合同中融牡丹万 象城信托贷款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 合同 金融合同中融牡丹万 象城信托贷款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 合同 合同号:【2012202013002601-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 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 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融-牡丹万象城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 资金信托合同 目 录 1引言3 2定义3 3信托目的6 4信托计划类型6 5信托计划的规模和推介 6 6信托单

2、位的认购6 7信托计划的成立10 8信托计划期限11 9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12 10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13 11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4 12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17 13委托人的权利、义务20 14受托人的权利、义务21 15受益人的权利、义务21 16受益人大会22 17受托人的更换和选任方式23 18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24 19信息披露25 20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 26 21违约责任28 22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29 23合同生效29 24通知与送达29 25不可抗力30 26其他条款31 27认购信息31 本编号为 2012202013002601-1

3、 的中融-牡丹万象城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之资金信托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于北京 市西城区签署: 委托人: 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机构委托人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限机构填写):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E - mail: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 人民币(大写) 万元(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 ¥(小写) 万元 该信托资金应支付至以下账户(“信托募集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 账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5960188000077

4、421 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 开户银行: 账 户 名: 银行账号/卡号: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33 号 电话:010-5887 8000 传真:010-5887 8111 公司网址: 中融-牡丹万象城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 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中融- 牡丹万象城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融-牡丹万象城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之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

5、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与其他 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加以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 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 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不可抗力及 其他风险等。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 益服务。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 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

6、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 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 划; (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 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 时,由投资者自担。 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 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

7、件,并 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并表示同意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中融-牡丹万象城 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_ _万份,认购金额为_万元。 委托人签字(机构委托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 引言 1 委托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编号为 2012202013002601-1 的中融-牡丹万象城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信 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 计划相关的涉及信托合

8、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 托合同为准。委托人自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信托资金,于信 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信托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 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信托合同设立。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 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计划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 同当事人之间

9、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 1定义 1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以 及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如下含义: 1.1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指“中融-牡丹万象城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 1.1 1.2信托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 2012202013002601-1 的 中融-牡丹万象城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合同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1.2 1.3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融-牡丹万象城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1.4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中融-牡丹万象城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认购风险申明

10、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 1.5信托文件:指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 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1.5 1.1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借款人股东等各方就以信托 贷款事宜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监 管协议。 1.1 1.2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应为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 组织。 1.2 1.3受托人/中融信托: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3 1.4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 成立的

11、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即为委托人。 1.4 1.5借款人/抵押人:指菏泽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5 1.6保证人:指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6 1.7担保人:本合同中抵押人、保证人统称为担保人。 1.7 1.8保管银行:指招商银行济南分行。 1.8 1.9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 2012202013002601- 7 的中融-牡丹万象城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及对该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9 1.1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 内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当根据信托合

12、同约定 将信托资金支付至以上信托募集账户。 1.1 1.2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 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 付信托税费、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1.2 1.3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向其分配的信托利 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1.3 1.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 约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并划入信托募集账户的资金。 1.4 1.5信托财产: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计划项下 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

13、 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 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1.5 1.6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 1.6 1.7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 时,委托人所交付的 1 元信托资金对应 1 个信托单位,享有 1 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1.1 1.1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 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 用、税费后的余额。 1.2 1.2信托计划

14、成立日:指本信托计划成立的当日。本信托计划成立日以受 托人发出的成立公告记载的成立日为准。 1.3 1.3信托计划开放日:指信托计划成立后【6】个月内,受托人宣布接受合 格投资者通过认购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之日,具体信托计划 开放日以受托人公告披露的为准。 1.4 1.4信托计划期限: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至本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期间。 1.5 1.5延长期:系指出现本合同规定的情形导致信托计划期限延长,自信托 计划期限届满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之间的期间。 1.6 1.6信托贷款合同:指受托人与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 2012202013002601-2 的信托贷款合同。 1.7 1.7 抵

15、押合同:指受托人与抵押人签署的编号为 2012202013002601-3 的土地 使用权抵押合同和编号为 2012202013002601-4 的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1.1 1.1保证合同:指受托人与保证人签署的编号为 2012202013002601-5 的保证合同。 1.2 1.2担保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统称为担保合同。 1.3 1.3监管协议:指受托人、借款人与借款人股东签署的编号为 2012202013002601-6 的监管协议。 1.4 1.4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5 2信托目的 2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的 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 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 集合运用信托资金,用于向菏泽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 菏泽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菏泽市牡丹万象城房地产项目。受托人 以管理、运用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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